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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部 |
大赦 |
dàshè INDULGENCE 参阅: 412教会 247和好圣事 353恩宠 457救恩神学 8十字军 (一)大赦indulgence来自拉丁文动词indulgere恩赐,意指来自教会宝库的赐赠,给予已经获得罪赦的信友免除全部(全大赦)或部分(限大赦)暂罚的特恩。为获取大赦,信友必须满全教会规定为得到该大赦所当尽的义务(参阅天主教法典992-997)。 (二)大赦建基的原则就是代赎的观念,这观念十分古老。这原则又建立在另一个根据上:诸圣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内的团结。在圣保禄对教会的教导中有此道理的根据:在作为基督妙身的教会之内,各肢体共同帮助一个生病肢体的痊愈。在这个情境中,保禄特别想起自己所受的痛苦能「在我的肉身上为基督的身体补充基督的苦难所欠缺的」(哥一24)。 (三)在以后几个世纪中,集体悔罪的社会性充分地显示悔罪者在补赎己罪时,不是只凭个人的力量。五世纪末,代赎的观念十分普遍。「有鉴于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无力补偿己身的罪恶,乃殷切地求取全体子民的扶助」如亚尔的骞瑟利(Caesarius of Arles, 约470-542)所说。 教会颁赠大赦的习惯正式开始于十一世纪。当时有个规定:凡捐助隐修院者,可以减少一天严斋的补赎。之后,其他为获取大赦的条件相继出现:如捐赠圣堂、学校、医院、朝圣等等。在各种大赦之中最着名的当数十字军大赦。 1095年,教宗乌尔班二世(Urban II, 1088-1099)规定:凡为了保卫耶路撒冷教会的原故(不为求取自身的光荣)参与十字军者,可以抵销所有的罪罚(暂罚)。其后,大赦的赠予更伸展到资助十字军东征的人士。 (四)今日天主教会经过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革新,很小心地应用施放大赦权。天主教法典995条第一项规定:「除教会最高权力外,只有法律承任拥有此权者,或教宗授给此权者,得施放大赦」。第二项并说:「除圣座明文授权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权力,均不得将施放大赦之权委托于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