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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

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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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BELIEF

参阅: 315信仰 53不可知论 514无神论

()概念说明:

(1)     在此「不信」(unbelief)一词仅指不相信、不接受基督宗教启示的人之状态。外在主义(extrinsicism)和法律主义(legalism)在宗教改革( 273)及反宗教改革时期曾不幸地影响了大部分的天主教神学著作,也曾是某种教条主义( 406)和形式主义的根源。为防掉入这种陷阱,有必要重新探讨不信(unbelief, infidelity)或不信者(unbelievers, infidels)的微妙问题。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的《奥体》通谕(DS 3802-3803)及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教会》宪章、《大公主义》法令对此问题有清楚的教导。

(2)     针对罗马天主教而论,它并不否认其他基督宗教团体也有许多真理的要素存在(LG 8, 15)。这里所谓的「不信」不是指异端、背教和裂教那种「积极不信」,而是下列两种形式:1)凡未曾听到基督福音而未有机会决定接受或拒绝者的状态,教会文献称此为纯粹的「消极的不信」(negative unbelief, DS 1968)2)凡已听了教会提供的天主之启示;或至少听了且有更深入学习的可能性,这又可细分为两种:有些人检视所听的教会教导,而决定拒绝的状态,这叫「积极的不信」(positive unbelief);另一种人只是疏于聆听教会的教导,因而未接受的状态,称为「褫夺的不信」(privative unbelief)

()天主教的传统教导,除非在下列三点基督徒神学原则的光照下,无法了解它对「不信者」的严格态度:

(1)     「信仰」为成义及得救是绝对必要的(希十一6;谷十六16DS1525-1526, 1532);此信仰须实际地透过回应传道者所带来的救恩讯息表现出来。

(2)     天主愿意一切人都得救以进入永生(弟前二34)

(3)     基督创立了整个教会及圣事体系,使一切人藉此而得救。换言之,此唯一、至圣、至公及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UR 3,绪言)是救恩的必经之道(DS 3867)。亦即成为与圣统共融的天主教会内的「完整成员」,对一切人是最有效的得救之道。从教会训导当局对「教会外无救恩」的解释可看出,所谓「完整成员」并不意谓其外在成分该完全实现,而指在意愿中隐含地呈现就足够了(DS3866-3873)

()历史:

(1)     早期基督徒已有正确的信仰,并教导:天主愿意一切人都得救(罗二916;弟前二34);他们对那些未接触或未接受救恩讯息的人的状态有相当包容的看法。那时的教会思想家如儒斯定(Justin the Martyr, +165)、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等等,看到天主及基督的恩宠遍行各地,看到救恩的可能性及保证。其后,基督宗教迅速传开,最晚第七世纪后,就误以为福音已传遍全世界,所有的人都有听到福音的机会,不是接受而得救恩,就是拒绝而进入永罚。

(2)     十五、十六世纪发现新大陆,神学家们被迫重新思索对「圣三」、「降生」信仰之外在表示的必要

性;然而许多人顽守老立场;稍后,所有宗教改革家都坚称外在表示对基督的信仰为成义、得救是绝对必要的。教会官方教导明显对巴依乌斯(M. Baius, 1513-1589)、杨森(C.O. Jansen, 1585-1638)、凯斯内尔(P. Quesnel, 1634-1719)等极端立场表达谴责,同时也指出:「消极不信」不可视为罪(DS 1968);不信者的行为不是都有罪的(DS 2308),在可见的教会机构之外,仁慈的天主也把恩宠赐给人(DS 2429)

()结论:今日教会及天主教神学家的信念是:

(1)     人可住在基督徒当中而与教会密切接触,但救恩的讯息仍未真正地、存在性地传给他们。

(2)     这些人可说大略地听到福音的外在讯息,圣神从内在地感动、转变人心是必要的(S.Th. II-2, q.10, a.4, ad 1)

(3)     也许他们从未听到福音;真正的错可能在自己,但也可能错在本该以身作则的传道人士。

因这些信念梵二再三强调天主教方面,走向基督徒生活的成全之责任与必要性(UR 467),因基督透过坚振圣事以特殊方式选派基督徒作见证,把先知使命委托给他们(LG 35)。教会也相信:凡按照良心─ 自然律─ 的要求(UR 23)而诚恳尽力去生活的人,他们都在良好的状态中,甚至在救恩之道上。「信仰」的缺乏或丧失有时不一定肇始于正式的拒绝,也许更常来自个人不允许「信仰」在自己生活中发挥它的力量。从另一角度来看,「信仰」可因天主恩宠之帮助(LG 14-16),在事物的现在秩序中,发扬它的光及活力。

武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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