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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 |
本罪 |
běnzuì SIN, PERSONAL 参阅: 591罪 213良心 325皈依 530痛悔 592罪咎 341原罪 541结构性的罪 (一)概念说明:本罪personal sin一词指个别主体的罪,在论罪的文章中分三层面:广义、狭义、最狭义,都可用在本罪上。罪有不同的深度或严重性。应视三个标准:1)自我意识、清明的心的程度。2)内在自由及作决定的能力的程度。3)对规矩、法律及诫命的知识。罪在每一地方各按其文化、传统(如中国)涵概不同的意义。 本罪可用以下不同之方式描写:本罪是一精神或物性的、相反伦理判断的、个别主体的行为,它或是积极的行动,或是消极的失职。另一说法,本罪是对自然律及神律不服从的行为,此即是本罪的道德面。最深的本罪是指直接反对及得罪「最高之标准」之行为,那标准是上帝,宇宙的创造主,天主圣三,此即本罪的「神学」面。本罪从客观方面看,是错误的、不正确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本罪是错误的、个别自由主体有伦理责任的行为。本罪是相反天主的自我实现的行动。在以耶稣基督为中心的看法中,本罪可以说是一个相反耶稣基督的自我实现的行为。 (二)圣经丰富地提到本罪之事实: 旧约在七篇祈福的忏悔圣咏中(六;卅二;卅八;五一;一○二;一三○;一四三)深入的描述本罪的情况。达味王(撒下十一~十二)变成了忏悔罪人的模范。依撒意亚和厄则克耳等先知影响了咏五一的思想;它在信仰团体中成了罪人的模范祈祷。 在新约中,福音描写在罪人当中与罪人共融的耶稣。耶稣在其杰作性的比喻,即仁慈的父亲的比喻(路十五11~32)中,描述本罪的本质:就是离开父亲的爱及关怀。拒绝与父亲在一起及依赖父亲,是完全作自主之人的行为。仁慈父亲的比喻同时宣布新约的基本喜讯,即天主父的爱比人的本罪强而有力。保禄宗徒把本罪当作拒绝承认天主的权威的行为(如罗一21;弗四17~19;格前一19~20);罪是一个相反自己良心的行为(罗七14~25)。若壹三4把本罪当作邪恶,就是错误的自主行为;用敌人的态度来面对天主,是相反那位愿意作我救主的天主的行为。 (三)教会训导权一方面依据圣经之训诲,肯定本罪之事实,另一方面努力的应用本地的宗教思想来表达本罪的意义。比如日耳曼民族的义务感及内在正义感,引起教会更详细的分析本罪之种类。特别为帮助个别教友办和好圣事,教会发挥本罪的「目录」(参 247)。训导权说有死罪,是和天主敌对的行为,或是不信(如DS 795,835,858,897,913,926,965,1002,1306,1557,1638);死罪使人失去恩宠,但不一定使人完全失掉信仰(DS 1544, 1578);死罪使人变成魔鬼的奴隶,死罪最后使人入地狱。有小罪,小罪不破坏人与天主的友谊,故严格而论是类比的罪。一般信徒都多多少少犯此类罪,包括圣人在内(DS 1537,1680,2257,3375,3381)。 (四)今日神学特别强调本罪之三方面: (1) 本罪之过程性:士林神哲学之传统比较强调本罪之静态面,把本罪当作一个此时此地的行为,较少注意其前后相关连的因素。今日神学却在较动态的思想中,特别强调本罪的过程、历史性。 (2) 本罪的互动性:传统神学比较强调本罪的道德面及宗教面,今日神学强调本罪的物质、心理、社会、文化方面的各种因素。 (3) 本罪的奥秘性: 传统的看法相当肯定地描述本罪的不同程度及种类。今日神学更注意人的奥秘,因其对人的本罪的知识日趋丰富,所以比较不那么强调罪的不同种类及程度,而强调本罪不能完全了解的奥秘性。 参考书目: 参考〈591罪〉之参考书目。 Fuchs, J. "Sin and Conversion." Introduction to Christian Ethics: A Reader. Eds. R. P. Hamel and K. R. Him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