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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正确性


神学正确性

shénxué zhèngquèxìng

NOTES, THEOLOGICAL

参阅 392神学认识论 318信仰真理 336真理的层次 650确实性 418教会训导权

()概念说明:所谓「神学正确性」(theological notes)指基督信仰中命题的确实性和权威性程度。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前神学家(有时是教会训导当局)在天主教神学课本上常用简短片语,指出某命题确实性程度。与「神学正确性」平行的是消极地指出某一命题错误的「神学品评」(theological censures)。在整个教会自我了解和信仰反省的过程中,「神学正确性」为教内的交谈,也为天主教与所有基督宗教,甚至非基督宗教世界的交谈,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指引。然而在积极的颁布信理之后,教会内对信仰更深入了解的努力并未因此而间断;在消极地排除假教义、科以弃绝之罚和绝罚之后,稳藏在错误内的真理也依然流传不辍,且波及教会的信理发展。

()简史:

(1)     头几个世纪,谴责大多针对偏离信仰的异端和完全的背教。而大公会议则在圣三论和基督论的论争中侧重描述天主教正统,逐渐形成一套特殊观念(虽常遭误解)以便划清异端的界线。

(2)     即使到中世纪像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 1225-1274)所列的「较低等级」的神学正确性,也只能算是广义的「神学正确性」和「品评」。欧坎(W. of Ockam, 1285-1347)开了神学正确性之注解的先河。

(3)     十四、五世纪的巴黎(其后有鲁汶、科伦)大学发挥认可「品评」的功能,大大影响了主教们、教宗和大公会议的尺度。中世末期,新异端四起,导致「品评」倍增,如对威克利夫(J. Wycliffe, 1320-1384) (DS 1151-1195)、胡斯(J. Hus, 1370-1415) (DS 1201-1230)和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 (DS 1451-1492)等的谴责。

(4)     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后,神学家们侧重精确界定各种神学正确性和品评,其中佼佼者如加诺(M. Cano, 1509-1560)、苏亚雷(F. Suez, 1548-1619)等。十七世纪训导权列出各等级的品评,反对杨森主义(DS 2332) ( 546)和寂静主义(DS 2269) ( 482)。到十八、九世纪训导权大量采用通谕、禁书目录等。

(5)     在这方面系统化最完备的可说是1921年卡特奇尼(S. Cartechini)基于权威性与确实性程度所列的十级范畴;例如前五级为:1)信理(dogma fidei,如圣经的不误性),亦可以「定断信理」(de fide definita)方式出现(如圣母无染原罪)2)大公会议定断的信理(如领的圣体有饼酒外形则有效)3)天主教的信仰(fides catolica,包含在启示中而被教会宣讲的道理,如圣人列品)4)近乎信理(proximum fidei,如单偶论)5)神学确知(theologice certum, 如天主的存在可被证明)。第十级是可能的意见(如摩里纳学说)

这种以「神学正确性」的范畴来探索基督宗教真理的路线,在梵二后的神学中已不太受欢迎,因太强调各命题的权威等级,给人一种印象是:神学是一种将命题系统化的活动以及靠推论出新命题来拓展真理的范围。这与梵二《启示》宪章中所说的「启示的整体了解」大相径庭。梵二后的通谕(如《民族发展》(PP)、《人类生命》等等)开始反映「神学正确性」应附属在地方教会或普世教会当局所印行的真正教义文件上的问题等。

 

()今日神学问题:研究「神学正确性」应注意三大问题:1)整体教会的信仰(LG12)意识。2)神学中的多元论;交通发达的今天,应尽可能邀请各文化、各领域专家参与。3)在注重合一问题的今天,探讨神学的正确性应注意圣保禄所说的「法律与福音」的层面,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正确性」(如梵二就未定断信仰信理)。为忠于福音,应让信友得到释放的经验,并恢复信仰的诸真理,而统一在天主圣言内。因目前探寻「信仰的简短格式」作为基督宗教信仰之撮要是情势之所逼。

()评估:毕竟传统神学的正确性对当代有关教义的课题产生回响;也影响释经学对传统的教导背后权威程度的评估;同时指出:权威的成分与启示真理(revealed truth)仍密不可分;再者,当代对于「真理的层次」(hierarchy of truths)的探讨可视为与「神学正确性」平行的一种运动。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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