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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职人员 |
圣职人员 shèngzhí rényuán CLERGY 参阅: 582圣职圣事 116主教 124司铎 428执事 536普通司祭职 (一)概念说明:圣职人员clergy一词出自希腊文kleros,意思是运气、中奖。在伯前五3中,kleros是指一个长老(司祭)从整个团体中所领受的报酬。在宗一17中kleros则是指在属灵的服务上所分得的一分。奥力振(Origen, 约185-254)开始以圣职人称呼教会中的职员,与平信徒相对。 (二)神学说明: 教会的圣统制不仅限于治理及行政权的组织,其根源是明确地分享基督的司祭职;此圣统(公务)司祭职与普通司祭职不但有程度的差别,而且有实质的区别(LG 10)。圣统(公务)司祭职是为领导、培养、启发、推动及服务基督的身体而建立的。基督的身体包括基督奥体,即教会(参 620),和基督圣体(参 584)。圣统司祭职按着教会传统来说可归纳为三项,即圣化、治理及训导教会团体的权力及职务(office, ministry,拉丁文munus)。圣统司祭职是代表天主圣三在信仰团体的领导角色;此领导角色是由圣职圣事而获得的,圣职圣事所给的「神印」(参 372)是这角色神学性的记号。圣职圣事有三级,即主教、司铎及执事职(DS 1776;LG 28)。 由于圣职圣事,在领受的人身上产生一种个人的奉献(祝圣):1)使他们成为圣职人员,专务对天主的敬礼,同时─ 假如是司祭─ 以基督元首身分(in the person of Christ as head)行使司祭职。2)专务教会事务,离开世俗事务。3)度符合此身分的生活。 依1917年法典108条1项,凡领受过剪发礼(tonsura)的人为圣职人。现在依新法典,在领受执事圣职才成为圣职人员(法典266条1项)。 领受圣职是为教会团体服务,并不因此而高于平信徒,在有关得救的问题上,圣职人与 所有的基督徒是平等的。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引证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的话说:「为了你们我感到不安,与你们一起我觉得安慰。为了你们我是一个主教,与你们一起我是一个基督徒」(De ecclesia, art.23; sermo 340, 1)。 (三)圣职人员团体面: 圣职人员应归属一个属灵的团体:每一个圣职人员都应归属于一个团体,教区圣职人员应归属一个教区,修会圣职人员应归属于一个修会。教区圣职因领受执事职而归属于教区(法典266条1项);在修会已发过终身愿者,或正式加入使徒生活圣职团的人,因领执事职而归属于该修会或团体(法典266条2项)。脱离教区先应求得所属教区主教之书面许可,及所希望归属教区主教的书面的接受函(法典267条1项)。依法离开本教区在客教区已居住五年后之圣职人员,如向本人的主教及客居教区主教以书面表明自己愿改属客居教区,双方主教于接信后四个月而未表明反对意见时,即依法归属客居教区(法典268条1项)。 梵二保持圣职人员应加入一个教区的原则,但是各教区应注意普世教会的需要,尽量允许本教区圣职人员到需要的地区工作(主教法令6;司铎法令10;法典271条)。 (四)圣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新法典第273条至289条列出圣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圣职人员之为圣职人员,不仅是为施行圣事,他们具有所谓「司祭的地位」(priestly dignity)。这不是意味圣职人员与平信徒是对立的,而是在他们之间有「职务上」及「结构上」的区别,因而二者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事实上圣职人员及平信徒有共同的义务与权利(法典204-231条为所有基督信友的)。因此权利与义务也是为确立圣职人的身分(identity)。 (五)圣职地位的丧失:一旦有效领受圣职,永不消失,但圣职人员能因以下情形而丧失圣职身分:1)教会法院判决或行政法令声明圣职无效。2)依法受免职处分者(法典1364条)。3)由宗座批覆而离职者(法典290条)。 已丧失圣职身分要求恢复者极难,事实上宗座从未批准过。 参考书目: 参阅〈582圣职圣事〉及〈413教会法典〉的参考书目。 Commento al Codice di Diritto Canonico. Roma: Ur-ban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5. Note, 160. Universitâ de Navarra, eds. Codigo de Derecho Canonico. Pamplona: S. A., 1983. Note, 171. 王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