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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启示 |
私人启示 sīrén qǐshì REVELATION, PRIVATE 参阅: 472启示 39天主的启示 377神恩 674辨别神类 315信仰 418教会训导权 (一)概念说明:私人启示private revelation指非对教会乃对某个个人(直接)讲的启示;并非所有人都有义务相信;也不是给教会保存、宣讲的启示。但其虽属「私人」却也不是说为教会不能有特殊的重要性。 (二)私人启示的可能性必须保持,有下列几个理由: (1) 否认私人启示的可能性会使所有启示变成不可能,会等同于否定基督宗教。 (2) 因启示与救恩来自天主,而且天主也总对个人说话,因此那真正由天主来的启示不是必须限制在某一团体,也不是一定为某一团体而说的。私人启示的真正可能性包含在天主圣三白白施予的救援工程内。 (3) 公共启示的「结束」(「从宗徒们逝世后」)的意思是:从那时起,如果有人说他有新的启示,但是他的启示内容与宗徒公共启示的内容有矛盾,教会就不接受此新启示。但这并不是否认基督奥迹在教会内仍然会继续藉着圣神产生新的果实(DV 8)。 (三)教会史显出许多私人启示的例证,如圣女贞德(Joan of Arc, 约1412-1431)、圣女加大利纳(Catharine of Siena, 约1347-1380)、圣女玛加利大玛利亚拉高(Margaret Mary Alacoque, 1647-1690)、圣伯尔纳德(Bernardette of Lourdes, 1844-1879)、路济亚(Lucia of Fatima, 1907- ),还有许多其他的人。他们在教会生活的过程中都发挥了显着的影响力。 (四)处理私人启示应当引用下列准则: (1) 虽然不是说私人启示不可以包含带「新」方向的诫命,但当其使人于教会中感到有如先知的推动时,必须不超出教会「公共」启示的框架。 (2) 对私人启示而言,教会训导权至少是消极准则,就是说,在某些案例中,教会训导权或许无法清晰判断某一种私人启示是否具有真正的基督特征,但教会训导权可能比较容易否认某私人启示之确实性。 (3) 为了获致对私人启示的平衡判断,应该注意某一私人启示的接受者之文化与宗教背景、心理成熟、以及道德的可靠性。精神衰弱的人之幻想、幻觉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甚至心理健康的人,也可能对所发生的某一种真正的私人启示产生误解和扭曲。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