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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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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参阅: 417教会社会思想 16人权 11 438基督徒人学 169自然律

()概念说明:正义justice即忠诚地给予对方应得的同等或相称权益。圣经对正义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全面性的美德,性质与其他品行不同;一是指遵守法律的命令。

(1)     整体性的、带宗教色彩的正义:

1)在旧约,正义(sedaka)与忠心(hesed)及忠诚(emet)有密切的关系。一个人只有与雅威建立忠诚的关系,才堪称为义;上主会向祂承诺生命之约(则十八9)。圣咏中义人受祝福,并不是因为他个别的作为,而是因为他整个生命忠诚的表达。依义而行即是说要摆脱所有破坏共融友爱的错谬。伸张正义就是要铲除某些团体所蓄意造成的不平等待遇(依五三11)。正义的理想就是实现在人之内的良善(正义),而这是透过天主自由的干预(成义,称义)。上帝是一个「仁义的神和救主」(依四五21),正义不是由人的力量而来,而是上帝的恩赐。

雅威一直以正义对待以色列子民(撒上十二7;六5;达九16)。总括来说,旧约中,天主的正义绝非报复或毁灭,而是丰沛的救恩,因为祂始终忠于自己与以色列子民所立的盟约。

2)新约中亦有关于正义的观念。玛窦与保禄(罗一17;三526)指出审判之日,正义必要来临;这正义只有接受基督的福音才能获得。一切伦理诫命的实践并不是正义的条件,而是正义的表达。

耶稣是正义的导师(山中圣训)。玛窦福音中圣史强调正义包涵自罪恶中得到释放;书信中保禄宗徒认为正义是一份恩赐,彰显上帝对人类的救恩行动;而圣史路加认为正义就是人对上帝的敬畏,或整个在伦理方面的完好。

保禄认为正义是上主对人类的恩赐,在基督之内就是在上主的正义之内(格后五2123)。天主的正义并不依靠法律显示出来,而是靠信仰,因为信仰是达到正义的途径。这方面的例子以玛窦福音记载的若瑟(玛利亚的丈夫) (玛一19)最为显明。此外,依据宗徒传统,为履行正义必须忍受迫害(玛五10)

(2)     特殊、法律性的正义:

1)旧约:正义另一个用法较富司法色彩,即遵守法律的规范(箴言十一419;十二 28;申一16;十六18)。在历史书及先知书中正义常被视为合理应得之权利(欧十12;依九6;十一45;十六534;撒下八15)。耶肋米亚指责富人不公义的行为,他们付给工人太低的工资,根本无法维持生活(耶廿二1315)。智慧文学视正义为人与人之间公明严正的关系(约卅五8;训五7)

2)新约中正义的要义还包括自我节制(宗廿四25);忠信、仁爱、坚贞与温良(弟前六11);也是慈善救济的同义词(格后九910);亦代表公平审判的善行(默十九11)

3)在教父时代,正义被解释为救济。如:巴西略(Basil, 329-379)的路加福音圣经讲解;盎博罗修(Ambrosius, 339-397)的论义人纳波特(列上廿一126)

富有宗教意味的整体性正义及守法的特殊性正义,这两种正义是有关连的,它们也能融合为一。

若人只视正义为一种关乎物件之获得或交换的外在态度,那末,要达到两种正义的融合,必定困难重重。他应该由人的重要性入手,因为人权较产权贵重多了。假如他重视人与天主亲密如父子的关系,肯定人是属于天主的,并愿意奉上对天主堪当的献礼,他就该履行公义,把自己完完全全奉献给天主。因为天主是人类的大父,祂的爱召叫众人合而为一,所以公义包括人与人之间要共享资源,守望相助,绝不自私自利。由此可见正义与爱德实在是不可分割的。为了成全爱德,爱天主、爱近人成为密不可分的重要条件(若壹四716);而成全义德,则必须在个人甘心情愿之下实践爱德行为(格后八1315);因此新约在正义与爱德之间带出一个存在性的辩证关系。

()正义的美德及其分类:

伦理神学中,正义是诸美德的中枢,因为它要求给予人应得的权益。但是所谓应得并不是说给每个人完全一样;有时是比例性的等同。只有在一些人与人完全平等的事件中,才有完全平等的可能性;但在一些不同的情形下,每个人权益的程度及种类便会有所分别了:

(1)     交换正义(communicative justice):要求施与受达到公平的平衡关系。行劫、诈骗与蓄意损毁都是破坏公正交易的行为。

(2)     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视个人财物为社会大众之资源,要求社会成员依照其地位、能力去分配义务及权利。以前,负责执行这正义者都是国家首长或公务员;到了民主时代,这个观念传递到每个公民。权利与义务不只需按各人的情况公平分配,各人更应尽一己之力,投身整个社会的运作,以达公平分配的理想。鼓吹集体的自我主义便违反了分配正义的原则。

(3)     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是公益的正义;包括法律及分配正义,但其主要关注的并不是纯粹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社会正义特别着重团体的天赋权利以及团体内各成员、各组合彼此间的关系。

(4)     天赋正义(natural justice):不论个人或团体,要厘定权利和义务都非常困难;而天赋正义则超越任何法律性的正义及规范。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引述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的话说:「地位悬殊的合约性社团达成的协议通常都难以公平。公平协议条件必须由自然律来监察。国际协定,自由贸易,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才能称得上公平」(PP 59)

正义的理念是人类大家庭共融的预像;人要把自我提升到极至,必须与普世人类团结,而且要与天主,万有真原,结合。只有在天主的信仰内及全人类的共融中,正义的理想才能充分展现。

参考书目:

Fucek, I.  "Justice."  Latourelle. 560-581.

古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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