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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律 fǎlù LAW 参阅: 411教会 413教会法典 375神律 125民法 256治理权 (一)概念说明:法律law可从立法者和守法者二方面来说。本文跟着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二方面的说法:从立法者而言:「法律是由团体的负责人,为了公益而订立且颁布的理性的法令。」(S.Th. II-1, q.90, a 法律在基督宗教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法律的任务概括三重命令:爱天主在万有之上,为了天主而爱自己,以及爱人如己(玛廿二34~40)。 (二)法律的条理:既然法律是有关人行为的决定,着重主体的有意识的意图,比抽象的形上学更贴切而有助。 最需要的是个人对有关法律的智力运作的把握:感官资料(data)的意识的经验;这些 资料的了解;藉事实的判断而证实这种了解;审议、评估、决定及行动与判断一致,这一切组成法律所在的意识层次。正确应用智力的运作,才有确实的法律知识。 (三)法律的种类:法律的传统分类是:永恒律,自然律,天主所定的成文律,人所定成文律,民法(国法)及教会法: (1) 永恒律(又称神律)是天主认识祂所创造的一切受造物,并且知道他们如何行动才能达到他们的终向。天主对万物的秩序和运作的意愿是永恒的,意思是说,天主时时刻刻地管理宇宙。只有天主直接知道自己的法律,不过藉理性和启示,人们也能分享天主的永恒律而达成他们的终向。 (2) 自然律(又称性律)是人根据理性分享永恒律,寻找人行为的规范。依经验发掘的自然律包括:收集有关人性倾向的资料,证实已得见识,根据自然律第一法则「行善避恶」所分辨的价值而作决定(参 169)。 (3) 成文律(positive law):由于自然律不够确切,太过概略,对人类面对的个别情况无法提供特有指示,需有成文律(法)。「天主制定的成文律」即梅瑟的法律和福音的法律,藉此,天主启示了祂永恒律的深切层面,不但为指引人类以超越自然律的方法走向他超性的终向,也为了帮助他们有关本来属于自然的事务。把自然律和天主定的成文律视作权威性的,则「人定的成文律」询问并答覆实际的问题,使经由明智的决定,把这些崇高的规则落实在实际的生活上。例如教会的「教会法」和国家的「民法」。 (四)法律的可知性:法律要成为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应为人所知。因为除非它以某种方式传达了或是公布了,否则无法约束人类。人对不同法律的了解并不一致,有的概略有的确定。 只有天主直接知道永恒律,但是人只有间接知道。或是根据资料自我发现而知道,或是经由信仰(接受可靠见证)。天主制定的成文法是根据信仰而不是靠自我发现而认知的。而人定成文法是根据二者。 (五)法律的完成:旧约与新约的目的是藉翕合天主旨意而完成天主的法律,如此使人类在爱内与主结合为一。最大的偏差可能是:法律主义,过于强调法律字面而牺牲法律精神;或是主张道德律废弃,过于强调精神而排除法律字义。 天父在新约中藉圣神在子内启示自己。以人为中心,使法律隶属于爱之下,藉福音而完成法律,使人在基督内达到天人合一。 参考书目: Granfield, D. "Canon Law." Komonchak. 566-569.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