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Y 部 |
原因 |
原因 yuányīn CAUSE 参阅:194形上学 148存有论 164自由 119主体 (一)概念说明:原因cause来自拉丁文的名词causa。传统上,原因指凡产生某些东西、或能够解释某东西的生成的理由;因此,原因与其结果相对。而所结的「果」可能是一些新的实体,也可能仅是在原已存在的东西中加上些变化而已。不过这种分别只是相对的。因为除了基督徒的神学之外,哲学家们大体上都已共识到,没有一种全新的实体是由它的原因从无中制造出来的。一个石像也只是从一些早已存在的质料中加上些变化而已;如果这种变化大得足以让人给其所结的果加上一个新的名字,这时,很自然地,人便说,此变化产生了一个新的实体;如毛虫变成飞蛾便是。它与另一种变化(如绿叶变红)的分别只是相对的。 (二)思想简史: (1) 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提出有名的四原因说:主动因(efficient cause):产生变化的动力来源;目的因(final cause):变化的目的;质料因(material cause):变化时所用的质料(如石块、木头等);型式因(formal cause):所要生成或变化的图形或形象。举例来说:石像由雕刻家(主动因)所选,他采用一块大理石(质料因),按照脑中石像的形象(型式因)来雕刻,为达成存在于他心中推动他工作的目的:制造一个石像(目的因)。 (2) 近代哲学家对原因又有各种不同的分法: 1)斯比诺撒(B. Spinoza, 1632-1677)分开内在因(immanent cause)和外在因(transient cause)。前者是导致己内变化(如人自发的行为或思想)的原因;后者则在其他事物上产生变化。士林哲学家(参 20)区分为causa cognoscendi真理的原因(或基础)和causa fiendi事物存在的原因。但是,第一种「原因」其实已经失去传统上「原因」的涵义了。 2)戈林吴特(R.G. Collingwood, 1889-1943)分别出原因的三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某人产生一种自发的行为;第二种含义是指一些东西,它可以被人利用来产生另一种东西或阻止其生成;第三种原因的含义是指在大自然中的一些条件,它们必然地伴随着某种变化的产生。戈林吴特的理论颇受非议,因为条件实在不可与原因混为一谈:光线是写作的必要条件,却不能视为写作的原因。 3)时至今日,有人认为质料因与型式因的概念已经有点过时了。事实上今日学术界少用这些概念,但这些概念所表达的内涵用不同的方式表现在学术和日常生活领域中,例如:用原料藉着生产过程制造出多样的物品;在这例子中涵盖质料因(原料)及型式因(物品的多样)。今日全球人类为群体生活而寻找一种新的国际性政治制度;在此例中也涵盖质料因(人类生活)和型式因(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