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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徒继承 |
宗徒继承 zōngtú jìchéng SUCCESSION, APOSTOLIC 参阅: 260宗徒 261宗徒性 242门徒 412教会史 596传统 403教宗 116主教 533普世主教集体性 118主教团 (一)概念说明:宗徒继承apostolic succession的观念视教会中的职务(指圣统职务)为继承自宗徒的职务;而这是透过圣职圣事,即可见的覆手礼而完成的。普遍的看法是:圣职圣事的覆手礼就是圣职人员合法地去施行其他圣事的先决条件。在对于教会职务毫无疑问的时代里,这点被视作理所当然的事。东正教对这种继承的连系提出疑问,看来是对教会圣统制度的攻击。因而天主教一向的回应是在指明:基督自己建立这职务,而宗徒则是忠贞地把这职务传达给教会,好能把这种基督所建立的圣统结构留存万世。如果今日的基督徒认为这种思想有过份简单之虞,这倒不是由于他们怀疑基督的权威。他们承认教会是基督所建立的,而这意即:基督任命一种模式,使他自己(教会生命的主要内容)可以在言语、圣事以及牧灵工作中「传达」下来。换言之,现代人对圣职继承的探讨必须说明这一点:它怎样才能真正地称为「基督的继承」。 (二)宗徒继承和宣讲:圣职(尤其是宣讲职务)继承的重要性在牧函中已有明文。假如弟前三2,铎一9特别强调教导、训诲的重要性,甚至把它视作主教最重要的任务,那是因为(按照牧函的看法)宗徒继承人的职责便是要把团体保存在它所建立的基础,亦即宗徒对基督的宣讲之上。关于这宣讲,虽然基督是它唯一的内容,然而宗徒之为中介的形式也不可忽略。宗徒曾经与复活的基督契合,并且从祂手中领受了这个使命。他们的任务来自基督的权威;宗徒也把这一种权柄传递给他们的使徒。因而这是一种很特别的职务:把与复活基督的契合传达下去,使教会向所有时代及所有人民宣讲此事实。基督徒相信基督是唯一的基础;此信念与另一个信念,即教会是建立在宗徒的基础上紧密相连。事实上宗徒并没有取代这唯一的基础,然而他们与这基础(基督)的契合,使他们成为历史中的教会的建立人物。 (三)教会中的建立功能:圣职有建立教会的功能,而这功能是主基督的恩赐。宗六1~4解释第一次圣职继承是为了要减轻宗徒的负担;执事们执行了一向由宗徒承担的工作,为使宗徒可以更清楚地满全他们牧灵上的任务。《宗徒大事录》记载,保禄在努力传教时,早已预设了其他官方(地方)领导人员的存在(宗廿17,28);同样保禄书信也可为证(格前十二28;斐一1)。不过,事实上历史学家不太清楚的知道,这些继承宗徒圣职是如何具体地实施其职权的;但是,读者可以推论,继承的动机(除了第一点,即减轻宗徒的负担之外)在宗徒们离去之后能够清楚地发挥出来(宗廿24~35)。继承者并非只在于承担宗徒的任务,他们的任务更在于把教会保存在宗徒的基础上,使教会继续与复活的主契合。 (四)创造性的原则:上述的职务大体上较属保守的工作,然而这种工作却需要一种创造性的原则:圣神。宣讲不仅是机械性地重复宗徒的公式,而是在个别的、独特的情况之下,宣讲宗徒所传述的主耶稣基督;如此也把祂的原始奥秘再次表达出来。因此宣讲职务是藉着对福音不断的再诠释,而把教会建立在它的逾越基础之上的。如此,承担职务的人就是宗徒的继承者。正如拉辛格(J. Ratzinger, 1927- )所说:「宗徒传统」(apostolic tradition)和「宗徒继承」(apostolic succession)互相诠释:继承是传统的形式,传统是继承的内容。 (五)圣职的集体性:第二世纪与诺斯底主义(参 673)的对峙使教会第一次清楚地意识到宗徒继承的重要性。与诺斯底主义的秘密传统真正对立的,就是教会内真实的宗徒继承,其主教的名单可以一直追踪到宗徒建立者。早在巴毕亚(Papias, 约+130)的时候,可以确定的,继承者之系列已经被视为宣讲的真实性之标准。 在反诺斯底主义的理论中,扮演着最主要角色的不是以个别身份作证的宗徒团体,而是宗徒教会的共同传统。这点其实是新约的信念:(普世)教会不是个别教会的总和,它超越所有教会,是它们赖以组成一个教会的那种契合。因此,可以说,教会正是一个信仰、一个生命和祈祷之契合的具体表现;其所以如此实在有赖圣职的存在:圣职本身正是集体性的组织。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教会》宪章清楚说明这一点,而梵二的说法却是根据一个古代的事实: 教会的圣职是一种多元化的契合;圣职只有一个,但持有圣职的人却很多。伯多禄的特殊地位并没有削弱了这种圣职的集体特性,因为集体性的教会职务并非由他而来;相反,是他把这集体圣职组合而为一个有效的整体。这种不可分的单一性也是教会的一种特性,因为圣职并没有(如同一个超级教会一般)加诸团体之上,相反,它的存在是为了服务这个不可分的团体。 (六)主教:古时候,这种事实很清楚地显示在祝圣主教的仪式中。这种仪式不仅应用在大部分的教会,在尼西亚第一届大公会议(325) (参 127)中更获得正式规定(连同至少三位祝圣者的命令)。按照继承的圣事特质,领受祝圣的人获容许加入一个共同的职务。 (七)圣职的个别性:领受继承宗徒圣职的人加入一个共同职务的事实,不会危害他在个别团体中的地位。他代表个别教会与(普世)教会的连系;事实上,他不仅代表,他也使他所代表的这个事实生效,把整个教会的生命(在宣讲及圣事中临现的基督)带到他的地方教会中。只有当个别教会参与整个基督,参与那唯一的教会时,它才是教会;这件事实也解释每一位受祝圣的圣职人员在团体的圣事生命中的位置。他把他的个别性带进他的团体中。 虽然祝圣礼让圣职的持有人加入一个共同的职务,成为其中的一份子(物质继承physical succession),却只有当受祝圣的人是教会中的一个成员时(换言之,只有当他与所有主教连合教宗的契合真正地实现出来时),他才真正地站立在继承的阵线之中(形式继承formal succession)。同样,也可以说:虽然主教团是承继宗徒的团体,然而只有当个别主教属于这个团体的时候,他才是宗徒的继承人。因此,分离的主教与主教团的关系,就相似分离的基督徒与教会的关系。 同时,个别主教的治理权也来自他主教团成员的身份;因此,它也承受了某些(由这种身份而带来的)限制,因为他不能单凭自己建立教会。而教会职务的两个主要范围:崇拜和宣讲,都来自一种同一源头,就是耶稣基督的奥迹本身。 (八)与基督契合:在对继承的正确理解中,两种早期的神学路线辐合了起来。第一种是克雷孟一, 世(Clement I, 92-101)的看法,他把教会圣职放在派遣的脉络中:圣父派遣基督,基督派遣宗徒,宗徒再把这种派遣传达下去。第二种是依纳爵(Ignatius of Antioch, 约+117)的理论:他从圣事,代表性的观点视主教为天主或基督的仆役。要突显这两路线的意义,还必须考虑圣职的另一特点:它是兄弟式的,爱的共融中的组织。因而派遣的路线虽然指明从上而来的救恩,但是教会的使者却不是天主的权威性代表。反之,他以兄弟的身份参与圣职,因此,把建立整个教会有如兄弟般的契合带进他的(地方)教会内。就是宗徒们也必须首先与基督契合,然后,他们才获派遣。他们的派遣只与基督的契合有关,而他们要传达的也是这一种契合,好使教会与基督的契合并不少于基督与他的使者的契合。另一方面,只有藉着接纳基督的使者,教会才能与基督发生契合。 参考书目: Ehrhard, A. The Apostolic Succession in the First Two Centuries of the Church. 1953. Kueng, H. Structures of the Church.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5. Rahner, K. Bishops: Their Status and Function. 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4. ─── and J. Ratzinger. The Episcopate and the Primacy. Quaestiones Disputatae, vol. 4. New York: Herder and Herder, 1962. Tillard, J. M. R. "The Eucharist in Apostolic Continuity." Worship 62, 1 (1988): 45-57.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