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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孩洗礼 |
婴孩洗礼 yīnghái xílǐ INFANT BAPTISM 参阅: 562圣洗圣事 273宗教改革 368浸信会 97古圣所 113白拉奇主义 412教会史 (一)概念说明:婴孩洗礼infant baptism指天主教会给一个新生儿在婴儿期付洗,教会并没有严格规定婴儿期的时间。 (二)简史: 奥力振(Origen, 约185-254)认为它产自宗徒的传统,并引之为其二元论「人生而有罪」之思想的证明。按他的说法,人灵一受生即由肉身染上了罪污,婴孩洗礼就是为涤除此与生俱来的污秽;否则给婴孩付洗就成了多余的事了。戴尔都良(Q.S.F. Tertullian, 约160-223)认为洗礼恩宠与受洗者的信仰是分不开的,而且洗礼之后祇有一次忏悔的机会,因此他反对给婴孩施洗。但是他的这一反对,正好证实了婴孩洗礼在当时已成风气。圣奥斯丁(Augustine, 354-430)更以婴孩洗礼之普遍施行说明原罪的存在。此外,他也驳斥白拉奇主义所主张,小孩为入天国及教会需要洗礼,但为得永生,则不需要之。 宗教改革家,如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虽然强调圣事的效力在于圣事领受人主观的信仰,但他仍然支持婴儿洗礼,并驳斥重洗派(anabaptists)对婴孩洗礼有效性的否认。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则认为使成天主义子的恩宠在领洗之前已给予,洗礼之为圣事祇是对此先行恩宠做一权威性的印证罢了,所以为得救洗礼不是必需的,也无紧急施洗的必要。但是他也承认,正是经由洗礼,小孩始被接纳于新天主子民的团体中。 至于近代基督教各教派之间有关婴孩洗礼的争论,可分牧灵、圣经与信理三方面: 1)在牧灵方面,巴特(K. Barth, 1886-1968)指出,教会内有许多「睡觉」的基督徒,因为有许多人是经由「睡觉的洗礼」进来的。潘霍华(D. Bonhoeffer, 1906-1945)则认为,取消婴孩洗礼并非突破教牧瓶颈的良策;他也指出信仰的洗礼并不确保小孩长大后不在失落信仰。 2)在圣经方面,马克巴特(M. Barth, 1915- )根据他对新约的研究提出,天主教会施行婴儿洗礼对传自宗徒的基督信仰是一项背叛。耶肋米亚斯(J.Jeremias, 1900-1979)则引新约所谓的「全家格式」("Oikosformel") (宗十一14;六15,31,33;格前一16)和当时犹太的皈依礼证明初期教会已施行婴儿洗礼。但是严格说来,圣经既未为婴儿洗礼作证亦未反证,因为圣经不曾直接述及婴儿洗礼。 3)有关婴孩洗礼的争论,最后当归因于各神学立场的不同。若视洗礼的成效端赖领受人主观的信仰,必然会导致对婴儿洗礼之有效性的怀疑或异议。但是信仰按其本质并非纯个人之事,它得之于团体,亦在教会团体中成长。因此天主教会主张,成人领洗为了有效领受,须有接受洗礼的意向,为获得恩宠应有信仰和悔改的内在准备。至于幼童洗礼则赖「教会的信仰」("fides ecclesiae")。因那「未经同意而有的原罪,为未经同意而领受的圣事所消除」(DS 780)也是合理的。 (三)神学说明: 教会给婴孩付洗是基于天主愿意所有的人得救和基督救恩普遍性的信念;换言之,天主要人人经由耶稣基督获得永生。在教会的传统看法中,在原罪无救恩的处境下,得救唯赖死而复活的耶稣基督的救援行动。洗礼则是与基督同死同生的信仰事件,因而是进入教会分享天主救恩生命的入门圣事(参 17)。为此,教会不仅给婴儿付洗,而且在有生命危险时即予施洗。在此情况下,若无圣职人员在场,任何人(教友或非教友)均得以施洗,祇要施洗者具有做那教会所要做的意向,并以教会施洗的方式行之便可,即以自然水倾倒婴儿前额,同时念:「我洗你,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DS 1314,1315,1349)。 关于未受洗已死亡之婴孩的命运,神学传统上有所谓「古圣所」(limbo)之说,即界于天堂与地狱之间为亡者灵魂之一安息处所。「古圣所」的存在祇是神学上的一个假设,教会训导权未予以钦定。为此有些神学家们主张,如同所有的亡者,婴儿在死亡之际面对天主的召唤会为自己的命运做一决定性的抉择。 总之,天主愿意所有的人得救,但是人人获得救恩的方法都不一样;这些不同的方式只有天主知道;赖天主的仁慈与智慧,今日教会相信,天主必然以某种人类所不知道的方式赐予已亡的婴孩救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