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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部

通谕


通谕

tōngyù

ENCYCLICAL

参阅: 418教会训导权 403教宗

()概念说明:通谕encyclical就是教宗写给整个教会的正式牧函。这种函件有很长的历史,在教会初期便有了。不过,似乎直到本笃十四世(Benedict XIV, 1740-1758)所颁布的《论牧职的》(Ubi primum) (1740),才正式使用通谕此名词。本笃十四以后的教宗,从克雷孟十三世(Clement XIII,1758-1769)到额我略十六世(Gregory XVI, 1831-1846)都很少采用通谕方式。直到近世,从碧岳九世(Pius IX, 1846-1878)开始,通谕又再成为教宗一般性教诲的常用方式。

()通谕特性:

(1)     在准备通谕的时候,教宗可以委任某些人士、或一组学者;可以用秘书,也可以「自己动手」。一般来说,通谕多以拉丁文发表,而通谕原文的首两个字便成为该通谕的正式名称。

(2)     通谕既是牧函,它便是教宗最正式地行使他身为牧者及教师和主教团之首的责任的工具;也因此,通谕属教宗平时的训导权的一部分。但必须把通谕与教宗非一般性地(特殊)不能错的训导权(如正式的信理定断、或由大公会议正式核准的结合)分别开来。事实上,正因为教宗不想无谓地增加这些隆重的指示,所以他平时更常用其他一般性的平时训导权。但这倒不是说教宗不可以在一封通谕中宣布一项隆重的定断教义。但是,通谕的内容一般来说多属于平常训导权。再者,正因其原属教宗平时的训导权,为此它的内容是可以改变的。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1964623向一群枢机主教致辞的时候,便清楚地说明了变动的可能性。不过,话得说回来,尽管通谕本身不是不能错的教导,天主教徒仍有一般责任同意它在教义和伦理上的内容。要正确地理解一封通谕,必须把它置于教宗其他训诲和当代神学思维这两种脉络中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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