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T 部

童贞


童贞

tóngzhēn

VIRGINITY

参阅: 302贞洁 672独身 695 253 553圣召 438基督徒人学 644福音劝谕

()概念说明:童贞virginity(希腊文parthenos适用于男女两性)是贞洁的一种,它使人预尝到天使般的天上境界;童贞促使整个人走向天主和近人;使人成为童贞的关键包括生理方面,尤其是心灵方面的纯洁状态。

()圣经:

在以色列传统里守贞等于不育,被视为一种羞辱(创卅34;民十一3440;路一25)。耶稣在玛廿二30中指出童贞的末世意义,这种末世的童贞是人人都可达致的,只是方式各不相同而已。对那些有特殊神恩的人,他们可「为了天国而自阉」(玛十九12)成为童贞。保禄建议为专心服事天主,特别在世界将近结局时,童贞比婚姻更好,但他明言结婚不是罪,童贞并非一条诫命(格前七2538),是天主对人的一种召叫、一种特恩(格前七7)。新约其他地方对童贞表达了很高的敬意,但保护婚姻免于被人低估(第前四3)。牧函并未要求圣职人员都得独身;独身显然是针对在职者丧偶后不可再婚而言(第前三212;铎一6)

()简史:

初期教会文献称耶稣和圣母为童贞;后来教会为抵制过分重视世界与性的潮流,而非常赞赏童贞。

当殉道圣人逐渐减少时,童贞被视为殉道的另一种形式。到第四世纪,耶稣和圣母被推举为童贞的模范。「童贞愿」始于何时很难得知,只知起初童贞者仍住在家里,后来有了隐修院,最后教会立法引进了童贞方式。这些自愿的童贞受主教管辖,但从未被视为圣职人员,似乎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他们的地位低于寡妇和女执事。

面对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主张婚姻与童贞地位相同。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为维护信仰团体的秩序,教导「童贞」的境界比婚姻高且神圣(DS 1810)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的教导就比特利腾大公会议缓和了许多:「同样,教会的圣德,还特别由许多劝谕所培育,就是主在福音内建议给祂的弟子们遵守的劝谕。在这些劝谕中,首推天主赐给若干人的那种宝贵恩宠(玛十九11;格前七7),使他们在童贞或独身的地位上,更容易地专心事奉惟一天主。这种为了天国的完善节操,始终为教会所推崇,被认为是爱德的记号与激励,并且是世界上精神繁殖的一种特殊泉源」(LG 42)

()童贞与独身:从童贞的神恩特质来看,童贞很适于象征基督的司祭职和新娘教会对基督的爱。童贞表达了来自基督的圣化角色(格前四15;迦四19)。从司铎为了服务信仰团体而独身(celibacy) ( 672)的角度看,童贞给予司铎关怀人类的空间,并为那迷失在世界(尤其是性)中的人类竖起标竿。今日在传福音阐明童贞价值时,要谨防贬损或高估婚姻的价值。此外,要强调童贞的神恩特质,只有适合那种生活的人方可度童贞生活,才能充分表达童贞的特质,为天主,为耶稣基督,为天国及为末世圆满境界作见证。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