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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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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ISCOPALISM

参阅: 116主教 550圣公会 533普世主教集体性 118主教团 426教会权威 205伯多禄特权 403教宗

()概念说明:主教主义episcopalism此词指一种学说,广义而言,它认为教会的权力并不属于任何个人(教宗) 除非有授权委托─ 而是属于普世主教们,不管他们是分散全球,还是以大公会议的形式联合成一个整体。但狭义而论,主教主义是指宗教改革时期的圣公会的教义和组织。本文说明广义的主教主义。

()新约为主教主义提供最古老的根据。耶稣建立了宗徒团体,主教们就是祂的继承人(经由一个复杂的、在初期教会历史上不容易十分清楚地追溯到的过程),而教会正是建筑在这个基础之上(弗二20;默廿一14)。伯多禄在团体之中,他是十二人之一,也是他们的领袖,并因而领受了特别的许诺和权柄;此权柄不是从其他宗徒,而是从基督手中领受的;他被指定为要建立的教会之盘石。因而,宗徒团体的权柄并非与伯多禄的职权相对,相反,宗徒团体是从伯多禄的职权中得到力量和保证,因为后者正是他们内聚的中心,是他们的指引。

()教会历史显出在下面两个倾向之间有一个持续不断的张力。一方面是倾向于主教主义,例如东正教、中世纪「教会会议至上主义」( 420) (当时的教会会议如比萨Pisa, 1409,康士坦斯Constance, 1414-1418,巴塞尔Basel, 1431)、宗教改革时候圣公会的建立,以及现代的加利刚主义( 129)等。另一方面是倾向于教宗主义,强调教宗的地位和权柄;这是罗马教廷的普遍精神,也是在现代主张提升教宗的权柄的教宗全能主义(ultramontanism)的立场。

()教会训导力图忠于新约的训导在上述两极端中保持平衡,唯经常不太成功。

(1)     回应宗教改革( 273)的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一方面既强固教宗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肯定主教职权的神圣根源;不过特利腾大公会议并没有确切的界定教宗、主教和大公会议三者之间的关系。

(2)     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面对主教主义的复苏,一方面坚持教宗的首要地位(DS 3050-3075),也重申主教职的神圣根源,教宗不能错的限制,和确定主教(真实的牧者)一般的和特殊的司法权。

(3)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提出主教主义的圣经因素,因而也排除了它夸大的可能性(LG28-29)。它宣布:基督已经把宗徒的职务交托给普世主教们,而个别主教是此普世性的主教们的大团体的成员。主教们的团体的结构随着它的建立者主基督而来。它的中心和它的头就是罗马主教;他行使伯多禄的职务。如此梵二乃把教会会议的原则和教宗首席权的原则结合了起来。

()近期的几位教宗和各分离的教会领袖间的会议在主教主义的精神下已增进了相互间的认识;整体而言,基督徒各教会是朝着更圆满的合一之路(包括其领袖之联络的合一)前进的。

()今日神学界仍继续澄清主教和教宗之间确切的、实际的关系,这可能是下一届大公会议的任务之一吧!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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