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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部

圣仪


圣仪

shèngyí

SACRAMENTAL

参阅: 692礼仪 693礼仪神学 559圣事 561圣事神学 126民间宗教

()概念说明:

圣仪sacramental按照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礼仪》宪章的话:「就是模仿圣事而设立的一些记号,用以表示某些效果,尤其是灵性的效果,并以教会的转祷而获得」(SC 60)。此定义与《圣教法典》(1166-1172)的大致相同,用「记号」一词有效的排除了太物质化的观念。在圣仪之下,《圣教法典》列举了祝圣(consecration and dedication)和祝福(blessing),此外还包括驱魔。按照《礼仪》宪章的看法,圣仪应该与圣事,更具体地说,应该与逾越奥迹有关。此说法特别强调圣仪与圣事的关系,如祝圣圣水与圣洗圣事的关系,圣灰礼仪与悔罪圣事的关系。圣仪由教会所设立(SC 60)。《礼仪》宪章还考虑修订旧式圣仪,增添新式圣仪,以符合现代的需要(SC 79),而这端赖地方教会的主动性,并且须得到宗座的认可(SC 63)

《圣教法典》规定施行圣仪时应使用适当的礼节和经文(1167),圣物应该受到尊重(1171)。《礼仪》宪章则强调使用本地语言施行圣仪,及信友主动参与的重要性。

《礼仪》宪章(SC 79)及《教会法典》(1168)指出圣仪的执行者一般来说须是圣职人员,一些圣仪在主教的允许下,有适当资格的教友,亦可施行圣仪。至于领受圣仪的人,《圣教法典》(1170)则指出可以是天主教徒、慕道者、以及(在某些限制下)非天主教徒。

()简史:

圣仪的历史比起它在神学上明显的讨论要古老的多。有部份圣仪,如祝福,在圣经中已有很明显的基础。此外,教父们对礼仪象征的看法,以及他们对圣事(mysterium,或sacramentum)的见解,也很值得注意。

十二世纪圣事神学的解释有助于圣仪关念的发展。有人提出「主要圣事」的看法,此举已暗示:还有其他有圣事因素的记号。圣维克多的许果(Hugo of St. Victor, 1096-1141)把圣事分成三类:其中有些为救恩是必须的,有些是要增加救恩,也有些是准备救恩的。此分法后来也影响了一些教律专家。 至于第一个把 「圣仪」此词汇用在神学上的则是彼得隆巴(P. Lombard, 1095-1160),由于他的影响,这名词不久便确立了。

到了中世纪末,圣仪得到更有系统的处理,如苏亚雷(Fr. Suérez, 1548-1619)便在他的《论圣事》中特别讨论圣仪。到了十九、二十世纪,更发展成专论;多位神学家都着有《论圣仪》。其中讨论的一些问题,如它的制定(可能有些来自基督?),它的原因(事效ex opere operato,或人效ex opere operantis),它的后果(现恩,小罪的赦免,罪罚的免除,保卫抵抗恶魔的影响)等等。礼仪运动的结果对圣仪的诠释更深刻了。今天的问题也许是:世俗化的步伐对圣仪的理论和实施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神学反省:它必须面对世俗化( 307)或「反神圣化」(de-sacralization)的问题:圣仪是否属于那已过时的宗教世界?该如何抵抗过分物质化的圣仪观?又如何有效的实行改革更新?

必须注意的是:1)信仰和宗教制度并非对立;信仰本身已经包含宗教制度的因素。2)宗教也不是纯超越的,它也包含可见的成份。3)虽然「圣与俗」并非截然分立,然而某种程度的神圣仍然必须坚持。其实,恩宠和自然( 176)、来世和现世的分别早已显示:神圣记号的确有它存在的必要,它正界于两者之间,以可见的记号来标示超越世界。的确,象征可以过去,可以废止,但它也可以改变,可以革新,可以诠释,更可以创新。

圣仪必须视作礼仪的一部份;但它毕竟与教会的基本行动(圣事)不同。它是靠教会的代祷去祝圣某些人或物,使其在圣或俗的职份上有特殊的用途。上面提过,许多圣仪都与圣事有特殊的关系;其它则与人生中的特殊遭遇有关。它们的存在显示基督丰富恩宠的多面性;它们指向基督的事件(逾越),也指向救恩的末世圆满。

圣仪既然经由教会的代祷,要避免过分物质化的诠释。圣仪的祝福只给予那些积极而主动参与的人;没有相应的悔改,小罪的赦免不会自动发生。但是,假若经由正确的实施,教会代祷的因素必会不能错的出现,如此也能避免过分个人化的诠释。

()在牧灵上,圣仪的施行,可能因人而异,亦可能因地方教会的个别需要而有所不同。改革必须努力取消一些无意义的符号,要注意程序之简化、创造性的更新、真正有力的象征的取用等等。至于实际如何执行,则必须视个别教会的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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