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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 |
服从 fúcóng OBEDIENCE 参阅: 164自由 418教会训导权 570圣统制 653德性 659愿 (一)「服从」(obedience),原来的意思是说「倾听」;也就是听从别人所说的话,并实行他们的命令。对现代人来说,服从可能是一种「必须的恶」(necessary evil),而称不上一种德性。因为现代人十分强调自由和自律。换言之,现代人虽承认服从是教育和社会生活中所不可少的,但他们认为服从必须减到最低的程度;因为要做为一个真正的人,就应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自决为自己人生的目标。 然而,基督宗教的传统却极其推崇服从的理想,并称之为一种德性。因为根据教会的传统说法,一个人若要获得完全,就必须放弃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屈服于上帝的权威和他律(heteronomy)之下,如此才可以克服人的散乱并带来秩序。所以修会团体(religious orders)中的服从被视为三种圣愿中之一。因为藉修会团体中的服从,可以实现人对上帝的服从。 (二)根据圣经的记载,服从的神学意义是指人决定在万世万物中实现上帝的旨意,而上帝的旨意表现于祂的律法、先知的预言、基督的言行和使徒的教训中。服从是一种道德上的善,它既是一般德性(a general virtue),也可说它是伦理道德生活中的基本因素。 (三)圣多玛斯主张服从仅限于人类之间的服从。因为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不能贬抑为一种服从的关系。他把这种人际间的服从视为一种社会德性,并以之为公义德性的一部份,但它并非最高的德性 (S.Th.II-2, q.104-105)。人既是社会性的存在,所以人都必须通过他(她)与别人的人格关系来实现他(她)自己,他也必须服从社会所共同制定的规则。因为规则可以维持秩序,而秩序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利益,也可以使人成为完全的人。因此,人类社会的秩序可以表现上帝的旨意。这表示,有规范的服从对人有益,而且是必须的。 所以,适当的服从并不是一种必须的恶,反而是一种德性。此种服从不要求人放弃自我,反而使人有可能实现自我、发展自己的潜能。 (四)研讨反省: (1) 然而,读者必须记住,人类的行为若要具有道德意义就必须是自由的行为。所以,一般而言服从必须出自对命令内容的足够的了解,而不是「盲目」的服从。在平常的情况中,当命令被认为不相反自己的良心时,人才可以服从别人。「盲目」的服从就是意义方面或良心方面不清楚的服从。从基督徒的观点来看,人类之间没有阶级的存在,只有各人不同的职责和工作。所以人根本不应该,也不必服从别人。只有那些为了效法耶稣及完成天主旨意的目标而工作的人才配得服从。否则被服从者的人格尊严将凌驾于服从者之上,以致于服从者的尊严就被贬低了。 (2) 换言之,服从者必须能够行使最大可能的自由,服从的行使必须尽可能出于服从者自己的责任。这么说并不会贬抑服从的价值,反而会使服从更具人格化。因此这样的服从必更有价值,因它不要求人放弃自我意志,反而鼓励人藉服从达到自我实现。 (3) 但是,所谓盲目的服从,有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必要的。因为人虽然必须知道服从的理由,但却不一定经常完全了解命令的意义。人可能缺乏必要的能力去判断他(她)所得到的命令是否具有意义,但是他(她)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假设命令者的完整人格和能力。服从的德性在于将个人的意志合理地束缚于合法权威者的意志之中。 (4) 基督徒的服从理想,既不是个人绝对的自决,也不是在服从中自我的降服。而是通过对权威者的顺服,人的自我可以得到实现;因为这些权威者代表上帝,藉着服从他们,就是服从上帝的旨意;而唯有上帝的旨意配得无条件的服从。 廖涌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