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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部

禁忌


禁忌

jìnjì

TABOO

参阅: 266宗教 278宗教现象学 271宗教行为 692礼仪 652仪式

()概念说明:禁忌tabutaboo (又译塔布,原是波里尼西亚语之音译),指一种消极的约束力;有人相信冒犯了某些禁止的行为会招致自动的惩罚(通常指病或死)而无人可为他求情。这种约束力要求洗洁和认罪的仪式,它不可与出于害怕社会压力的习俗、社会常规或限制等混为一谈。

()简史:

1777年库克(J. Cook, 1728-1779)描述玻里尼西亚人的行为后,首次把这字引进英文里。随后人类学的研究显示:在马来亚人、马达加斯加人、非洲人和格林兰人中,禁忌是共有的现象,或许可以说是世界各角落人类的社会行为之普遍现象。

人类学曾认为禁忌是杂乱无章、无理性的,几乎任何人或任何事物都可成为禁忌的对象。这种说法可能太肤浅且不正确。侯伯(E.A. Hoebel, 1906- )研究爱斯基摩人和非洲的阿善提人(Ashanti)后,称禁忌可能很理性、很有系统地源自社会基本原则;侯伯认为,有人把禁忌看成无理性的,表示观察者尚未了解某一种文化系统的价值是如何运作的。其实,弗洛伊德(S. Freud, 1856-1939)的文化禁忌和神经质(neurotic)禁忌的类比也同样有问题,因为社会禁忌是指社会约束和惩罚,而神经质禁忌则指有神经精神病者的私人困难和焦虑。

()禁忌不管在原始社会或文明社会里,似乎都建基于一个假定─ 即在社会和个人的某些情况中有一些固有的危险,涉及这些情况的行为会给行为者带来真正或威胁性的危险。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与神圣对象(寺庙、教堂)、或人物(神、国王、祭司僧侣)所拥有的超然力量有关。2)涉及仪式上所谓不洁的对象或行为(血、月经、生产、死亡)3)接触的对象(财物、财产、个人物品)与圣人有关连。综合而言,禁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有不可或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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