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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部 |
绝罚 |
绝罚 juéfá EXCOMMUNICATION 参阅: 413教会法典 411教会 42天主教的思想与生活 426教会权威 (一)概念说明:「绝罚」excommunication一词于第四世纪第一次出现在教会文件上。绝罚是教会的一种惩戒罚,把人排斥于信友的共融之外(参1917年法典2257条)。自教会初期起,主要的「信友的共融」常是圣体圣事的共融(领圣体),所以被绝罚的人,主要是被拒领受圣体圣事。 (二)新约时代:对犯严重罪过而不改正的人,新约要求将这种人排斥在团体之外(格前五2,13)。不过教会不愿硬把罪人铲除(玛十三28~30),而希望罪人回头,使他们仍有希望(得后三15;格后二5~11)。即使圣保禄有时说话很严厉,但都留有希望(见格前五4~5;弟前一20)。玛十八15~18是典型的描述,教会在规劝有罪的弟兄姊妹归正而失败时,视之如教外人,但常替他们留有悔改的余地。 (三)教父及中古时代:一直到第六世纪,大罪人一生只能一次领受教会圣事的忏悔程序。重大罪人决心要在教会中与天主和好时,他要到主教跟前去,主教用礼仪的绝罚将他列为忏悔级的人(class of penitents),使他做公开补赎一段时期,公开地被排除于教会生活之外。时期一满,主教撤销他礼仪的绝罚,重新接受他与教会共融,能领受圣体。古时教会将「内庭」(internal forum,即内在良心领域)与「外庭」(external forum,即外在行动领域)相连。第六及第七世纪起,法定的绝罚与圣事的忏悔程序逐渐分开。第十一至十二世纪告解圣事的外在形式与今日的形式相同。中古时代以后,「内庭」与「外庭」在理论与实际上,已不像教父时代那么密切相连。 (四)现行法典规定: 教会初期所有教会的惩罚都以绝罚称之,现在绝罚是指一种医治罚(medicinal penalty),即藉此使罪人悔改而有责任感。新的法典对绝罚没有下定义,但从它的后果可以看出绝罚是什么。新法典第1331条说,受绝罚的人:1)不能在弥撒圣祭或其他礼仪中担任任何职务。2)不能举行任何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不能担任任何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权。这是一种属灵的罚,因为是由属灵的权威所施予,它的后果主要也是属灵的。 绝罚分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及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自科罚不必由上或法官宣判,待科罚必由上或法官宣判。 现行法典中,自科绝罚有:背教者、异端或裂教罪(1364条12项);亵渎圣体(1367条,宗座保留);对教宗施暴(1370条1项,宗座保留);司祭赦免犯第六诫的同犯(1378条1项,宗座保留);无教宗命令祝圣主教(1382条,宗座保留);听告解司铎直接泄漏告解秘密(1388条1项,宗座保留);堕胎已遂者(1398条)。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