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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 |
rén dė zūnyán DIGNITY OF MAN 参阅: 11人 206位格 119主体 164自由 213良心 16人权 417教会社会思想 (一)概念说明:人的尊严dignity of man指人的基于内在价值的高尚及尊贵。英文dignity一字源自拉丁文名词dignitas,而dignitas则来自形容词dignus,有价值或当得起之意。因此,这英文字解作高尚及尊贵;此高尚及尊贵基于某东西的内在价值。人类的崇高及尊贵,包括个人及群体,绝无高低多少之别。 (二)历史: 回顾历史,溯自十五、十六世纪的人文主义(参 13)运动,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参 474),及至二十世纪的个人主义和存在主义(参 146),都是今日人类醒觉到自己的尊严的来源。从负面来讲,世界几乎每个地方都有层出不穷的剥削与压迫、邪恶的罪行及不公义的结构,但在近代,人的尊严愈来愈受注意。 (三)教会训导:人的尊严此课题首先阐述于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后来又被近年多位教宗直接引用于各社会通谕中,而且在普世基督教协会(WCC)(参 534)的文件中,亦是时常被强调的课题。 (1) 人性尊严的基础植根于以下各事实: 1)人高贵于物质,不能被物化。人有灵性,有自我意识,有自由,有良心,在其内藏有永生的种子(GS 15,18)。 2)人是照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创一26~27);因此人有能力认识并爱天主;而且,人有资格在受造物中成为天主的代表。 3)天主选择了人,向人启示自己。由此人被召叫,在生活中与三位一体的天主相知相交(参 45)。 4)天主已透过耶稣基督与人类决定性的在一起。在耶稣降生、死亡、复活中,人类经验到天主对人类无比的大爱。生活的天主爱人及世界是如此的深,因此人类对自身的崇高价值,亦不得不感到惊讶莫名(若三6)。 5)天主承诺给予人类永生(参 52);它包含一种「天地人」之间亲密的结合,以及三者相互寓居的深刻意义。 (2) 综上所述,有关人的尊严可得到以下的结论: 1)所有人皆有同样崇高的价值及尊严。 2)所有人皆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参《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人必须受到公义的对待。 3)各种物质、社会与政治结构、文化活动及教育事业,皆应为维护及推展人的尊严而服务。 当人的尊严能具体地实现于个人、社区、国家,以至普世时,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平安,世界才有合理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