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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总则

第十一题 时间之计算


0200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时间之计算,依下列各条之规定。
0201     
1项-连续时间意谓无中断的时间。
2项-有时间即可用以行使或取得个人权利的时间;但遇不知或不能行使的人,即告停止。
0202     
1项-法律上之一日,为含有廿四小时连续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半夜起计算;一周为七日;一月为卅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言明年月如历书计算者,不在此限。
2项-年或月如为连续者,常应依历书计算。
0203     
1项-开始日不应计入期限内,但此期限的开始与一天的开始为同时或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如无相反的规定,结束日计入期限内。如期限为一月或多月,一年或多年,一周或多周者,同历数的最后一日的结束为终止。最后月无相当之日者,以月之末日为期限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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