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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


独身

dúshēn

CELIBACY

参阅: 412教会史 582圣职圣事 531童贞 253 488婚姻圣事

()概念说明:独身celibacy来自拉丁文的形容词caelebs单身,此词本来仅意味着不结婚的生活状况而已。本文所探讨的,不是在世界大宗教中的独身,也不是一般性的单身生活,而是专从基督徒信仰的角度,尤其是从拉丁教会的角度来看教会中的圣职(圣秩)人员的独身问题。

()圣经指出,在旧约的宗教制度中,严格而论,没有圣职人员独身的要求。耶稣却曾经要求:为了天国的原故而放弃婚姻的生活(玛十九1012)、及为了基督及福音而放弃家庭的生活(谷十29)等。保禄也希望所有人都像他一般,过鳏居的日子(格前七7)。这些经文通常都被视作独身的圣经根据。不过,这些经文却没有把独身与圣职人员的职务结合起来。在早期教会中以上的经文反而与洗礼有关,而且许多信友实际上都随从了这些劝谕。圣职人员的独身责任是渐渐引进的,它的由来与对童贞(virginity)的高度评价有关(格后十一2;弗五25)。独身法律的发展很受牧函中训令的影响:主教及司铎(长老)应该是「一个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铎一6)

()独身生活有相当复杂的历史:

在第四世纪初西方教会开始研讨司铎独身的问题(Elvira地区会议,约300-303,DS 117-121)。以后,教会继续研究圣职人员独身问题,主要论点有四:1)有许多圣职人员受度独身生活隐修会士的影响。2)诺斯底二元论( 673)对肉身消极的态度。3)从第四世纪末,在罗马教会中愈来愈多的圣职人员认为在举行神圣的感恩祭前夕,最好不应有夫妻关系。同时,罗马地方教会愈来愈强调感恩祭要每天举行,结果司铎事实上要度独身生活。4)中世纪另一个要求司铎独身的原因是防止教会财物外泄因着司铎的后代继承他的产业会造成教会产物的外流。

在东方,独身只限于领受圣职圣事的圆满性的主教;在西方,独身的施行更加广泛而及于司铎。由于所禁止的不是婚姻本身,而是继续的婚姻生活。

从六世纪开始,领受铎品者还须与配偶分开。从教会必须不断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干预,此独身生活方式在实际施行上的困难可想而知。第一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23) ( 233)决定了司铎、「六品」(执事)及「五品」(sub-deacon)圣职人员的独身法律(DS 711)

尽管第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时( 273)对司铎独身责任曾经有过尖锐的争执,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仍然一再坚持这个原则(DS 1809)。特利腾大公会议一方面强调婚配圣事的尊严,并且承认不少已婚人士,的确比过独身生活的人更接近天主;另一方面它却毫不保留地谴责「婚姻比童贞或独身更为优越」的说法。

同样,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的《圣童贞》通谕(1954)也斥责「只有婚姻才足以保卫人格的自由增进」(DS 3911-3912)的主张。教会的训导邀请人看出婚姻和独身的多重关系,不要单从一种角度评估二者的优劣。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也从多方面衡量婚姻和独身生活的价值。《教会》宪章承认度圣善生活的邀请是给予所有基督徒信友,而不仅是指向那些由于宗教的缘故而不娶不嫁的人(LG 40)。不过,该宪章同时宣称独身生活是爱的记号,也是趋向爱的动力(LG 42)。《司铎培养》法令更进一步要求领受司铎职务的人,该当清楚认识到奉献予基督的童贞生活的优越性(OT 10)。根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独身的劝谕并非由于司铎的本质,虽然它的确是建基于基督和祂使命的奥秘之上(PO 16)

教宗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的《司铎独身》通谕(1967)更是一针见血地点明了独身生活的问题所在:到底独身生活是否应该让当事人去自由抉择呢?又或者对于那些感到司铎的召叫(却不含独身的召叫)的人,应否被接纳呢?当基督召叫十二宗徒时,没有附带独身的要求;实在的,独身的法律仅是由于历史的限定(14),而东方教会的生活方式也同是圣神的工作(38)。然而,该通谕仍是一本教会的传统,邀请人正视司铎的职务乃是与基督完全的结合,并藉此体会到司铎品位与独身的紧密连结(25)

现行的教会法,即使在梵二以后,对司铎独身的规定依然未变(CIC 277,1-3);独身法律是教会所立的法律,不是神律。

(8)《天主教教理》:再一次肯定教会的独身法律(15791599)

()今日情况:

时至今日,独身的问题不仅在教会外,就是在教会内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使在教会内也有许多不同的意见:从最极端的一面,视独身为一件不可冒犯的神圣使命,到另一个极端,以为它必须被废止,中间有种种不同的可能性。

从神学的立场看,一方面要服从今日罗马教会的训导权,另一方面要继续反省衡量有关独身生活的多种因素。今日世界有关独身的种种问题,来自对婚姻和对司铎职务的崭新理解:

1)从婚姻来看:从前,婚姻通常只被视作一件被容许的事情而已;但是《牧职》宪章却再一次肯定夫妇的结合是主基督,藉祂的恩宠和爱所钦定的圣事(GS 49)。教会认为婚姻生活价值,在天主面前基本上与独身生活价值一样高贵。二种生活方式也有区别;其区别是在象征的平面上,即婚姻生活特别表示天主的爱临在于人间;独身生活方式却特别表示,天主是人类生活中最高而绝对的价值。

2)从司铎职务来看:至于司铎,虽然有着崇高而必须的职务,却与其他信友一样同是主的门徒,是同一个基督奥体内的成员(PO)

3)从今日思想潮流来看:如妇女在社会上的平等地位( 487),对身体的重新评价,对性问题的新观念等。由于时代的新牧灵需要实在要求教会对独身的问题,要作出新的回应。

()牧灵范围:

牧灵上的考虑是刻不容缓的事了。既然独身是一项神恩,那么到底它只是赐与少数人抑或给予许多人呢?但是,假若它在教会内竟然成了争论的焦点,牧灵神学便有责任细察问题的重要性,并努力寻出解决的方法了。

要有助于救赎的职务,独身必须是单纯而自发的。所有强调身体和性的不洁,以及贞洁的完美等等理论,只会引起误解。因此,对独身教会最好采取冷静而审慎的态度:其实,一件重要的事占据了一个人全部的注意力,以致于终生保持不娶不嫁,就是在纯人间经验上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独身为司铎来说仍是适合的,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方法,司铎为了天国及服务教会及人类的原故而放弃自己的自由,以体验在基督内的新自由。

今日教会仍然规定独身是司铎职务的必要条件,也认为只有那些接受了独身恩赐的人才该当接受司铎的任命。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独身不该只被视为各种作司铎的条件中,一件不得不容忍的事,否则它将失去作为记号的条件。它无法、也不能再表达出那种为了基督及天国而自愿不婚的能力。

时至今日,在牧灵工作上一种新的方式正在形成。在考虑候选人是否适合度独身生活的当儿,一位医生或心理学家的辅导也是需要的。再者对那些已经离开了司铎的团体,改度婚姻生活的人,教会团体必须与他们保持联络,希望他们在教会内,以适当的方式继续提供他们的服务。

参考书目:

金象逵,《性爱─ 婚姻─ 独身》,四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

Braceland, F. J., X. Léon-Dufour and X. Maillo.  Marriage et célibat.    Paris: Éditions du Cerf, 1965.

Joyce, M. and E. Robert.   New Dynamics in Sexual Love: A Revolutionary Approach to Marriage and Celibacy.   Collegeville: John's University Press, 1970.

Auer, A., R. Egenter and F. O'Conner.   Celibacy and Virginity.   Dublin: Gill and Son, 1968.

Cochini, Chr.   Origines apostoliques du célibat sacerdotal.   Paris: Éitions Lethielleux, 1981.

Barral-Baron, A.   Le célibat, chemin de vie: Ombres et lumières.   Paris: Cerf, 1990.

Gunzel, R. J.    Celibacy: Renewing the Gift, Releasing the Power.   Kansas City: Sheed and Ward, 1988.

Raguin, Y.   Celibacy for Our Time.   St. Meinrad: Abbey Press, 1974.

Sipe, A. W. R.   A Secret World: Sexuality and the Search for Celibacy.    New York: Brunner/Mazel,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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