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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
性 xìng SEXUALITY 参阅: 11人 488婚姻圣事 36天主的肖像 362伦理道德 302贞洁 156同性恋 (一)概念说明:从人类文化史来看,因时代、民族的不同,对「性」(sexuality)的意义与价值也跟着不同,诸如:使人类传宗接代继续繁衍,满足人类生理本能的需要,缔造家庭,发展人的自我意识,促进爱中的责任感、自我牺牲以及更高的自我实现;在最高的层次上,性的表达是绝对、无保留之爱的表现与象征,是爱最具体的语言。基督徒发觉「性」的意义基本上来自天主创造者爱的计划及人类精神生活的意义,换言之,基督徒体认出人类因爱受造,并受造去爱;「性」在答覆爱的召叫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天主以此奇妙方式透过人的需要召叫人彼此共融;性本身对人类的存在与成为完全的人都很重要。对基督徒而言,性行为应是爱的具体表现。但「性」行为不但不涵盖一切爱的方式,也不是所有「性」行为都是妥当的。 (二)圣经:基督徒由基督接受了「彼此相爱就像祂先爱了我们一样」的命令(若十五12);人类生活的各层面都得接受这个命令的挑战,故在性表达这特殊范围内理应反映、表显出基督的爱,天父爱的启示。天主那无私的、无条件的爱,在永恒忠实的盟约中明显地启示出来。天主的爱本身有创造生命的力量。这种爱就是人类「性」行为所表达爱的模范。故人类「性」爱的特征同时向生育(生命的给与)开放,同时具永久的忠实性。这种特征是创造故事里格外强调的:男人女人按天主的肖像同时受造,天主祝福他们后,给予生育繁殖、充满大地的使命(创一27~28)。而另一更古老的创造叙述则说先造男人后造女人,两人互补不足,在婚姻中二人成为一体,彼此永远仅属于对方(创二24)。在此,创世纪同时指出男女同样具体实现了天主的光荣;性是天主赐给人类最深结合的礼物;先知们认为两性的结合乃象征雅威与以色列的盟约关系(欧一2;耶二2~3;则十六)。新约时代,保禄以男女、婚姻比喻基督与信友团体盟约性的合一,或以基督与信友团体间的关系说明夫妻当有的态度(弗五22~23,31~32;格后十一2~3;哥18~19),而在天国里已「不再分……男人或女人,因为众人在基督耶稣内已成了一个」(迦三28)。此外,保禄在他的信仰团体中,遇到男女问题时,为了适应当时环境(犹太、希腊、罗马)而把女性列为次等(弟前六8~15;格前十一1~16;十四34~35),成为日后女权运动、女性神学发展的绊脚石。基督徒的身体都是基督的肢体、圣神的宫殿(格前六15~20);犯邪淫的、行不洁的或贪婪的,即崇拜偶像(弗五5)。圣经清楚禁止奸淫(肋二十10;谷七22;格前六6),邪淫(申廿二13~21)、淫乱放荡(玛十五19;格后十二21)和同性恋(肋十八22;罗一27;格前六9)等行为。 (三)简史:基督宗教传出以色列境外后,受到柏拉图主义(参 300)、斯多亚主义(参 501)、二元论(参 5)的诺斯底主义(参 673)和摩尼教(参 656)的影响。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对人身体与性的主张就曾受摩尼教思想的感染,但这种态度无法胜过他基本的信仰,「天主造的一切都是好的」。受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思想影响的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认为人的身体与精神是相辅相成,而性则属于生理层次,并与感官的层次相同,因此,在婚姻制度下,性的表达绝对指向生育和教养子女。如此一来,传宗接代被看成婚姻的首要目的,即自然律(参 169);与此生育目的不合就是违犯自然律而有性伦理的问题。由于昔日教会过分重视性的生理过程,忽略夫妻双方的感情、心理层次,导致将「生育」看成性的首要目的,而把「增进夫妻之爱」看成次要目的。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指出性的表达有夫妻之爱和生育两大目的(GS 48-50)而避免采用传统术语「目的的等级」,亦即不加以区分首要与次要目的。 (四)性的两层次:今日世界似有日渐偏重生理上的性满足之趋势;其实心理学家指出,人类夫妻亲蜜(intimacy)关系与受配偶肯定的需要,比生理上的需要更基本更强烈。再者,经验告诉指出:生理的满足并不保证增进夫妻的亲蜜关系;然而,即使没有性的接触,却有可能增进亲蜜关系,这似乎显示更高层次的需要若得到满足,则低层次的需要就容易掌握了。因此,保持夫妻在生理层次上的关系的关键在于多发展性的感情(爱)的层次。至于守贞洁(参 302)不仅是单身男女的事,而是一切人都应守的,因为贞洁是指在性方面的诚实。 (五)结论:性的表达不可只强调生理上生物上的生育,也应重视, 心理、社会、感情、和神学层次;在人生面对成为完全的人时,「性」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基督徒们要把天主的爱散播给一切人时,「性」在此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性」原则上可使人成为能爱的人。这种特殊的「性」爱应在婚姻内并适宜的表达出来。 参考书目: 吉山登,徐国章译,《性与爱》,台北:上智出版社,1991。 谷寒松,〈人的性别〉,《神学中的人学》,三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6,227-239。 拉赫田(La Haye, Tim and B. La Haye)合着,陈佐才译,《婚姻:两性生活》,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81。 金象逵,《性爱─ 婚姻─ 独身》,四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 柏斯(Bird, J. and L. Bird)合着,沉锦惠译,《性爱中的自由》,台北:光启出版社,1982。 Ferder, F. and J. Heagle合着,陈桂芬译,《性,伴你一生─ 走向真实亲密的幽径》,台北:光启出版社,1994。 Parrinder, G. Sex in the World's Religions. London: Sheldon Press, 1980. Riga, P. J. Sexuality and Marriage in Recent Catholic Thought. Washington: Corpus Books, 1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