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S 部

社会


社会

shèhuì

SOCIETY

参阅: 58世界 421教会与文化 417教会社会思想 285社会主义 621资本主义 365家庭 423教会与国家 422教会与世界

()概念说明:社会society此词指由人联合起来所组成的恒久团体;这些人由于有共同的目的、价值、和兴趣,也有了相应的行为模式。他们所组成的团体就是社会。在某一意义下,教会也是社会的一种(在启示与信仰层面上的社会)

()天主教社会哲学的分析:

(1)     从经验得知,人只有在与他人联合时才能得到他人性的充分发展。因而,在哲学的看法上,人性就是社会的基础。这可分几方面说:从生物学的角度,人性本能地趋向婚姻和家庭;心理上,人渴望成为且被承认为团体的一份子;最后自目的论来说,人追寻幸福快乐,追寻与自然律相吻合;而这在在催促他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好保障他能达到这些目的。因而,人性必需社会的支援才能达成它的整合,而人性也有能力建构出这种支援。人就本性而言,就是一种社会性的存有物。

(2)     因为人是一个会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位格( 206),他所形成的社会若要保持团结,必赖内在的原则:即社会内的成员自我约束的意愿。然而社会之建立,只有内在原则还不够;外在原则,即组织上的要素如法律、管理、制度等,也是必须的成份。这不仅由于成员的自我约束意愿有时会不完善,也由于为达成社会的内在目标的具体要求有时不能为全体成员所完全认识到。为补救这些,一些具体的组织是必须的。卢梭(J.J. Rousseau, 1712-1778)1762年出版的著作《论社会契约》(Du contrat social)中发挥这种需要。

(3)     社会的功能乃是要实现它固有的目的,即所谓「公益」( 76),此乃让社会内的每一成员都有必要条件可以度一个完全符合人性的生活。个人的利益是公益的一部分,而在实现公益的过程中,社会显示出它是一个超个人的实体。不过,事情的另一面也同样富含真理,那就是:社会的存在的确有赖人的存在;实在地说,个别人与社会是人类整体的两面;因此个别人的权利也包括他对社会的义务。个别人的人权是绝对不容侵犯的;但是,另一方面个别人有义务支持其他社会成员及尊敬他们的人权。

(4)     不同的社会合作所要完成的目的是很不同的,此乃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可以分为两种。1)第一种直接源自人的社会性,像家庭、国家、社区等的存在便是直接建筑在人的社会性上;也因为如此,它们普遍出现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角落。2)第二种只间接地根据人性,而由于人自由选择的共同目的而存在;它随着人口的增加,文化的发展而加深,往往与人追求物质的或心智的目的及价值有关。这些社会结构常是历史性的。只有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才隐藏在人性内,而它的具体形式常是随着人性的变动而变动的。

(5)     由此可见,公益就是社会组成的基本要素,而要实现公益,调协各成员间的互动,决定具体的目标,以及达成这些目标的方法等等,都需要一些指导的力量;而这便是权威。假如说,社会的目的植根于人性,那末,权威的存在也有哲学性的根据了。不过,为实现社会的目的,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不仅是权威而已。社会是透过各种机关(政府的,以及非政府的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s)来完成它的责任的。因此,广义、类比地说,社会是一个位格,它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有机体,各部分共同完成它固有的责任。

(6)     社会的种类繁多,分类的方法也有多种。有所谓包括一切的社会(如国家)以及特殊的社会(又称中间结构,如农会、工会等等),后者透过其特殊的目的、责任与权利,服务于个人与包括一切的社会之间。又有所谓必须的社会,相对地必须的社会,以及自由的社团。必须的社会像家庭、国家等直接建基于人性,它赋与其成员不容置辩的伦理责任。相对地必须的社会如民族团体也直接源自人性,与前者不同的是它只有有限的功能。自由社团(如笔会)只间接源自人性,它来自社员的自由选择,服务的范围也受限于它的性质。

(7)     以上的社会都属于自然的层面,至于启示与信仰层面的社会则是教会(下详)。社会还可以分完整社会和不完整社会;教会和国家都属于前者,它可以提供人性发展的所有必要条件,后者是一些较小型的社会,它们必须以完全社会的成员的身份才可以实现其功能。至于自由社会则是指那些承认人权(特别是民意)的国家,与之相对的极权社会则相反地政府完全控制个人。开放社会是与民众沟通的社会,封闭社会则拒绝这种沟通。法团是有法律条文为基础的(如公司行号),友善团体(如长青社)则只要会员的协议就够了。

()社会的神学观:教会称为社会是从古代以来就有的说法;不过,把社会的词汇广泛地应用在教会论中却是最近百年内才有的说法:

(1)     诸教父中,可举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为例。他多次把社会词汇用到教会中,来强调它的内在性,即生命的共融。因为他深信:正如圣神是圣三内圣父和圣子的「社会」,同样祂也是教会之为社会的根由。在《天主之城》中,奥斯定表达出他对社会的看法:「一群有理性的存有物,由于他们和谐地分享爱,而在社会内结合起来」。

(2)     中世纪称教会为社会的人并不多;多玛斯(Thomas Aquinas, 1225-1274)偶尔这样做,他把基督妙身与圣人们的社会(团体)相连在一起;天上的教会是个有秩序的社会,天主之城的市民权将来不会被取消,反而会更趋圆满;奥斯定和多玛斯一样强调生命的共融。

(3)     近二百年来,社会这个字和它的概念才慢慢地在教会学的论文中重要起来;这点可在教会文献,以及在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论教会的两个草案中得见。

(4)     教宗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的《谬论概要》(1864Syllabus errorum,DS 2901-2980)强调教会乃一「真正、完整、而完全自由的社会」。这一说法对梵一的草案的影响甚深。梵一的第一次草案屡次采用社会一词,教会是「得救的社会」,「生命的社会」,对于它的使命完全胜任,因而是一个「真正而完整的社会」。虽然第二次草案大幅度地减少了社会这个词采用的次数,却仍然承认称教会为社会并不违反教会的言语。嗣后的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及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也多次在他们的通谕中采用社会这个题目,并且强调教会的社会生活:它的成员联合起来一起走向共同的目的。

(5)     最近,社会的题材比起梵一前后似乎又有逐渐降温的趋势。毕竟,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在反省教会的奥秘之时,「社会」不仅不是唯一的概念,甚至不一定是最优先的概念,因为它似乎带有一点抽象,一丝牵强,还有一些极权主义的味道。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教会的确有它的社会性,还有传统共融的概念也可以包容在社会的概念中。只要记取它可能有的危险,或辅以其他相关的概念,社会在描写基督妙身的奥迹上也未尝不是一个可行的图像。

(6)     今日教会社会思想指出今日国际大社会生活上的一些原则,如:「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ce),「休戚相关」或「团结关怀」(solidarity)以及「辅助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它也说明,今日社会也包括所谓的「罪的结构」(structures of sin) ( 541);这些「罪的结构」是根源于个人的罪;基于个人的社会性,个人的罪常与引进社会结构、结合于社会结构、且使之难以移动的个人有关。故此,这些结构日渐壮大,扩展,而成为其他罪恶的渊源,因而对人类社会生活有负面的影响。

参考书目:

参阅相关条文的参考书目。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