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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部 |
教区 |
教区 jiàoqū DIOCESE 参阅: 411教会 116主教 137地方教会 118主教团 (一)概念说明: (1) 教区diocese一词来自拉丁文diocesis一字,本指行政区,罗马法中以此称呼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教宗依诺森一世(Innocent I, 401-417)正式以此称呼教区(Letter 40, PL 20, 606-607),但是堂区parish及教区diocese却相互通用,一直到十三世纪才正式以diocese称呼主教所管理的团体。 (2) 按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主张,教区是托付给主教并在司铎团协助下所牧养的一部份天主子民(CD11;教会法典369条)。所以教区的组成要素是:1)一部份天主子民即信友团体;2)由一个主教在司铎团的协助下所管理。同时为使这一部份天主子民成为教区或个别教会,通常应规划在一个固定地区,使所有居住此地区的信友包括在其中(法典372条1项)。 (3) 教区是由主教为首的一部份天主子民,他在受托管理的羊群前代表主;他偕同司铎及信友与基督结合,使「至一至圣至公及传自宗徒的基督的教会临在于此」(CD 11)。因此教区不仅是教会的行政区域,且由于主教与教宗及主教团的结合因素使其代表整个教会。 犹如主教的形像自初世纪起,因他与所托付的羊群而定形(Ignatius, Ad Magnesios,6;7;Ad Smyrnenses,8;9),教区的法定地位也因主教职的法定本质而成型。 (二)教区的建立: (1) 教区的建立主要是根据地区的划分,即居住在固定区域内的基督徒,在主教领导下组成一个团体。教区也常是依主教居住地、城市来命名。只有教宗有权成立教区(法典373条)。 (2) 梵二指出,为了人灵的需要,因都市环境的变迁,应明智地从速重新调整教区的界限,予以划分、分割、合并、变更界限,或将主教公署迁到更适当的地区;而由大城市所组成的教区,要从内部做新的布署(CD 22)。 (3) 为成立一个教区,必须有:1)一个地区;2)足够的地区与人民,使主教能善尽职务,并为他和圣职人员能提供足够的生活及牧灵工作所需经费;3)有足够的组织及机构,为能推展地方教会的工作;4)足够的司铎。 (4) 因特殊情形,如在传教地区,无法成立教区时,则可成立宗座代牧区或宗座监牧区或宗座署理区,其教长以教宗名义治理之(见法典371条)。再者,为了适度分配司铎,并为了特殊的牧灵及传教工作,宗座在征得当地主教团的意见后,可成立自治社团(praelatura personalis),由宗座制定的法规来管理(法典294-297)。 (三)主教的任命: (1) 一个教区的建立必然包括主教职的建立(参 116)。梵二特别表示:「为维护教会的自由,并为了更能推行信友的利益,大公会议希望,此后不再让给任何政府拣选、任命、推荐及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权……请政府自动放弃他们目前因条约或习惯所享有的上述权利」(CD 20)。 (2) 新法典也指出,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第377条1项)。不过教省内的主教们,或是主教团的主教们,至少三年一次以秘密方式共同商议拟出一个名单,载明适合作主教的司铎或献身生活会的成员,呈给宗座,但个别主教仍有单独推荐的权利(法典377条2项)。 (3) 需要任命主教时,教廷使节向宗座推荐已调查过的三人名单,附上本人意见,及教省或主教团主席及各位主教的意见,也应听听有关教区参议会某些参议或会士及平信徒的意见(法典377条3项)。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