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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质 |
附质 fùzhí ACCIDENT 参阅: 140西方哲学 441基督徒哲学 20士林学派 641实体 149存有论证 194形上学 (一)概念说明:所谓附质accident (拉丁文是accidens)是指附加于实体(substance) 之上而对之作更明确限定的一切。在逻辑的层次上,它可能属于某一实体,也可能不属于某一实体(称为逻辑附质logical accident),如棕发之于人便是。在存有的层次上,附质是本身已有其固定存有的实体的更明确限定(称为存有附质entitative accident),如有灵之物的思维作用便是。 (二)附质的理论始自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他把所有概念分为十大范畴。除了实体一项外,其余九项都是附质(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状况、主动、被动)。附质和实体不同,虽然也属存有物,却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依附另一存有物而存在。因而,存有之名只可以间接地用于附质之上;因为在存有的层面,存有的首要意义是行动的主体,因而人的理智可以立刻领悟它。但人发现对附质很难得到一个清晰的理解。要认识它,必须用类比的方法,把它类比为与它相对的实体。 附质和实体的另一分别是后者不变,而前者却变动不居。在这方面,不同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实体论者以为只有实体才是唯一的实在;而经验论者则认为只有附质而否认实体的实在性。 (三)实体和附质的分别在天主教有关圣体圣事的神学,尤其是体变(参 708)的 道理中深受注目。被转变为基督之体血的不是肉眼可见的饼酒之附质,而是感官所看不见的内在实体。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