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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神学 |
伦理神学 lúnlǐ shénxué THEOLOGY, MORAL 参阅: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362伦理道德 620道德律 385神学 387神学方法 (一)概念说明: (1) 伦理神学moral theology有时称为基督宗教伦理学或神学伦理学。它是系统神学,也是应用神学的一支,专门研究信仰与生活的关系。既为神学的一支,它所探讨的内容就是在把神学上所找出的天主爱的启示当成天主对人向祂回应的邀请。所以伦理神学的主要工作乃是在帮助人回应天主这种主动的爱;此种回应即为基督徒道德生活的灵魂。 (2) 哲学伦理(或称道德哲学)也是在探讨道德生活的本质以及行为的对错。但它完全不顾及上帝的启示和基督徒的信仰。这是跟伦理神学不同的地方,因为伦理神学必须建立于神学和信仰的架构之上。简言之,基督宗教的伦理神学所探讨的是:做为一个基督徒的道德生活所应该具有的特色。因此,伦理神学所关心的是基督信仰要信徒成为甚么样的人(此种说法通常称为「存在伦理」ethics of being或「品格伦理」character ethics)以及信徒所应该表现的行为是甚么(通称为「行为伦理」ethics of doing)的问题。「做为甚么样的人」和「行为」这二件事有着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所以完整的伦理神学不可忽略其中之一。因为一个人是甚么样的人大都取决于他所做的决定和所表现的行为;同理,一个人如何做道德抉择、如何表现他的行为,也往往赖于他是甚么样的人而定。兹分述如下: 1)存在伦理:或称做为人的伦理。就如「好的果树才有好果子;坏的果树一定结坏果子」(玛十二33),所以道德跟人的内在品格有极密切的关系。换言之,人有什么品格,跟他的道德「观念」有直接的关联。在过去,道德往往只被视为「行为」方面的事。但是,仅讨论行为和规范并不足以了解道德思考的全部范畴。若过份强调行为,可能会陷入的危险是:把行为跟人分离,以为行为可以独立存在。然而,行为必然来自于人。道德的善乃是一种人的品质,不只是一种守规则的行为,更是某种德性、态度和内在的修养。而且,假若过份强调规则,可能看不出基督徒的道德生活是一种跟随耶稣模范的生活方式。当信友接受召唤来度基督徒标准的伦理生活时,他们必须首先效法耶稣成为有爱心的人。 因此,伦理神学必须顾及「品格伦理」或「存在伦理」;强调行为当事者的为人问题,而不只是着重那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这样的伦理所探讨的内容至少包括:人所学到的习惯、行为模式、人对生命的看法、人所赖以生活的信仰和价值观、人的意向、性向、感觉(感觉能够影响人选择他认为对的事去做)。换言之,传统所说的「德性」(参 653)是影响人为他品格最重要的因素。对基督徒来说,「存在伦理」意思是说:我既相信耶稣基督,我当成为甚么样的人? 2)行为伦理:人的内在品格并不是伦理神学的全部。内在品格只能藉行为表现出来。「存在伦理」所强调的是什么样的人是好的人;「行为伦理」则强调正确的行为。此种「行为伦理」用于基督徒的道德生活中时,意思是说:我既相信耶稣基督,我当表现甚么样的行为? 「存在伦理」和「行为伦理」的区别说明了「正确行为」(或说道德上的正确判断)和「好的行为」(或说对道德的善的判断)二者之间的区别。「正确」这二字回答了「我当怎么做」的问题;因此二字所指的是行为。「好」这个字虽也回答了同样的问题,所指的实际上却是有关德性方面的观念─ 诸如动机、意向等。严格来说,道德是属于人和品格的问题,而行为只能在引申或从属的脉络中才能具有道德意义。因为人藉着行为表现自己,所以「好」与「坏」所指的是人本身的品质,而「对」与「错」则指行为。 行为伦理所关心的是:做正确的决定来解决诸多道德价值间的冲突,让人得有正确的行为。就此观点而论,伦理神学所探讨的不只是行为者的义务和责任问题,也是道德环境中的情况问题。这些问题都必须根据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来分析,因为道德规范指引人解决一些互相冲突的价值。从某一个角度来说,行为伦理所关心的问题与教会法规(canon law)和一般法理学所关心的问题很类似。事实上,伦理神学长久以来都离不开法学观点的影响。 总而言之,伦理神学必须把基督信仰的原则应用于今世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它所最关心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做甚么样的人?做为基督的信徒,我们应有甚么样的行为?」伦理神学既是神学的一支,就必须触及信仰的问题;因为只有藉着信仰,信徒才能接受耶稣基督是天主完全的启示之奥迹,也才能接受信仰的内容为获得有关上帝、人及人在世界上的生活等真理的来源。不仅如此,由于道成肉身的原则(或称「媒介原则」;参 332)指出只有通过人(藉着上帝的恩典)人才能了解上帝,并回应上帝的要求。所以,伦理神学也必须严肃地探讨人类的经验;因为人类经验也是了解道德要求的另一有效来源。 (二)伦理神学的分类: (1) 自从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 (参 355)之后,伦理神学成为独立的一门神学以来;它所探讨的问题除了一般性的基本问题之外,也包括了特殊性质的道德问题。这二种类型的问题遂使伦理神学产生了二个分支,即基本伦理神学和特殊伦理神学。二者虽然互有关联,但也可以分开来讨论。特殊伦理神学是在探讨一些具体的道德问题,诸如:社交生活、商业往来关系、医事问题、性问题……等。基本伦理神学的主要目标是在探讨具体道德问题内容背后的「原因」问题。因为对某些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往往来自对道德基本观念的不同了解。因此,凡想参与(或了解)特殊问题之争论的人,都必须同时了解基本的伦理神学观念方面的演变。 (2) 有关伦理神学观念的讨论,最为近代伦理学者们所争论的就是「道德规范」的问题。有关道德规范的问题,伦理学者的意见颇为分歧。这些意见归纳起来,约可分成三个派别: 1)第一派的主张称为「目的论」(teleology)或「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他们认为决定行为对错的标准在于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或行为者的目的,而与行为本身无关(因为没有一种行为的本身在本质上是善的或恶的),也与道德规范无关(因为道德规范不是绝对的)。此种理论与「情况伦理」(参 481)或「功利主义」(参 94)极为相近。批评者主张,决定行为的道德与否,除了根据目的和结果之外,尚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公义;所以目的和结果不能作为将行为(方法)合理化的唯一(或绝对)根据。 2)第二派的主张称为「义务论」(deontology)。此种观念把「责任」和「义务」或行为的「正确性」视为决定道德与否的根本标准。不管行为者的目的或行为的结果多么好,都不能将恶的行为合理化。换言之,义务论者强调伦理规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行为者绝对不可以违背伦理规范。批评者认为此种说法有沦于「法律主义」的危险。 3)第三派的主张介于上述目的论和义务论之间,以「温和目的论」(moderate teleology)着称。此派的理论主张,伦理规范除了必须考虑规范之外,尚须考虑行为者的动机、意向、目的以及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派的倡导者多为天主教的伦理学者,如麦克米克(R.A. McCormick)、克瑙尔(P. Knauer)、徐勒(B. Schueller)、佛克斯(J. Fuchs) ....等,故又称为「天主教修正主义」(Catholic revisionism),而他们又将自己的学说称为「相称论」(proportionalism or commensurationalism)。有关「相称论」有二个重要意义:其一,在有关行为的特定目的与特定方法之间的「相称性」(或适当性)。例如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在谈到自卫情况的杀人行为时,说:「一种行为虽然出自好的动机和意向,但是,假若这个行为与目的不相称,就是违法的」;所以「假若一个人在自卫时,使用了超过必要的暴力,就是违法的。」(S.Th. II-2, q.64, a.7)其二,是指在行为的近程和长程结果之间的相称性或平衡。意思是说,决定行为的对错不只要看其近程结果,也要考虑其长程的影响或结果。 (三)伦理神学的结构: (1) 美国新教伦理学者古士达夫生(J.M. Gustafson, 1925- )把基本伦理神学分为理论和实际或伦理和道德二部分。根据此种划分法,基本伦理学所探讨的是伦理神学的理论基础,它是在做决定和采取行动之前所做的思考工作。此种思考至少应包括三个问题:1)对以善为道德生活的目标的了解,以及为何要做为一个道德的人,对其根本原因的了解。2)对人做为道德行为者(moral agent)的了解。3)道德判断标准的根据是甚么? (2) 在另一方面,道德乃是伦理神学的实际层面。道德所探讨的是如何根据「对」或「好」的信念来给人指出行为的方向。道德所关心的基本问题是:「应该怎么做?」的实际问题。要正确回答此问题,至少须先思考下列四个因素:1)根本的确信或宗教信仰,即这些确信能够影响行为者对道德情况的解释,以及他所将采取的行动的方向。2)当事者(做决定或采取行动者)的品格,即行为者所表现的能力、意向、性向和感觉等,都有其独特的风格,必须加以考虑。3)产生价值冲突的情况,意思是说,为了了解所面对的道德情况,必须小心搜集所有相关的资料。4)适当的规范,即团体所积存下来的道德智慧有其重要的价值;这些积存的智慧即为道德规范;若适当加以利用,可以启发或指引行为者的道德判断。 (3) 因此,伦理神学具研究伦理(理论)和道德(实际)的双重工作。它一方面根据基督宗教的信仰从事于探讨道德生活的基础(伦理),另一方面根据这些信仰来解释如何判断、如何行动的问题(道德)。二者的关系可以下列的例子来说明:人在谈到实际的道德问题时,他们诉诸「生命是神圣的、必须得到尊重」的规范,来说明不可杀害无辜者生命的原因;在理论(伦理)的层面上,人会以各种不同的理由来证明这种立场的正确性,例如,生命是天主的恩赐,所以是好的;人是天主的肖像,所以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所以无故夺取无辜者的生命乃是违犯了保护生命的规范。 (4) 伦理神学或基督宗教伦理学的独特性不在于其对善、对人或对判断标准的确信与其他伦理不同,而在于其道德智慧的内容都是来自基督徒的经验和信仰。就特色而言,天主教的伦理神学所根据的是天主的「媒介」和信仰的要求。意思是说,天主教的伦理神学不只根据启示和教会的传统,而且也对持续变化的人类经验做批判性的思考。因此,信仰和理智都是天主教伦理神学的基本根源。 因为「伦理」和「道德」以不同的方法探讨相同的主题,所以二者的观点都须加以研究,并让二者相辅相成。因此,伦理神学的研究工作乃是一种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辩证。 参考书目: 詹德隆,《基本伦理神学》,三版二刷,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该书350-358页有丰富的参考书目)。 释昭慧,《佛教伦理学》,台北:法界出版社,1995。 Bujo, B. African Christian Morality at the Age of Inculturation. Nairobi: St. Paul Publications, 1990. Curran, Ch. Moral Theology: Challenges for the Future.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90 Gallagher, J. The Basis for Christian Ethics.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5. ─── . Time Past, Time Future: An Historical Study of Catholic Moral Theology.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90. Gamwell, F. I. The Divine Good: Modern Moral Theory and the Necessity of God. San Francisco: Harper-Collins, 1990. Gula, R. M. Reason Informed by Faith: Foundations of Catholic Morality.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9. Gustafson, J. M. Can Ethics Be Christi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5. ─── . Christ and the Moral Lif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 . Theology and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981 Kelly, K. T. New Directions in Moral Theology: The Challenge of Being Human. London: Chapman, 1992. Kueng, H. and K. J. Kuschel, eds. A Global Ethic: The Declaration of the Parliament of the World's Religions. London: SCM, 1993. McCormick,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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