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第一卷:总则

第十题 时效


0197     
时效为取得或丧失主权,以及消灭义务的方式,教会对于时效接受所在国民法的规定;但应遵守本法典所规定的例外。
0198     
时效非出于善意者,无效。善意非仅于时效的开始,而于时效需要的全部期间内,均为必要。唯应遵守1362条的规定。
0199     
下列各项不能以时效取得:
1. 自然或成文神律所付与之权利与义务;
2. 仅能由宗座特恩所获得之权利;
3. 直接关系信徒属灵生活的权利与义务;
4. 教会所划分确定无疑的疆界;
5. 弥撒的献仪与献祭之义务;
6. 授予依法应由圣职人行使的教会职务;
7. 视察权利与服从义务,致使基督徒不能受教会任何权力的视察,亦不隶属于任何权力之下。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