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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部

人权


 

 

rénquán

RIGHT, HUMAN

参阅: 11 438基督徒人学 93正义 417教会社会思想

()概念说明:人权human right是普遍的(人人均有,不分时地)、不可侵犯的(不容否定、不受阻挠、不能减缩)、不可剥夺的(人永不会失去或放弃它)、必然的(人权自有,无须额外的法律支持)。而且,人权超越任何法定的权利之上。人权之存在,乃由于人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存有物。

()简史:

(1)     伯多禄曾说,我自应服从上主,甚于人的权力(宗四19)。此语正是人权之道及良心自由的幼苗。使徒法典(Apostolic Constitutions,四世纪) 虽允许奴隶制度存在,却强调主仆间应存有人在本质上的平等关系(参阅保禄宗徒《致费肋孟书》)。后来,教会与君主专政制度结合,透过宗教战争,政治权力暴长,使教会变得专横无度,人权无法伸张;在启蒙时代及法国大革命期间,尤其严重。

(2)     基于人权是人类天生自有的,因此被称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在国家与社会的制度下,发挥捍卫人性尊严的责任。这个理念最早发表于1776712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Virginia Bill of Rights) 而联合国于19481210发表的人权宣言,更使人权成为国际化及制度化的法律。

(3)     为了回应联合国的人权宣言,教宗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在《和平于世》通谕(1963)中,大大提高了对人权的关注,而且在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时,若望二十三世的立场一再得到支持。

()说明:

(1)     大体上说,天赋人权包括生命权,建立个人道德、文化价值的权利,追求真理的权利,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宗教自由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经济权,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移民定居的权利,以及个人财物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等。

(2)     此外,人也有权利按照良心的公正标准行事,例如某些人因良心的理由,有权拒绝服兵役。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也是人权重要的一环。总括来说,要提倡基本人权,各式各样的歧视,不论社会、文化、性别、种族、肤色、社会阶级、语言或宗教,都必须消灭。天赋人权在实行上是受到其他权利的存在所限制的。其实人权的层次架构是一步一步由高至低而进入公民权的平面的。例如生命权、人身自由等就是最高的层次,不论在任何时代都不容更易;而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则在较低的层次,因为并不直接与人的终极问题连上非有不可的关系。再者,这些较低的权利,由于在行使时常会引起社会的反弹;政府方面必须作一定程度的干预。

(3)     美国主教团牧函《全人类的经济正义》(1986)(8182)指出,有些权利能促动正面的行动,有助社会及政治制度的形成,并推动人们积极建设社会;此外,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安全,警察的保安力量亦是非常重要的。

古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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