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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


 

 

zhǔjiào

BISHOP

参阅: 582圣职圣事 581圣职人员 459堂区 118主教团 533普世主教集体性 137地方教会

()概念说明:

(1)     主教bishop来自希腊文的名词episcopos,包含两部份:epi-友善,scopos观察者。主教「是由天主制定继承宗徒位者,藉赐于他们的圣神被立为教会中的牧人,并使之成为教义的导师、神圣敬礼的司祭和治理的圣职人」(天主教法典3751)

(2)     主教职的来源、使命和本质等问题,是天主教教会学及圣职相当有困难的论点。这个问题也需要依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主要观点作新的透视。因为梵二《教会》宪章的许多肯定显示重返教父们的教会学;依他们的说法,每一个地方教会(即每一个举行真正感恩祭的团体)就是公教会(LG 26CD 11)。普世教会是所有这些地方教会的共融(communio),所有天主教会的相通(koinonia)

(3)     为教会的生活来说,地方的主教是基督真正的代表:「主教们身为基督的代表,以善言、劝谕及榜样,尤其是以权力及神权,管理托付给他们的个别教会……。主教们以基督名义亲自执行的这种权力是本有的、正常的、直接的权力。由于此权力,主教们在天主前有神圣权利和义务,为其属下立法、审判前治理一切有关教礼及使徒工作事宜。「善牧职务全盘交给他们,他们不是罗马教宗的代理人,他们是以自己的权利执行所有的权力……」(LG 27)

所以主教们是教会的头(LG 18)、大司祭(LG 21)、牧人(LG 20)。建立、领导和指示整个教会的牧职,属于整个主教团,根据托付给宗徒团体的使命(LG 20)。「在祝圣主教时授与圣秩圣事的圆满性」(LG 21)

()主教在地方教会中的角色:

(1)     在新约中很难找到所谓主教(episkopos)的具体职务的定义。此名词在宗廿28;斐一1;铎一7;伯前二25中可见到;但是与长老(presbyteros)一词混合应用(宗廿1718;弟前三2;五17;铎一57;伯前五13)Episcopos是指监督,只有长老中某几个人可担任监督职。

读者很难从伯前五2episkopein动词与宗一20、弟前三的episkope名词看出真正的意义。不过根据各段文字可知,监督是集中在基督徒共融的属灵价值上。主要是使所有领过洗的人,在同一信仰中保持共融,而此信仰是由那些是基督耶稣的生、死及光荣复活的见证人所宣报的信仰。由于在同一地区以及全球各地团体的增多,需要对不同宣道者的宣讲福音的方法有所监督。所有地方教会需要在同一信仰中共融,并藉同一洗礼而结合一起。十二位宗徒是否当是地方教会的头并不清楚,但是他们曾是每一个地方教会信仰的基础,那是明显的。

(2)     安提约基人依纳爵(Ignatius of Antioch, +117)是第一位把地方教会生活中主要职务归于主教(episcopos)的人。不过他对于主教职的瞭解,与在其他宗徒后的文件中所找到的观点是相符的。即每一个地方教会所要维护的共融的三个基本要素:

1)宗徒的训导(根据宗徒的见证)要保存在整个团体的生活中,就是地方教会要忠于宗徒们所宣扬的福音。从开始,主教就是地方教会的宗徒传承的守护者。

2)可是从开始起,地方教会应该保持生活和使命上的实质共融。因为圣神赋予团体成员各种不同的神恩,

都是为了地方教会的公益。这些神恩需受到考验、协调。另外在团体中已有不同性别、年龄、社会阶层、种族、文化、职业的人;领洗后他们应成为一体,如天主儿女般具体地生活在一起。因此必须有同一个人作为地方教会中宗徒信仰的监护人,以及团体生活中和好及合一的中心。

3)在地方教会具体生活中,主教的角色在举行感恩祭中明显地表达出来。在初世纪,主教主持团体聚会中的感恩礼,同时有司铎的参与及执事的相助。而此团体是由主教所教导、授洗及坚振的基督徒所组成。主教在感恩祭中的角色是那么的重要,在最初几个世纪,当一个司铎在堂区举行主日感恩礼时,必须要把主教在座堂所祝圣的一小部分圣体带到堂区放入举祭的圣爵中。

(3)     在历史的过程中,由于在地方教会(教区)内,小团体(堂区)的数目骤增,同时在新的环境下应重新组织整个的「牧灵」生活;于是主教的角色有了许多改变。比如主教已无法主持教区内所有的感恩祭;改由司铎负起此职务。在西方教会内,主教所保留的职务是授圣职并付坚振。但是付坚振也不再是主教的专利(法典863886)。同时其他主教也可以授圣职(司铎及执事),而圣职修会的省会长及总会长也可授读经及辅祭职。

另外一项改变是辅理主教的建立。新的法典视他们为完全的主教,有权利和义务参与会议(大公会议、全区主教会议、省会议),而且有表决权(法典339443);他们也是地区主教团的成员,有权参与会议;通常也有表决权(法典454)。他们的地位是教区主教职的分享者。如此与初世纪一个地方教会一君主制主教(monarchic bishop)的原则已不相符。

自第二世纪末以来,地方主教的三项职务还是保持不变,即导师(宣讲、解释、保存宗徒信仰),领袖(在多元的成员中使地方教会保持合一),圣化者(负责给予教会一切,使之成为「特选的种族、王家的司祭、圣洁的国民、属于主的民族」) (伯前二 9)

()主教与普世教会的关系:

(1)     天主教会存在于每一个地方教会中,虽然有不同的语言、文化和种族,教会在各处必然是同一个教会,每一位主教应为所有的教会操心(CD 6)。他应与其他的主教共融,为使他的地方教会与所有的教会共融。由于此天主的唯一而不可分的教会(从宗徒传下来的公教会)临在于每一个地方教会中,为此所有的主教一齐形成一个不可分的团体,一个主教团,为维护并加强所有教会的相通。

(2)     当一个主教晋秩后,他同时接受了他的地方教会也加入了主教团的团契内。在此团契中,主教们依照他们自己地方教会的历史性的特色之神恩而作为;他们是地方教会的牧人,也是代表。在重要的事宜上(例如为钦定信理所作的调查),主教们不但要表达自己的,也要表达地方教会信友的信仰感(sensus fidelium)。主教们不是统治天主教会的一组人,他们是整个教会的组成分子;是宗徒团体的代表(vicar)。为此主教团源自宗徒团体。

(3)     伯多禄及保禄为之殉道的罗马教会,由于他们最崇高的见证,使此一地方教会的主教对主教团的团契有特殊的任务。与他共融就是与伯多禄及保禄的信仰合一,并与宣认此信仰的所有教会合成一个。

一个地方教会主教不是罗马主教的代表。他是主教团的成员,以忠于伯多禄及保禄所宣认的信仰而服务其地方教会,而罗马主教为维护并促进基督徒的相通(koinonia),而予以监督。

主教们的团契是为了普世教会,但主要是以省或国家的层次来实行。初世纪时主教们,以地区或省区的会议,一起解决其区域教义和法律的问题。今日的地区主教团(Episcopal conferences)就是此主教集体性的首要层次的实现。

()基督教(更正派)中的主教职:

(1)     在第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 273)声中,主教职的传统教义受到挑战和抗拒。某些教会(如英国国教,瑞典及芬兰的路德会)宣布他们有意维持宗徒的继承而执行主教职。有些团体保持主教名义,却没有他传统的含义(如路德会、挪威、丹麦及德国某些地区的圣公会,美洲及非洲的卫理公会,摩拉维亚教派)。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面对当时许多主教的不合福音的生活方式,则把给予主教的责任转移给堂区主任牧师及长老(因此,加尔文所建立的教会称为长老教会)

(2)     为改革派,主教职不过是圣职问题的一面。马丁路德(M. Luther,1483-1546)及加尔文视牧职是天主所制定,但几乎整个改革派传统都重视所有信徒的司祭职。多数认为圣职人的权力来自会众。目前争议尚多,但已有神学家愈来愈深信对主教职一事,天主教与基督教双方的讨论将有趋同现象。

()总主教,教省总主教:

(1)     教省总主教主席教省,他同时是所治理教区的总主教;此职与教宗所指定或批准的主教区相连(法典435)

(2)     教省省会的主席是总主教;他对省属教区的权力有限;对省属教区没有治理权。他督导省区内是否保持信徒和认真遵守教会纪律;有流弊时禀告教宗。省区主教如疏忽视察教区,在得圣座批准后,总主教可作视察。教区主教出缺时,如依法未选,教区署理可指派之(法典 436)

(3)     中国第一位主教为罗文藻(1615-1691),他于1674年任命为南京主教。以后一直要到1926年才有教宗碧岳十一世(Pius XI, 1922-1939)在罗马亲自祝圣的六位中国主教,他们是宣化赵怀义、汾阳陈国砖、蒲圻成和德、安国孙德祯、台州胡若山、海门朱开敏。

参考书目:

Anriaux, P.   The Episcopate in the Church.  Staten Island: Alba House, 1965.

Congar, Y.   Ministes et communion ecclésiale. Paris: itions du Cerf, 1971.

Kueng, H.   Structures of the Church.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5.

Rahner, K.   Bishops: Their Status and Function.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4.

Urtasun, J.   What is a Bishop?   New York: Hawthorn Books, 1962.

王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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