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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
离婚 líhūn DIVORCE 参阅: 488婚姻圣事 365家庭 253性 429基本抉择 (一)概念说明:离婚divorce,从法律上说,是指夫妻间正式的离异,解除婚姻的关系和义务。从教会法的观点而言,是指解除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并且不允许再婚。但不一定所有的人认同教会法的主张,因此离婚不再婚的问题成为现代教会所面临的最棘手、也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二)圣经:一般新教(基督教)的学者都认为福音书中耶稣做了禁止离婚的教训(谷十11~12;路十六18),但这个教训被初代教会的现实情况所修改,变成只要「妻子不贞」,即可诉请离婚(玛五31~32;十九9)的例外。但一般来说,圣经对有关离婚问题的教训并不很明确。原因是:初代教父们对此问题缺乏一致的看法;不同时代或地方的教会各有独特的处理方式;圣经学者们所提出的解释也莫衷一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全部新约的教训都跟「绝对不可离婚」的主张完全不一致。 (三)简史: 从教会历史来看,初代教会时代,有一段相当长的时期,离婚和再婚是容许的。但后来逐渐演变成「婚姻不可拆散」的倾向。在西方教会的传统中,禁止离婚的规定是在十世纪克吕尼(Cluny)的改革以及大学制度刚成立之后才建立起来的。而东正教的传统则倾向于容许离婚的存在,并容许无辜的一方再婚。 传统上,天主教西方教会规定一切合法有效的婚姻都是不可解散的。也就是说,一对受过洗的男女,经过合法的手续完成了婚姻圣事,并有了婚姻的「既遂」事实,那么他们这种「圣事既遂婚姻」(亦即所谓「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不仅是婚姻当事人不能自己解散,而且任何人间的权威(包括教会)都不能宣布解散它。就如《天主教法典》第1141条所说:「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间权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只有缺少圣事性或既遂性的婚姻,才可在一定条件下,经由教会权威宣布解散。如果双方都未受洗,或只有一方受过洗,则要解散他们的婚姻,就有二个可能的方法:1)根据所谓「保禄特权」的原则(法典1143条),受过洗的一方有权重婚,假如未受过洗的一方拒绝与他和平相处。2)根据所谓「伯多禄特权」的原则,任何婚姻,只要有一方是未受过洗的,就可以经由教宗 宣布为无效(法典1142条)。 (四)从神学上来看: 近代有关婚姻绝对不可拆散的主要理由乃是根据盟约之爱(covenant love)的观念,以及基督徒的婚姻象征基督与教会联合的说法(弗五21~33)。藉此盟约之爱,天主自己跟祂的百姓合一。盟约之爱强调忠诚,就如天主对自己所作的应许完全忠实。盟约之爱也表示委身,它不受时间或环境改变的影响,甚至不能因对方的回应而有所变化。它是天主对人类所表现的忠实之爱(agape)。但是基督徒婚姻之爱能否与这种爱划上等号,却有待商榷。在教会史中,除了一些激进的小教派之外,基督宗教的主流派神学从未要求基督徒完全地实现这种天主之爱。因为人类的爱(包括基督徒夫妻之间婚姻的爱)是永远不能跟天主的爱相比的。所以,天主的爱只能是婚姻之爱的理想。 同理,任何基督徒的婚姻也都不能完全代表基督与教会联合的象征。因为任何基督徒的婚姻,必然都不像基督与教会联合的完美。特别是当婚姻关系中已经没有爱的存在时,更不能表现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充其量只可说,基督与教会的联合确能要求人类做到婚姻的忠实,但是人类的不完全却指出:婚姻只能代表基督与祂的教会联合的一种不完美的象征。而第二次婚姻的婚姻本身也能表现这种象征。 有了这样的了解,基督徒必须承认,在这世界中,婚姻的不可拆散虽是耶稣的要求和所有基督徒夫妻的共同目标及理想,但是也应承认,有时候有些婚姻已经面临无法挽回的破裂,和灵性上死亡的事实。所以,此时离婚成为一种「勉强的必要」。教会不应拒绝或排斥在此种情况下的离婚者参与圣体圣事的权利。就如教宗若望保禄二世的《家庭团体》劝谕(第84号)所说,对离婚者应继续提供帮助:「继续牧养他们,不要让他们脱离教会,应该让他们能够继续分享教会的生命……教会也要为他们祈祷,鼓励、支持他们。」(但是教宗仍不能容许离婚而再婚者领受圣体或为他们举行任何教会仪式。) 参考书目: 《天主教法典》(The Code of Canon Law,1983),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85,1141-1143条。 金象逵,《性爱.婚姻.独身》,四版,台北:光启出版社,1993。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台北:中国主教团秘书处,1982,84号。 廖涌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