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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
罪 zuì SIN 参阅: 99本罪 541结构性的罪 341原罪 620道德律 (一)概念说明:罪sin一词涵义很丰富,它依宗教、文化、传统之不同,代表不一样的事实;本文特别描述基督徒之「罪」观: 就广义而言:在中国文化中最普遍的罪观,可用下列方式描述:广义的罪是违反任何法律之行为,法律有民法、道德律、宗教法规、神律等;罪即违背这些不同法律之行为。或说罪是人人认为可遣责、该后悔的行为。这罪的行为有时是自由的、有意识、有计画的行为,或是无意识的、客观的(物性的)。比如有意识、计画的杀人行为,或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杀人。另一说法,罪是离开正道之行为,或是如同旧约中的说法,不中鹄的。罪的相反,即是正确的行为、合法的行动、善行。 较狭义而言,罪包含以下三个互相涵盖的因素: 1)是有足够的自我意识及清明的心的行为,或是精神的或是物性的,或是个人的、或是团体的行为。在人睡眠中或精神错乱中,一般而言,人缺乏足够的自我意识与清明的心。 2)有足够之自由及作决定的能力的行为,此行为或是精神的、物性的、个人的、或团体的。如果人在特殊情况中失掉内在之自由和作决定之能力,则不易谈到狭义之罪的行为,例如:情绪方面之紧张压力、怕惧、社会压力(国家、社会、家庭)等。 3)相反合理建立之规矩、法律及作人之原则的行为,此行为能够是精神的、物性的、个人的或团体的。有关此行为的规矩、法律、原则,有不同之来源,如经过国家立法、或天主所造万有中之秩序,即自然律,或天主特殊的启示的诫命。如果有人不知道这些法律、规矩、原则,不能说他主观方面犯罪,但客观方面是不正确之行为。 最狭义而言,罪即在伦理道德律及宗教平面上不正确的行为。它假定前面说的三个因素,最狭义之罪即是相反自己良心判断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或是精神的、物性的、个人的、团体的,或是积极的作为,或是消极的不作为。罪即不服从自然律或神律的行为。最深来看,罪是直接相反一切人行为最绝对的标准的行为;那标准即是上帝、创造宇宙的天主圣三。 (二)圣经:圣经中旧约、新约都提到最狭义的罪之行为与事实,但圣经不用系统神学的方法而用叙述故事的方法。圣经中有对罪之事实和意义日趋清楚之概念: 旧约描述把罪当作革命,是对雅威的规律及诫命的革命行为。如户十四9;申廿八15~44。在盟约神学的概念下,罪就是不忠信或是奸淫(依廿四5;欧三1)。创三的神学看法中,罪是人欲望如同天主一样知道善恶(创三5)。在旧约思想历史中可发现两个趋向: 1)把罪内在化的趋向,即日趋指出罪是自由的行为(创四7)。它是由人的恶念中发出来的(创六5;咏五一12;则卅三10~20;十八1~32)。 2)趋向分辨比较严重和比较轻微的罪的行为,如约十三26;咏廿五7。旧约作者似很清楚的说明,罪不是由天主而来的,而是由人的恶念而来的相反天主的行为。他们指出人的历史中,从开始人就有犯罪的倾向,但他们也更深的肯定,天主的爱和救恩计划远超过人有限的行为。 新约一方面接受旧约的传统,另一方面有完全新的对罪的看法与思想: 1)此新的基础是在耶稣基督内新的和确定性的启示。旧约接受罪的事实,想办法处理它,新约却认为教会是生活在新约恩宠中的团体,教会是先知们所预言的新约的团体(耶卅一31~34;卅二37~41),所以在此新约永恒的盟约中不应再有任何罪的行为。在山中圣训中(玛五21~48),耶稣彻底的排除罪的行为,耶稣基本的爱的诫命,把罪当作憎恨天主的行为,憎恨光明的行为(若三19~20),罪也是憎恨近人的行为(若壹四20)。 2)保禄非常详细地描写人心中在善行和恶行中的奋斗,(罗七14~27),保禄也指出许多罪的行为(迦五19~20)。新约作者知道基督徒可能犯罪,事实上也犯罪,但他们认为罪和旧约的「法律」及「血肉」以及死亡都属于这个罪恶的世界,这不是基督徒的世界。因此,如果有人犯罪,意即他从基督救恩的领域回到罪恶的世界,作不合乎自己身份的事。因此,罪之行为是违背信仰的,或是说再陷入罪恶的坑中。如果基督徒犯罪,唯一该作的是彻底的悔改、革新,靠天主圣三的爱重新肯定自己的信仰。 (三)教会训导权把圣经之教义当作最基本的标准,它特别发挥罪的二方面:罪的来源、罪的本质: 罪的来源:人之自由意志的同意(DS 1515,1950,1966-1967)。人内在的不一致性(DSH 4325);人之自私及不正义的态度(DSH 4325,4759)。人之自由的限度(DSH 4317,4752);天主不是罪的来源(DS 1536,1568)。魔鬼也不是罪的来源(DS 800,1694,DSH 4140,4313);罪真正的来源就是人心。 罪的本质:违背天主(DS 1525);是相反天主的行为(DSH 4141,4313);得罪天主(DS 3891,DSH 4128),侵犯天主神律的自由行为(DS 2291);不寻找天主旨意的懒惰及拜偶像的欲望(DSH 4813);滥用自由(DSH 4313);服务受造物胜过服务造物主(DSH 4140,4313,罗一21,25)。 (四)系统神学: 系统神学从不同的角度说明罪的事实: 1)以天主为中心的角度:罪就是直接相反天主圣三奥迹的行为。 2)以基督为中心的角度:罪恶是相反耶稣基督的力量;有时,基督徒思想家把罪视为耶稣基督的仇敌。耶稣作人类救主的意思即是:耶稣那已彻底的自我给予的爱克服罪的最深的本质。耶稣的爱是对天父的爱也是对人的爱,是一个爱的两面。 3)以人为中心的角度(参 15),罪就是相反人的动态关系、相反共融的行为,即拒绝一步一步成长过程的行为。罪是相反人生的先验的秩序和结构。人类是一个有两面的整体,有个人面及社会面,同样罪有个人面(本罪),也有社会面(结构性的罪)。 4)以天主教会为中心的角度:罪是破坏教会在信、望、爱中的共融,另一面罪是天主无限慈爱仁慈宽恕的对象。 5)以末世为中心的角度:罪如果成了彻底的决定性的相反天主圣三的爱的行为,它即创造地狱的力量,就是说它是创造一个完全相反天主的理想的境界的恶势力。天主的理想本来是人类在爱的共融中以天主圣三的爱为理想的境界(默廿一~廿二)。 罪的分类: 1)看罪的道德性及面对神的方面:罪乃相反正确价值和和人有关的善;另一方面是把重点放在面对神,相反神的行为,就是说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天主面前有责任。神学家把道德性和面对天主的深度加以衡量就可分死罪、重罪和小罪。多玛斯认为只有死罪是真正最狭义的罪过,是最真实的罪(S.Th.II-1,q.88, a.1, ad 1):a)死罪─ 教会只指出它的可能性─ 把天主和人之生活的关系割断。b)如需要判断什么是重罪、小罪,则应比较狭义的罪的三个因素:足够的自我意识、清明的心、足够自由及作决定的能力,意识到有规矩、法律及诫命的存在。重罪和小罪的分别即按此三方面的轻重而论,有时不容易衡量。 2)在罪的行为中多元的动态的因素:根深蒂固的错误心态及态度;错误的基本抉择,给人的生活一种不正确的方向;罪宗:虚荣(骄傲)、嫉妒、忿怒、悭吝、迷色、贪饕、精神的慵懒;个人错误的行为。这些不同平面上互相影响的因素,指出人的行为多元中的互动性。因此,不容易判断罪的严重性,即何谓小罪、重罪或死罪,因此近日神学中比较少强调三种罪之间清楚的区别。 3)有关个人的罪(本罪) (参 99)及社会(结构)性的罪 (参 541)的说明,请参考各该条文。 参考书目: 房志荣,〈圣经中的罪与忏悔(皈依)〉,《神学论集》8 (1971),287-295。 若望保禄二世,《富于仁慈的天主》通谕,罗马,1980。 海霖(B. Haering),胡安德、黄雅光合译,《基督之律》,卷一2,台中:光启出版社,1974,388-441。 詹德隆,《基本伦理神学》,三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209-211。 雷敦龢,〈「罪」和本地化〉,《神学论集》 84 (1590),249-254。 稣玉昆,〈「罪」与「皈依」的神学〉,《神学论集》8 (1971),297-307。 罗光,〈中国文化中罪的形态和意义〉,《神学论集》8 (1971),265-285。 Gelin, A. and A. Descamps. Sin in the Bible. New York: Descl Company, 1964. Palachosvsky, V. and C. Vogel. Sin in the Orthodox and in the Protestant Church. New York: Des-cl Company, 1960. Palazzini, P. Il Peccato. Roma: Edizioni Aves, 1959. Rondet, H. The Theology of Sin. Notre Dame, 1960. Schoonenberg, P. "Sin." SM, vol. 3. 87-92. 谷寒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