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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信


宣信

xuānxìn

CONFESSION

参阅:324信经 315信仰 328宣布信仰

()概念说明:宣信confession指人以言语或行动把心中信仰外在表达的行为。无疑地,宣信是神律的一部分;基督自己说:「凡在人前承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承认他;但谁若在人前否认我,我在我天上的父前也必否认他」(玛十3233)。因此,逃避宣信的责任,不仅缺乏了外在行动和内在信仰的一致性,还会削弱基督徒的信仰。原则上,在任何情形下,即使在迫害或死亡的恐吓前,人都不应该否认自己的信仰。

()反省研讨:

基督徒参予狭义的非基督宗教敬拜时,他一方面可以按亲友的身分参予其典礼,但另一方面他不应主动积极领导此典礼,以免被视为否认他本身的基督信仰。必须把这种行为与另一种合法甚至值得推荐的行为分开:如敬礼祖先、孔子、以及泰国、日本、甚至非洲的民间敬礼等等─ 它们是民族忠诚和爱国情操的表现;而不是正式的宣信行为。

虽然人不可以否认信仰,但假若有重要的理由,暂时性的隐瞒却是容许的,尤其是在私人或非权威性的问话时,人大可以回避性地或暧昧不明地回答。但假若问话的人是合法的权威,则必须承认自己的信仰。一位皈依者也许可以暂缓公开地宣信,但却不可以持续、正式地参与其他宗教的崇拜。假如一个人对自己信仰的隐瞒危及他人的信仰,他便不应该再隐瞒下去。

()教会训导:教会的训导曾经惩斥那些以为人终生没有激发信德的责任的谬论(DS 2021)

教会有时会要求信徒以一些既定的格式公开他们的信仰。这些行动被视作礼仪的一部分,它可以达致教化他人的目的。有时也藉此表明一位圣职人员或教友之信仰的完整,甚至可以揭开一个欺骗者的假面具。

最早的宣信辞是:「基督是主」(罗十9)。不久,一些天主三位一体的宣信辞在基督徒的入门礼中采用;然后《宗徒信经》成了西方教会圣洗礼中的宣信辞。(东方教会则用《尼西亚信经》)到了七世纪左右,修院、主教、甚至教宗在入会或受册封时,都要以宣信辞来表明他们的正统信仰。

宗教改革时,碧岳四世(Pius IV, 1559-1565)制定《特利腾信条》(DS 18621870)。公开接受它,很快成了所有公教徒为获取神学学位或在教会内接受重要职位时所必须履行的任务。1877年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更于其上加入一些有关圣母始胎无玷的信理。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更规定宣信必须加上誓词,并在其上签名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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