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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分裂


宗教分裂

zōngjiào fēnliè

SCHISM

参阅: 412教会史 232东方教会 403教宗 118主教团 461异端 23大公运动

()概念说明:宗教分裂schism一字源自希腊文schisma; schizein,本意是裂缝或撕裂。宗教分裂是有意从教会团体的共融(communion)中分离的行为。它亦指一种分离状态或由这种状态所形成的基督徒团体,例如希腊正教(东正教)。宗教分裂者(schismatic)是指任何引起宗教分裂的人,不论他是个应对此事负责的煽动者,或者只因信念或既成的事实而依附裂教者。

()先是新约采用了,再转译为教会的拉丁文,然后译成现代各语言;此字引申为持反对意见或意见分歧之意。圣保禄在同一书信中用了三次:「弟兄们,我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之名,求你们众人言谈#TXTP=一致,在你们中不要有分裂,但要同心合意,全然相合」(格前一10;十一18;十二25)。圣保禄所谈的并不是本文所指的严格意义,因为他只针对共融团体中少部份对基督教义持不同见解的人士,而未提及从共融团体中分离的宗派或教会团体。从初期教会起,此字就限于表达因不同意且拒绝服从教宗或主教合法的权威上。

()简史:

(1)     起初,异端因涉及共融的破裂而未与「宗教分裂」厘清。但后来习惯上「分裂」指因个人的冲突或仅因拒绝服从而导致共融的破裂而言,但异端( 461)则用于对信理的瞭解产生严重的分岐;引起共融的破裂。

(2)     宗教分裂字义的发展和演变在于两个主要因素:即一,个人对教会的瞭解与态度;二,某一时期、某一个特定地点在教会团体中实际的宗教分裂。教父们对教会合一有极丰富的释意,可是并没有日后所发展出来的那种术语的含意。宗教分裂只被看成在地方教会结构内合一的断绝,就是分裂被视为与地方教会合法权威的反对行为。渐渐地,在教会的共融神学影响下,把此教会团体层次上共融的断绝(尤其是在由主教主持的圣体圣事方面)便是所谓的宗教分裂了。因此在教父时期,按安提约基的圣依纳爵(Ignatius of Antioch,+117)、圣西彼连(Cyprian, 200-258)的主张,如果有人设置祭台来表示对抗教会的祭台,此行为被视为宗教分裂的行为;圣西彼连说:「主教在整个教友团体中,教友团体就在主教身上。」可见宗教分裂在地方教会的背景中、与祭台及主教是相关连的。既然主教和信友彼此共融,而共融是普世性的,所以信友与他的主教共融,就是和整个教会共融,他也就可以在任何地方同样的祭台参与圣体圣事。

(3)     宗教分裂的概念和教会学的方向同时发展齐头并进;在天主教会中,由于罗马圣座不断地集权,加上在普世教会中的那种君主政制形成的发展,宗教分裂便被解释为与教宗共融的断绝。直到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从第十六世纪起……)宗教分裂的含义才有了相当大的转变:认为若其事件与最大分岐的因素(信仰)无关,也未与合法的权威产生裂缝,仍保持圣事和教会组织(主教职与司铎职)的完整,那么,与教会持异议的这部份团体仍然被视为在共融中。

(4)     教会史中一次最大的分裂是十一世纪中叶,即在塞鲁来宗主教(M. Cerularius, +1058)时代。分裂原因包括:1)言语因素:东方教会采行希腊文,西方则用拉丁文。2)权威因素:东方教会以大公会议为最高权威,西方则以罗马教宗为最高权威。3)政治因素:新都,君士坦丁堡的成立,罗马帝国无形中分为两部分;加上东西方在文化和制度上的差异,东方以皇帝指派为主,而西方则以教宗为最高权威。4)神学因素:东方重救恩历史神学,而西方则重形上学理论神学。

(5)     导致此大分裂的悲剧,主要应由教宗良九世(Leo IX, 1049-1054)派去拜占庭的使节亨拜枢机(Humbert von Silva Candida, +1061)和东方教会的宗主教塞鲁来两人负大部份责任。前者鄙视东方教会;他本来性情急躁,缺乏圆滑的外交手腕;由于当时教宗良九世已去世,他宣布开除塞鲁来之教籍(1054116),是否有效,仍是个问题。后者态度傲慢,且有反拉丁的偏见;但他当时诋毁的是使节亨拜,而不是教宗和整个西方教会。此后为挽救此分裂僵局,东西方皆接二连三极力设法言归于好。

(6)     此外,从13781417年是历史上所称的「西方教会的大分裂」(Great Western Schism);此分裂主要不是指成立新教派而言,而是指同时有二位(后来增为三位)教宗在执行教会最高职权;对于此事件,教会当局至今仍未曾公开宣布哪位才是合法的教宗。

(7)     教宗额我略十一世(Gregory XI, 1370-1378)从法国亚味农(Avignon)迁返罗马后不久便去世(1378),枢机团在意大利人压力下选出乌尔班六世(Urban VI,1378-1389)为教宗,但因此教宗个性过强,以致枢机们以受外力威胁为词,声言乌尔班六世的选举无效,重选了另一位,取名克雷孟七世(Clement VII, 1378-1394)。乌尔班六世靠外在势力定居罗马,克雷孟七世只能迁去亚味农,西方教会便因拥护的教宗不同而分裂为二。

(8)     在亚味农,克雷孟七世的继承人是本笃十三世(Benedict XIII, 1394-1417)。在罗马,乌尔班六世也有他的继承人如鲍尼法九世(Boniface IX, 1389-1404)、依诺森七世(Innocent VII, 1404-1406)及额我略十二世(Gregory XII, 1406-1415)等。十几年以后为化解此局面,枢机们罢免了两派的教宗,另选了亚历山大五世(Alexander V, 1409-1410)为教宗(比萨体系);不料那二位都拒绝逊位,于是自1409年起竟出现了鼎足而立的三位教宗,使当时教会分成三种领导体系(罗马、比萨、亚味农),而各体系都想维持其地位。直到德王西祺门(Sigismund, 1411-1437)乃出头召集大公会议于康士坦斯(1414-1418) ( 480)城,此大公会议的要务是要解决分裂的局面。当时三体系的教宗继承人分别让位:1415529若望廿三世(Johannes XXIII, 1410-1415) (比萨体系)被迫下台。141574额我略十二世(罗马体系)自动辞职。1417626本笃十三世(亚味农体系)被迫下台。14171111新教宗玛尔定五世(Martin V, 1417-1431)被选继任,结束了教会内长期的分裂。于是1417年后教会恢复单一领袖,教会得到了统一。

(9)     至于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 273)运动使西方教会再次产生严重的分裂,今天的基督教各教派及英国国教便是此时所形成的。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

(1)     大公会议重新回到共融的教会学,再次将教会的概念集中在奥迹上;如此,基督的教会就不再被视为只局限于那圆满实现的天主教会内;其他的教会团体也以各种不同的程度参与教会的实体(LG 8UR 3)。此认知引起了重新检视宗教改革运动时期流传下来的「宗教分裂」之定义。现在必须从两个观点来看「宗教分裂」:首先是教会法的角度,分裂表达了与罗马圣座之间产生了管辖权上的裂缝;其次是神学角度,分裂指在圣事内(尤其是在合一的圣事:圣体圣事内)有碍于教会合一的显示。但这解释并不否认「教会赖以建立、生存的要素,可能有许多存在于天主教会有形墙垣之外……」(UR 3)

(2)     梵二时代是个转捩点,因梵二承认教会的分裂双方都难辞其咎,且设法与之和好,「对于已经受洗而享有基督徒的美名,但不承认全部的信仰,或不保持在伯多禄继承人领导之下的共融统一的人们,教会自知有多种理由仍与他们相连。……为达到这个目的,慈母教会不断地在祷告、切望和工作,并劝勉子女们洁炼革新,好让基督的记号更清晰地反映在教会的面部」(LG 15)

(3)     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1965127到耶路撒冷会见君士坦丁堡宗主教阿特那哥拉斯一世(Athenagoras I, 1886-1972),发表了共同宣言,废除了以往互相开除教籍的判词,打破了九百多年来的僵局;但这些并未结束此宗教分裂,也许只可说是为将来的和好奠下了基础。

()在当代合一运动下,天主教的神学认为在未来的历史中,可能达成精神与有形的普世合一,不必等到末世才能完成,因为天主的国已开始了,只是尚未完成而已。合一运动的重心在于分裂的治疗,此治疗工作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从基督教各团体的眼光来看,此治疗采取的形式是彼此协议共领圣体、讲道分享和其他各种不需达成教义上完全协议的礼仪上。而其他那些广义的「公教会」(东正教、老派天主教、英国国教)在未进行完全圣事的共融前,则需先寻求信仰的一致,并在圣统的圣事结构上达成协议。

事实上,由于合一是个相当敏感的问题,今天像宗教分裂和宗教分裂者这类的名词,都不宜再使用,因为现在属于分裂教会或团体的那些人都是生下来便属于那些教会,且在那些团体内接受了宗教陶成,他们不必对过去历史中的分裂负责。最后,更重要的是,在教会生活及教会学上强调重点应摆在各教会共同拥有的基本因素上,唯有在此基础上,更圆满的有形合一方能达成。

参考书目:

参阅相关条文的参考书目。

Jugie, M.   Le schisme Byzantine.   Paris,  1941.

邹保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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