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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与国家 |
教会与国家 jiàohuì yǔ guójiā CHURCH AND STATE 参阅: 411教会 422教会与世界 412教会史 417教会社会思想 307俗化 309俗化思想 308俗化主义 (一)概念说明:教会与国家(church and state)各有自己的目标。教会因基督的名为万民传福音,实现救恩于普世。国家寻求国民的福利,维护个人与团体的权利。二者皆为人类谋求利益,而且事实上国民中有人同时也是信徒,因此教会与国家无法没有关系。若由历史演变而看,更易具体地探讨此一问题。 (二)圣经: (1) 圣经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虽然并不丰富,但它的态度出自救恩经验与末世信念,不可与自然律或自然神学混为一谈。玛廿二21「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在严格的诠释下,不直接提到教会与国家的问题。 (2) 新约圣经的资料:新约教会在旧约的历史背景上面对国家,具体而论,即罗马帝国,最易肯定的是一种辩证性的立场。它接受国家的权威而服从它(罗十三l~3;伯前二13;弟前二2;铎三1)。另一方面,教会知道权威滥用,霸政频出,所以它常常准备为主受迫害(玛十17;默十三)。总之这个世代是临时的,不完美的(斐三20),如同教会在世界中,但不属于世界;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也是如此,它承认国家的权威,但它否认国家可对它为所欲为。 (三)简史: (1) 古代教会的理论:古代教会,尤其在东方,饱受所谓「凯撒代教宗」主义(Caesaropapism)之压力。不过,当教宗葛拉修一世(Gelasius I, 492-496)用来对付东罗马帝国的「双剑论」(two swords theory)进入中古时代之后,就逐渐发展为另一极端的教会神权思想。 其时的神哲学概念中,所谓「普世教会」是独一的基督王国,它包括圣职与朝廷:精神的世俗的权威,因此教会与国家交织为一。另一个流行思想是:「更高目标代表更高权威」,使教会与高高在上的观念受到了肯定。 (2) 中古时代:教宗额我略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的改革不只是为了教会的自由,而且也是争取基督王国中的最高权力。自此而下,教宗鲍尼法八世(Boniface VIII,1294-1303)的上谕(1302)清楚指出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教宗是精神与世俗权力的来源。但他承认教会与国家的性质不同,因此国家是自主的。不过教宗神权可以进入世俗事务,应用所谓「精神之剑」(spiritual sword)。教宗的干预也有条件,即是为了救恩的缘故。当人灵由于国家事务陷入危险时,教宗神权的干预是合法的。但还是由教宗自己来判断何为危险,何时干预。 (3) 此后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 约1225-1274)综合了圣经思想、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传统,以及亚理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哲学,完成了一套教会与国家之关系的理论,一直流传到教宗良十三世(Leo XIII, 1878-1903)时代。教会属于超性(参 492)次序,国家属于自然次序;两者的权力都是来自天主;超性权威高于自然权威。不过自然权威只是在永远生命─ 即得救因素上,隶属于超性权威。至于在世俗事务领域中,它本有充分的独立自主。圣多玛斯已经清楚区别教会与国家各自的目标,但重点是在于权力关系上。 (4)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之前的发展:教宗良十三世曾对有关教会与国家间的关系,多次发表文告;历史上也正值二者之间产生紧张与磨擦之时。不过教宗的训导采取多玛斯的学说,并无更进一层指出教会对于世俗事务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力。是间接的吗?是指导性的吗?现代教会历史中,有关在此讨论的问题,二个事实颇有影响,即一是教会与国家的合作;一是教会与国家的划分界线: 1)合作:基督信仰的国家中,国民多是信徒,是教会与国家共同关怀的对象。虽然二者目标不同,但二者都具有义务处理的混合事务,如婚姻、教育、假日等等。因此教会与国家之间关于混合事务订立协议(concordat)。此类协议中,教会一面肯定超性因素上的独立性,但它又不能不尊重第三者(即非基督徒)的自由与权利。教会要求自己的独立得到承认,信徒能够履行超性责任;国家在自己的领域中勿违背自然道德律以及天主启示之律,它已不再高高在上。但教会有权宣告天主启示的真谛以及其对行动的命令,教会甚至也延伸来自天主的启示,进入国民与政治范围,指斥一切罪行,因为天主是宇宙与历史的主宰。教会自己与国家本身却属天主。不过教会有关此类事件并无强制权力,事实上也无能力。 2)划分界线(separation):十九与二十世纪,教会多次强力指斥教会与国家划分界线的学说,原因是提到此说的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企图排除教会在公共事务上的任何影响力。结果教会好似并不存在,仅是私人团体;甚至饱受糟蹋。此是过去教宗频频抗议与判决的理由。 不过另一经验是在宪法上将宗教与国家的权力划清,同时承认宗教的存在,至少不去阻碍它的合法活动。美国的宗教与国家划分界线之经验是积极的,它允许教会在公共事务领域中的生存与活动,同时不需国家的扶植。因此前一阶段来自划分界线的企图已为二者共为国人服务的态度所取代。国家已不再以宗教监督者而自居。 (四)梵二大公会议: (1) 梵二积累历史经验,以及自新约至现代教宗的教导,对于教会与国家,已能在《牧职》宪章(GS)中明确地有所表达。基本上,它根据天主救恩史的信念,深入世界,以服务的态度来看国家,与国家共同为人类整体的权利贡献自己。 (2) 主要的有下列三个要点: 1)「教会是人类超越性的标志及监护者」,「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决不能与政府混为一谈,亦不与任何政治体系纠缠在一起」(GS 76)。 2)「在各自的领域内,政府与教会是各自独立自主的机构。但二者各以其不同名义,为完成人类所有私人及社会的同一圣召而服务」(GS 76)。 3)「教会并不深寄其希望于政府畀予的特权」,「在政治的事件上,教会亦发表其判断」(GS 76)。 参考书目: 林本炫,《宗教团体与政府关系之研究:台湾地区的两个案例》,台北:台湾大学,1989。 张春申,〈教会与国策〉,《教会与修会》,初版,台中:光启出版社,1980,122-128。 ───,〈教会传福音与政治〉,《福传文集》,初版,天主教中国主教团,台北:光启出版社,1987,340-345。 陈南州,《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的社会政治伦理:从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三个声明、宣言之研究来建构台湾教会的社会政治伦理》,台北:永望文化事业公司,1991。 邬昆如,《天主教的政治观》,新庄:辅仁大学出版社,1988。 寇尔森(Ch. Colson),陈咏译,《当代基督教与政治》,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1992。 Mikat, P. "Church and State." SM, vol. 1. 337-346. 张春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