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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 |
补赎 |
补赎 bǔshú SATISFACTION 参阅: 99本罪 325皈依 455救恩 247和好圣事 (一)概念说明:补赎satisfaction一词来自拉丁文,包含两部份:satis足够、满全,及facere作。补赎的基本意思是满足一些因某些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的要求:1)广义而言,凡一切为赔补所犯的罪过或错误而做的事工总称为补赎。传统神学把因罪而赔补天主所做的善工或满全天主正义的要求称为「补赎」,因此,凡补赎藉其内在价值能完全弥补罪过的严重性且符合正义的要求,皆称为义理补赎;而无法弥补此严重性,又因对方(如天主)的宽恕而蒙接纳的补赎,则称为情谊补赎。2)狭义而言,传统神学的补赎是在告解圣事内(参 247),给予忏悔者的赔补善行。 (二)简史: 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30)主张受过洗的教友犯罪后的悔改(repentance)包括守斋、公开示哀、向长老下跪和请求他人代祷等以赔补天主。 安瑟莫(Anselm of Canterbury, 1033-1109)使补赎一词在赔偿(atonement)论中占重要地位,他主张罪的结果使得天主的名誉必须被赔补,罪应受惩罚或弥补。人得罪天主,凭自己无法赔补,只有降生成「人」的「天主」,祂的甘心服从至死才可赔补,唯有如此才恢复了人的本性与原有的秩序。除非祂是「人」,无法赔补人因罪对天主的亏欠,除非祂是无限的「天主」,无法做无限的赔偿。彼得隆巴(P. Lombard ,约1095-1160)综合奥斯定(Augustine,354-430)意见后说「悔改」包含内心的痛悔、口舌的告明和补赎善工等三部分。此后罪的赦免与告明便唇齿相依,而补赎却被视为惩戒。这些教导为日后的大赦(参 25)铺路。 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称所有的罪罚已全被基督消除了,故随领洗后的惩戒有如达味(撒下十二13~14)不是为惩罚而罚,而是为纠正而罚。 (三)教会训导: 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主张,忏悔圣事具有痛悔、告明与补赎三部分(DS 1667-1693,特1689-1693,1704,1712-1714)。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后的礼仪改革把补赎概念与耶稣基督的逾越奥迹连合在一起,把补赎所包含的惩戒因素较积极地整合在救恩事件(个人的及团体的)整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