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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 |
同性恋 tóngxìngliàn HOMOSEXUALITY 参阅: 11人 253性 488婚姻圣事 302贞洁 164自由 213良心 169自然律 362伦理道德 360伦理行为 (一)概念说明:同性恋homosexuality此词包括两部份:希腊文homo:一,同样(one, the same),及拉丁文sexus:性。同性恋指超出了传生(传宗接代)范围,对同性者有一种强烈而持续的心理与性方面的吸引及偏爱。当代伦理学文献对下列二种人加以区分:1)同时具有异性爱的暂时性同性恋倾向者。2)根深蒂固且本质上无法改变的同性恋倾向者。同性恋行为不是同性恋倾向的必然指标,因在人成长的某些阶段或特殊环境中也会产生这类行为。本世纪的研究发现,为达致与同性或异性间健康的人际关系,每个人得平衡自己身上同性爱及异性爱的因素。大约百分之十的人有同性恋倾向,但这些人并非全部有外在同性恋的行为表现;有的发展出异性爱的生活型态以迎合社会的期待。 (二)圣经:旧约中把同性恋行为遣责为外邦人的不道德行为(创十九;肋十八22),或违反社会正义(耶廿三14)。在新约中,男性或女性的同性恋行为都受到遣责(罗一25~27)。此种行为违犯天主法律,违犯者被排除在天国之外(格前六9~10;弟前一9~10)。近代诠释学家认为这些经文的意义很难断定,将之直接应用于今日问题之上也有其困难。这些经文很可能受到犹太基督宗教文化中,对同性恋所抱持的强烈负面态度所影响。 (三)在教父时期的某些伦理神学家因受希腊、罗马文化的影响,对同性恋采取似乎容忍但未认可的态度,判断同性恋行为很像判断异性爱的方式。中世纪根据同性恋行为不合乎自然的目的(即生育),而提出自然律论证加以反对(S.Th. II-1, q.154)。 (四)现代伦理神学家对「同性恋」及「生殖表达」的看法可分为五种: (1) 天主教官方的传统教导主张,在天主的创造计划中,男女间的性行为以传宗接代为目的。虽然同性恋倾向不是罪,却是内在的伦理恶,是违反秩序的客观的恶。 (2) 有些基要主义者根据圣经把同性恋倾向视为不道德而予以遣责,且常排斥甚至迫害同性恋者。 (3) 有限度的接受同性恋者,把同性恋行为看成一种「本质的不完美」;虽然「同性恋倾向」违反常态,但可寻求矫正,并同时尽可能度一夫一妻制的正常婚姻生活。 (4) 反对传统以传生为首要目的说法,而主张婚姻及性爱的目的是结合,可助人达致合一的人际关系。性行为对象是同性或异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于性行为是否诚实地表达,也在于真正爱的关系的总和。 (5) 伦理分析的修正派把同性恋行为视为中性的或善的。道德唯一的评估标准在于增进或破坏自己及别人。 (五)基督徒神学在了解、评估同性恋及其行为时,表现出多元性的立场;这些立场取决于神学家们对性的意义之了解、圣经原文的诠释、人类科学资料的采用,以及建构基督徒伦理的方法论等。这些多元性立场的存在,使现代伦理神学家极不容易面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趋势,为教会或信徒提供实质的帮助。 参考书目: Friday, R. M. "Homosexuality." Komonchak. 489-492. Peschke, K. H. "Homosexualitaet." Neues Lexikon der christlichen Moral. Eds. H. Rotter und G. Virt. Innsbruck: Tyrolia, 1990. 340-348.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