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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部 |
加尔文主义 |
jiāě]rwén zhǔyì CALVINISM 参阅: 218改革宗教会 445基督教 273宗教改革 412教会史 (一)概念说明:加尔文主义Calvinism指由十六世纪瑞士宗教改革者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的思想推演而出的一套神学体系。「加尔文主义」一词之使用应追溯到1618年的多特大会(the Synod of Dort);这次在荷兰多特所召开的会议中,加尔文派学者提出加尔文主义思想的本质与内涵以对抗亚米纽斯主义(Arminianism)。这三、四世纪以来,「加尔文主义」曾被作不同的解释与了解,但从历史的角度着眼,此一名词应涵盖双重意义:1)它意指由十七世纪加尔文派学者所制订的教义,立即在多特大会中所通过的所谓「加尔文主义的五点要义」(the five points of Calvinism)。2)它亦意指凡受加尔文神学所影响的任何教会,或这些教会所带给社会和文化的冲击,亦即加尔文思想熏陶下的社会生活型态。 (二)教义:加尔文主义是依据加尔文的基本神学理念,以圣经作为一切教义的基础,而由此阐明圣经一贯的真理。它坚持三个原则: (1) 传统原则:加尔文主义主张圣经是上主的话,为基督徒信仰与生活唯一的准则,也是人认识上主、祂的旨意与作为的唯一来源。圣经教导基督徒在信仰上当如何与上主维持正常和谐的关系,也指示基督徒在生活上如何成为上主得力的见证人。不仅如此,圣经是唯一记载上主在人类历史中拯救和启示的作为的一本书。旧约中的先知、新约中的使徒,甚至于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把上主的旨意及作为阐明出来,使世人认识上主。 (2) 基本原则:加尔文主义强调上主的主权是其神学思想的中枢。上主是三而一的神,父、子、圣神同本质、同权能、同荣耀,是绝对的存有者,完全自足,拥有一切的能力、公义和圣洁;为一切受造物的主宰与创造者,祂的计划和目的是不受阻于人的。没有任何受造者能拦阻祂的作为,使祂的计划无法实现。 (3) 终极原则:加尔文主义确认一切为上主的荣耀;上主创造与救赎的作为,其终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是为彰显上主的荣耀。因此,人在一切所行的事上都当归荣耀于上主。 (三)根据这三个原则,十七世纪的加尔文派学者在多特大会中提出了「加尔文主义的五点要义」:1)人类完全的堕落,2)无条件的拣选,3)有限的赎罪,4)不可抗拒的恩典,5)圣徒的坚忍。这教义足以凸显上主的主权与摄理,同时相对地指明了人不能自救,无法自寻生路的道理。人之所以得赎,没有自己的作为,全在乎上主的恩召,因此没有可夸的,惟应将一切的荣耀归于上主。以上三个原则及五点要义是加尔文主义预定论的基础。 (四)加尔文主义思想虽然源自瑞士,但随后逐渐地传到德国、荷兰、匈牙利、法国等地方,广泛地影响当地的宗教改革运动。又从法国、荷兰传到英格兰、苏格兰等地。加尔文主义思想主导了十七世纪的英国教会,也成了清教徒思想的核心;他们随即把此思想带到新大陆─ 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一带。这显示,加尔文主义之普及于当时已成了一世界性的现象。加尔文主义思想不仅成为那些所谓改革宗教会的基本教义,也有力地影响了西方人的思想与生活,诸如促进自然神学的发展、建立基督教的政治和国家、提供现代立宪主义思想之基础、促长基督教文学和艺术作品等,藉此开创了一特定的基督教文化的社会生活型态。 参考书目: Beardslee, J. W., ed. Reformed Dogmatics. 1965. Bratt, J. H.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Calvinism. 1964. Dakin, A. Calvinism. 1940. Kistemaker, S. Calvinism: Its History, Principles and Perspectives. 1966. Kuyper, A. Lectures on Calvinism. 1931. McNeill, J. T. The History and Character of Calvinism. 1967. Van Til, C. The Case for Calvinism. 1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