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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果律


双果律

shuāngguǒ lù

DOUBLE EFFECT, PRINCIPLE OF

参阅: 360伦理行为 213良心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653德性 362伦理道德

()概念说明:

「双果律」(或称「双重效应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是一种既容许某些例外,又限制这些例外的伦理规则。更具体地说,它是指一些带有双重层面或效果的行为。由于某些行为所引起的效果本身是错误的(即所谓「本质上的恶」,intrinsic evil),所以,只有当这些本身错误的效果不是故意引起的时候,才能容许这些行为的发生。此说的倡导者主张,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 1225-1274)在论及自卫问题时所说的"praeter intentionem"「在真正意向旁」观念即为双果律的最初形式。

十九世纪的伦理神学家在阐释此伦理原则时主张,任何会引起「恶」的结果之行为,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可得到合理化:

1)引起恶的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是中性的),而不是一种道德上的恶。

2)行为者的意向必须是正确的;意即,恶的结果不是故意引起的。

3)恶的结果必须跟善的结果有同样的原因,否则恶的结果就成为善的结果之工具,就是故意的行为。

4)要容许恶的产生必须具有足够相称的理由(proportionate reason)。只要能满足这四个条件,则行为所引起的恶就可称为「非故意的副作用」或「间接的故意」,而可以因相称理由的存在而得到合理化。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个患有子宫癌的孕妇若不接受任何手术治疗,则癌细胞可能蔓延全身而危及母亲和胎儿的生命。若切除子宫,则母亲虽可免于死,但胎儿却必须因此牺牲。根据上述的四个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切除子宫是可以容许的,因为切除子宫的行为本身是善的(或中性的);这么做的动机是正确的(为了救母亲生命);恶的结果跟善的结果有同样的原因(不管怀孕与否,都必须切除子宫,这表示胚胎的死并不是为了得到善而引起的);而且这个行为具有相称的理由。

()双果律一直为伦理神学家们所采用,特别应用于三种问题的讨论上:1)牵涉另一人的罪之行为。2)牵涉杀人的行为。3)牵涉性方面的问题之行为。由于这三方面问题的重要性,而它们可能发生的情况之多,几乎是无限的,所以,长久以来,哲学家和伦理神学家们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双果律决疑论。

()教会训导:双果律也一直是天主教教廷所采用的,特别在最近教廷的官方文件中。例如,在论及堕胎问题时:

碧岳十一世(Pius XI, 1922-1939)说:「有什么足够的理由可以原谅直接杀害无辜者的行为?」

碧岳十二世(Pius XII, 1939-1958)一再谴责「故意而直接杀害无辜的人类生命」的作法,并主张「无论母亲或胎儿的生命都不可遭受直接的压抑。」他也把直接和间接的区别应用于避孕药的使用问题。

对此区别的应用,最近而最具权威的是保禄六世(Paul VI, 1963-1978)的《人类生命》通谕。在此通谕中,教宗说:「我们必须再一次宣布:直接中止已在进行中的生育过程,也就是直接期望而达成的堕胎行为─ 即使是为了治疗上的理由─ 都要绝对排除于合法控制生育的方法之外。」他接着说:「就如教会训导权所一再主张的,直接的绝育(sterilization)措施─ 不论是永久性的或暂时性的,不论是男人或女人的绝育─ 也必须排除。」

()今日研讨的问题:

对双果律原则的使用至少产生了二种一般性的结果:

1)因固守简单的「不可杀人」规则(或「性行为只为生育」的规则)而有的不可容许的结果减少了。在通常的情况中,绝对不可杀人的规则并非难以遵守的规则。但是,假若人无条件固守这个规则,那么,当人面对一个不守这个规则的攻击者时,将求助无门。因此,长久以来,天主教的传统都把这个规则局限于「无辜者」的生命上。然而,在某些情况(特别是产科医学方面的情况)中,即使固守这个修正过的规则,仍将造成许多生命的丧失。于是另一种更详细的修正规则乃应运而生。这个修正乃是有关直接和间接杀人的区别。如此,在某些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中,便可能为了救母亲的生命而「间接杀害」胚胎了。

2)此种对不可杀人的规则所做的限制性解释,不只使得在某些冲突情况中救人生命成为可能,而且也保存了「义务论」(deontology)的原则。既符合救命为要的常识性需要,也持守不可杀人的规则。简言之,义务论上不可杀人的严格规则─ 不可直接杀害无辜人类的生命─ 经过「目的论」(teleology)方面的修正之后,已逐渐为人所接受。

大约自1965年以来,双果律的理论已受到挑战(大半表现于克瑙尔(P.Knauer, 1935- ),徐勒(B. Schueller, 1925- )和杨森(L. Janssens, 1908- )等人的著作中)。虽然这些修正论者彼此间的意见仍然分岐,但是他们都一致把过去双果律所认可的行为做了目的论的了解。传统的理论强调以「直接」和「间接」的字眼来描述某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本身是恶的」(malum in se, evil in itself),跟结果丝毫无关。但是,修正论者却舍传统「直接─ 间接」的说法,而藉助目的论的方法强调「相称原因」的重要性,并把「恶」区分为「存有的恶」(ontic evil)或「道德前的恶」(premoral evil)和「道德的恶」(moral evil)

参考书目:

廖涌祥,〈双重效应伦理原则及其修正理论─ 相称论〉,《神学论集》88 (1991)227-252

McCormick, R. A..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How Brave a New World?    London: SCM, 1981. 413-429.

─── and P. Ramsey.   Doing Evil to Achieve Good: Moral Choice in Conflict Situations. &n, bsp;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78.

Sun, Hsiao-chih Johannes.   Heiligt die gute Absicht ein schlechtes Mittel? Die Kontroverse ueber Teleologie und Deontologie in der Moralbegruendung.   St. Ottilien: EOS Verlag, 1994.

廖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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