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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天主子民

第三编 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


第一组 献身生活会 第一题 献身生活会之共同规则 0573

1项-藉宣愿遵福音劝谕的献身生活是一种固定的生活方式,信徒据以在圣神的推动下更密切地追随基督,将自己完全奉献于最爱的天主,并以新而特殊的名义致力于为光荣天主,建设教会,拯救世界,为天国服务,以获致爱德的成全,并且在教会内成为显著的记号,以预报天上的光荣。

2项-这种献身生活方式的会,经教会主管当局依法建立后,基督信徒可自由加入,遵照本会的法规藉圣愿或其它圣约,承诺实践贞洁、贫穷、服从的福音劝谕,并藉此等劝谕所导致的爱德,以特殊的方式与教会及其奥秘相结合。

0574

1项-在这种会内承诺福音劝谕者的身份,属于教会的生命和圣德,因此在教会内应由众人助长和推行之。

2项-蒙天主特别召唤而获得这种身份的信徒,在教会的生活内享用特殊恩惠,而且按各该会的宗旨及精神有助于教会救世使命。

0575

福音劝谕奠基在老师基督的道理与模范上,是神性恩惠,此恩乃教会从天主接受,并赖天主宠佑常期保存。

0576

对福音劝谕的解释,实行福音劝谕之立法,以及依法核准成立这种固定的生活方式:是教会当局的职责。此教会当局有责照顾此献身会,以确保按照创立人的精神及健全的传统增长和发展。

0577

献身生活会在教会内非常繁多,所受天主圣宠所赐恩惠彼此互异,其所追随基督,或着重祈祷、或着重宣讲天国、或着重加惠于人、或着重与世人交往,惟常系承行天父的旨意。

0578

表达创会人心意和由教会主管当局所批示的有关会的性质、宗旨、精神和特征,以及健全传统:这一切构成会的祖产,应为众会士忠实遵守。

0579

教区主教向圣座请示后,始得在自己辖区内以正式法令设立献身生活会。

0580

某一献身生活会与另一会合并,由合并会者的主管当局保留,惟常应维持被合并会的合法自治权。

0581

献身生活会划分为无论何种名称的分会,设立新分会,将已建立的分会合并,或另行规划,得由会的主管当局照会宪处理之。

0582

数个献身生活会的融合或联合为一之权由宗座保留;此种会联盟和结盟之权亦由宗座保留之。

0583

献身生活会对宗座批准的事项,无宗座的许可不得变更。

0584

撤消献身生活会的权归宗座,对被撤消会的财产处理,亦由宗座保留。

0585

撤消献身生活会的分会权,归于该分会所属之主管当局。

0586

1项-每一献身生活会皆有对生活尤其治理有适度的自治权力,在教会内得享有自己的纪律,并得保存578条所述之祖产完整无损。

2项-对此种自治权,教区教长应加以维持与保护。

0587

1项-每一个献身生活会为忠实地维护自己的圣召和身份,应在各该会的基本典章即会宪内订立基本规章;除应保存578条的要件外,应规定该会的治理,会士的纪律,成员的招收及陶成,以及圣愿的对象。

2项-此类会宪,须由教会当局核准,而且仅由其同意始能更改。

3项-在此类会宪内应恰切的使神修及法律等各要素互相配合;但会宪规则无必要不应增多。

4项-由献身生活会主管当局制定的其它规则应适宜地放入其它会规集内,此等规则得按时地的需要作适当的修订或适应。

0588

1项-献身生活的身份,按其性质,既不是圣职的,也不是无圣职的。

2项-称为圣职会,是因创会人所要求的目的或计划,或因合法的传统,而由圣职人主持,执行圣职事务,而且由教会当局承认为圣职的会。

3项-称为无圣职会,系由教会权力承认其为无圣职会,就其性质、特征、宗旨而言,行使由创会人或合法传统规定的本有职务,但不包括执行圣职。

0589

称为宗座立案献身生活会,如果该会系由宗座所建立或由宗座正式诏书所核准;称为教区立案献身生活会,如果该会系教区主教所建立,尚未获得圣座核准诏书。

0590

1项-献身生活会既系以特殊方式为天主及全教会服务,因此有特殊的理由隶属于教会的最高权力。

2项-每位会士因其服从圣约,也应服从教宗,以教宗为其最高上司。

0591

为更易于顾全各会的福祉及传教的需要,教宗得以其全教会首长及关心公共利益的地位,使献身生活会不受教区教长之管辖,而隶属于其本人或其它教会当局。

0592

1项-为培养会与圣座的共融,每一会的最高上司应照宗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宗座呈递关于该会状况及生活的简报。

2项-每一献身生活会的上司应将与所属成员有关的宗座文件,使之知晓,并督导遵守。

0593

除遵守586条的规定外,宗座立案的会,关于其内部的管理及纪律,直接而惟独地隶属于宗座权力。

0594

教区立案之会,除遵守586条之规定外,常受教区主教的特别照顾。

0595

1项-核准会宪,并认可合法加入会宪之修订,为总会院所在地主教之权,惟对圣座经手的条文除外,而且处理关系全会的重大事项,超过内部职权范围者,亦是该会总会院主教的职责,而且如该会发展至他教区,应征询其它教区之主教的意见。

2项-教区主教得对个别事件豁免会规。

0596

1项-献身生活会的上司及会之代表对本会会士享有教会普通法及会宪所规定的权力。

2项-在宗座立案的圣职修会内,上司并享有教会在内庭及外庭的治理权。

3项-131、133及137至144各条的规定亦适用1项所述的权力。

0597

1项-所有天主教徒,具有正确意向,具备教会普通法及各该会本有法规要求的资格,而无任何法定限制者,皆可加入献身生活会。

2项-缺乏适当准备的人,不能加入。

0598

1项-各个会得针对本会的性质及宗旨,在会宪内划定生活方式,以遵行贞洁、贫穷与服从的福音劝谕。

2项-会内所有成员不但皆应忠实地,完整地遵行福音劝谕,而且应照本会法规调整生活,藉以达成本身份的成全。

0599

贞洁的福音劝谕为争取天国而设,系未来世界的记号,也在不分散的心中成为丰富养育的泉源,度独身生活负完全节制的义务。

0600

贫穷的福音劝谕是为效法基督,祂本富有,但为我们成为贫乏者,除度实质和精神的贫穷生活外,尚且应勤勉检朴,远避地上的财富。此劝谕要会士按照各该会会宪的规定,在使用及处理财物上应受管辖及限制。

0601

服从的福音谕是以信德和爱德的精神跟随服从至死的基督。此劝谕责成会内成员照各该会的会宪,志愿服从合法长上,犹如天主的代表。

0602

如兄弟般的生活为每一会所固有,因此全体成员在基督内合力组成特殊的家庭,大家互助,以达成每一个人的圣召。弟兄般的共融,根植并奠基在爱上,各成员藉此成为在基督内普遍和好的榜样。

0603

1项-除献身生活会外,教会承认独修生活的会,入此会的基督信徒严格的从世界隐退,以慎独的缄默,勤行祈祷与补赎,奉献自己的生命,以光荣天主及拯救世界。

2项-以献身生活奉献于天主的独修士,如以圣愿或其它圣约在教区主教前公开宣发随从三福音劝谕,并在该主教指导下遵守本有的生活方式,始得法律承认。

0604

1项-上述各献身生活方式之外,尚有贞女会,加入的贞女订立紧随基督的善志,遵照由教区主教批准的礼仪奉献于天主,奥秘地许配于天主子基督并委身为教会服务。

2项-为忠实遵守自己的善志,并为互相协助对教会从事符合本身份的服务,贞女可以互相联合而成为团体。

0605

批准奉献生活新型式权由圣座保留。教区主教应尽心分辨关于奉献生活由圣神付托于教会的恩惠,并且协助推动人以最佳的方式表明所订计划,并以适当的规则保护之,尤其要遵守本编所订之共同规则。

0606

所有关于献身生活,及其成员的规定对男女两性均能应用,但由相关条文或事情的性质另有其它意义者,不在此限。

第二题 修会 0607

1项-修会生活,既为整个人格的奉献,彰显天主在教会内制定的奇妙婚姻,做来世的记号。为此会士将自己完全奉献,恰如献给天主的祭祀,藉此祭祀,会士将全部存在成为在爱内向天主做的不断敬礼。

2项-修会是团体,其成员应遵本会法规定,宣发终身公愿,或定期重发的暂时公愿,并共同度兄弟般的生活。

3项-会士为基督及教会所做公开见证附带与世俗的隔离,此种隔离是每一个修会本身的性质和宗旨。

第一章 修会会院之建立及其撤销 0608

修会团体应居住在依法建立的会院内,并隶属于依法指派的上司权下。每一会院应有圣堂,在内举行圣祭并保存圣体,使之成为团体的中心。

0609

1项-修会会院应照会宪规定,由主管当局建立,惟须先征得教区主教同意书。

2项-为建立隐修修女院,应另具备圣座的许可。

0610

1项-为建立会院,应先考虑教会与修会的利益,并遵照修会本身的宗旨及精神,周详审查为会士善度修会生活所需要的事项。

2项-除非明智审断能照顾会士的需要,不得建立任何会院。

0611

教区主教一经同意某修会建立会院,即赋与该修会下列权利:

1.照该会本身性质及宗旨度生活;

2.依法执行该会本有的工作,但不得妨碍同意书中附加的条件;

3.为圣职修会附设圣堂,但不得妨碍1215条3项的规定,并在执行圣职务时,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0612

欲使修会院从事非其会院所应有的传教工作,须有教区主教的同意;但在不妨碍建院的法规下,改变有关内部的管理及纪律的事务不在此限。

0613

1项-咏祷修会及男隐修会的会院,在院长的管理与照顾之下,享有自治权,但会宪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自治会院院长是法定高级上司。

0614

与男修会联合的女隐修会院得依照会宪治理并遵守其本有生活方式。双方相互权力与义务之划定,要能因联合而促成精神福利。

0615

具自治权的隐修院,如除自己的上司外,无其它高级上司,也不与其它男修会联合,为使此男修会上司依照会宪规定对此隐修院享有真正的权力,应将之付托教区主教依照法典加以特别监护。

0616

1项-依法建立的修会会院得由最高上司依照会宪的规定,在征询教区主教后撤销。修会有权维护其所撤销会院的财产,但应顾全创建人或奉献资源人的意愿及依法取得的权利。

2项-如修会仅有一会院,其撤销权归宗座,对其财产之处理权亦由宗座保留。

3项-关于613条所称自治会院,撤销权归该会院代表大会,但会宪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项-关于自治的修女隐修院,撤销权归宗座,惟应遵守会宪对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修会之治理 第一节 上司及参议会 0617

修会上司应依照教会法及其修会法尽其职务并行使其权力。

0618

上司应以服务精神行使其藉教会职权由天主取得的权力。为此,在尽职时要顺从天主的旨意,治理属下犹如天主的儿女,以尊重其人格来推动志愿的服从,要甘心情愿地聆听他们,并培养他们对修会及教会利益的共同动力,但对应做的事,仍拥有决定与命令的权力。

0619

上司要以自己的职务勤奋努力,并与付托给自己的成员一致研究建设在基督内的友爱团体,在内寻求并爱天主在万有之上。所以,上司要经常以天主圣道的营养品培养之,并引导其举行神圣礼仪。要以善表督促众人修德,并遵守本会的会规及传统;要适当地补助个人的需要,辛勤照顾看望病者,改正不安静者,慰藉懦弱者,对人人皆要有耐心。

0620

称高级上司,指治理全修会的会长,或省区或和省区相等的省会长;自治会院的院长,以及上述上司之代理人。与以上相等的上司尚有隐修联合会的首席院长及其上司,此级上司并无法典赋与高级上司的一切权力。

0621

若干会院结合,成为同一修会的直属部分,隶属同一上司权下,一经合法权力依法成立,即称为会省。

0622

最高上司对所有本会会省,会院及成员皆得依其本有法执行其权力。其它上司则仅享有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0623

为使会士能有效地被任命或被选为上司,必须于发终身愿或确定愿后,具备本会法规定的适当年限,如担任一高级上司,则更应具备会宪规定的年限。

0624

1项-上司任期应依照修会的性质及需要有一定的适当期限,但对最高上司及自治会院的上司,会宪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修会本会法应以适当的法规制订,勿使有期限的上司常久而不间断的担任管理修会的职务。

3项-上司得在任期内依照修会法订立的原因被免职,或调至其它职务。

0625

1项-修会最高上司应依照会宪规定,依法选举出任之。

2项-615条指的自治隐修院的院长之选举,及教区立案修会的最高上司之选举,应由修会总会院所在地之主教主持之。

3项-其它上司当依照会宪规定产生之,如果由选举产生,应由主管当局的高级上司批准;如被上司任命,则事先应适当征询意见。

0626

上司委任职务及会士选举皆应遵守教会法及本修会法规;应避免流弊及循私情,除重视天主和本会的利益外,应毫无顾虑地任命或选举适当及合格的人。在选举时,力戒为自己或为他人,直接或间接争取选票。

0627

1项-修会上司应依照本会宪的规定,设置参议会,并在执行职务时妥善运用此参议会的功能。

2项-除普通法规定的事例外,修会本有法得划定上司有效行事的案例,即依127条的规定,何者必须参议会的同意,何者仅须征询意见。

0628

1项-依照修会本有法被任命担任此职的上司,应在指定时间,在其权力范围内视察修会院及付托于他的成员。

2项-教区主教有权利及职责视察下列修会院的纪律:

1.本法典615条所提之自治隐修会;

2.在本教区设立的教区立案的每一个修会院。

3项-各会士应忠诚地与视察人合作,凡依法的询问,皆应以爱德据实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支开会士,使之不尽此项责任,或阻止达成视察的目的。

0629

上司应住守在他的会院内,除依照其本会法的规定,不应擅离会院。

0630

1项-上司应认可会士对忏悔圣事及良心辅导的自由,但仍应遵守本会纪律。

2项-上司应照本会法的规定,为会士设置适当的听告解司铎,以便利会士勤行告解。

3项-在修女隐修院,在培育会士的修会院,及在人数众多非圣职的团体内,应设置由教区教长与团体协商而批准的经常听告解司铎,但不得附加去向此种司铎告解的责任。

4项-上司不应听属下的告解,但属下自愿请求者不在此限。

5项-属下得以信赖心就教上司,得自由而自愿地打开自己的心灵。但应禁止上司以任何方式诱导属下向自己做良心的披露。

第二节 代表会 0631

1项-总代表会依照会宪的规定,在修会内享有最高权力,其组成应代表整体修会,是同一修会在爱德内合一的真实记号。其主要任务为:对578条所规定的修会祖产加以维护并加以推展,使之作适应的革新;选举最高上司,商讨重大事务;颁发全体会士一律遵守的规则。

2项-代表会的组织及其权限应在会宪内明订;本会法得另行规定召开会议时的程序,尤其对选举及处理事务的程序。

3项-依照本会法规之规定,不但省会及地方会的团体,而且任何本会成员皆能向总代表会自由地提供自己的愿望及建议。

0632

修会法应慎重地规定有关修会内其它代表会及类似会的事宜,即规定其性质、权力、组织,以及召开的方式和时间。

0633

1项-参议或咨议机构应依照普通法与本会法之规定忠于受委托的职务,并以自己方式为全修会或团体的利益,表达本修会所有成员的关注与参与。

2项-在订立或使用参议或咨议的方法时,应慎重明智,并抱适合本修会的性质及宗旨的态度。

第三节 财产及其管理 0634

1项-修会,省会院及会院既为法人,即有合法权利取得,持有,管理,变更财产,但会宪对此权力有排除或限制者除外。

2项-但应避免任何种类的奢侈,无节制的图利,以及财产的累积。

0635

1项-修会的现世财产既为教会的财产,应受本法典第五卷「教会财产」规定之管制,但另有明文规定者不在此限。

2项-任何修会皆应制定使用及管理财产的适宜规则,以培养、保护,表达其修会本有的贫穷。

0636

1项-在任何修会内,同样在任何高级上司治理的省会内,应在高级上司外依照本修会会章的规定,设置财务主任,在其所从属上司指导下管理财产。同样在地区修会团体内,亦应尽其所能,设立与地区上司不同的财务主任。

2项-财务主任和其它职员,应照本会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向主管当局对所管理的事务报告账目。

0637

615条所提的自治隐修会院,应一年一次向教区教长报账;教区教长对教区立案修会院的财务账目有权知晓。

0638

1项-本会法得在普通法的范围内限定超越经常管理的目的及方式的行为,并得订立为使非常管理行为生效所需要的条款。

2项-经常管理的费用及法定行为,除上司可有效运用外,其它职员在其被依法委派的职务范围内亦得运用。

3项-为有效变更或处理能使法人产业陷入恶劣状况的任何事务,需要主管上司征得参议会同意的书面批准。但为处理超过宗座为该地区限定的金额,或处理藉许愿奉献于教会的物品,或者处理因历史或艺术价值的珍贵物品:需要另加圣座之批准。

4项-为615条所指的自治隐修院及教区立案的修会,尚需要有教区教长之同意书。

0639

1项-如法人经上司之准许缔结债务及借款,应当负责偿还。

2项-如会士经上司之准许处理自己的财产,当由其自己偿付;如由上司命令处理修会的财物,修会应当偿付。

3项-会士如无上司任何准许而负债务,当由其自己偿付,法人不应负责。

4项-但应确认,对抗因契约之缔结而受益的当事人,会士常能提出控诉。

5项-修会上司除非确悉由经常收入能偿还利息,而且在不太久的时间内能以合法的分期方式归还本金,不应准许负债。

0640

修会应斟酌各处的情况,设法做爱德及贫穷的团体见证,并尽力将自己财物补助教会的需要并救济穷困的人。

第三章 会员之收录及培育 第一节 入初学 0641

高级上司得照本会法的规定,有权收录初学生。

0642

上司要谨慎考虑所收录的人,除必备的年龄外,要有健康的身体,适合的性格,及为度本修会生活应有的成熟和足够的资格:关于健康,性格及成熟各项如有必要可采用专家的测验,但应遵220条的规定。

0643

1项-被收录初学无效:

1.未满十七足岁者;

2.婚姻存续中的配偶;

3.在某献身修会尚有圣愿之约束者;或加入某使徒生活团者,但须遵守684条之规定;

4.被威胁、重大怕惧或欺诈驱使进入修会者,或上司为相同状态所驱使而收录之者;

5.隐瞒已加入某献身生活会或某使徒生活团者。

2项-修会本有法得订立其它有效限制,或附加条件。

0644

上司对教区圣职人员,非经征询其本教区的教长,不得收录;亦不得收录负债而无力偿还者。

0645

1项-候选人被准入初学前,应提交领洗与坚振及自由身份之证件。

2项-如所收录的人为圣职人员或某献身生活会,使徒生活团或修院的修士,应另行具备该教区教长,该会或该团高级上司或修院院长的证书。

3项-修会本有法得索取对该候选人适合及无限制的证明。

4项-上司如果视为有必要,也可秘密要求其它数据。

第二节 初学及初学生之培育 0646

初学系修会生活之开始,其目的在使初学生对天主及本修会之圣召有更好的认识,并经历修会的生活方式,以其精神来陶冶其心灵及智能,并可验证其意向与适应性。

0647

1项-初学院的设立、迁移、撤除,须由修会最高上司征得本会参议会的同意,以书面法令为之。

2项-为使初学有效,初学应在正式而设立的会院为之。在特殊情况下,且当视为例外,经最高上司取得参议会同意后的准许,初学生得在本会其它会院,在某位代替初学导师之练达会士辅导下为之。

3项-高级上司得准许初学全体在其指定的其它修会院,做一段时间的居留。

0648

1项-为使初学有效,应在初学院团体内居住十二个月,惟647条3项的规定维持不变。

2项-为完成初学的培育,会宪可在本条1项规定的时限外,得订立在初学院团体外,做一段或多段的使徒工作实习时期。

3项-初学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0649

1项-除647条3项及648条2项的规定外,离开初学院超过三个月,无论连续或间隔,则初学无效。超过十五天,应加补足。

2项-经高级上司的宽容,初次愿能提前,但不得逾十五日。

0650

1项-初学之目的,要求初学生在导师指导之下,依照各修会所订立的计划受培育。

2项-初学之管理,在高级上司权力下,由一位导师执行之。

0651

1项-初学导师应为本会会士,已发终身愿依法任命者。

2项-如有需要,可为导师派助理,惟关于管理与培育初学的政策,应隶属导师权下。

3项-被派培育初学生的会士,应勤勉准备,不受其它工作阻碍,而能有效地并恒久地尽自己的职务。

0652

1项-导师及其助理应分办并验证初学生的圣召,逐步陶成之,使之善度本修会的成全生活。

2项-要引导初修练人性的及基督信徒的德行;藉祈祷,克己引导他们度圆满的成全生活;训练他们默观救赎奥迹,阅读并默想圣经;准备他们以礼仪恭敬天主,使他们学习藉福音劝谕在基督内奉献于天主和人类的生活,并使之对教会及其众牧人满怀敬爱。

3项-初学生应确认自身的责任,主动与导师合作,忠实地答复圣召的恩宠。

4项-修会会士应费心,以生活示范及祈祷,在修会初学生培育上尽力合作。

5项-648条1项所规定的初学时期应正式用来陶成初学,为此,初学生不可忙于研读,或从事不直接促进陶成的职务。

0653

1项-初学生可自由离开修会;修会主管上司亦能开除之。

2项-初学生做完初学后,如被判定合格,则应准其发暂时愿,否则,开除之;如对其资格尚有疑虑,可由本会之高级上司依照本有法规延长考验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节 发愿 0654

会士藉宣发公愿,表明力行福音三种劝谕,以教会的职权奉献于天主,加入修会,享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0655

暂时愿期限由本修会法规定之,不得短于三年亦不得长过六年。

0656

为有效宣发暂时愿必须:

1.发愿人应至少满十八;

2.应有效完成初学;

3.应由主管上司经征询参议会后,依法自由批准;

4.应明白表达,且非因受威胁,怕惧或欺诈而为之;

5.由合法上司自己或藉他人接受其圣愿。

0657

1项-发愿期限届满后,会士自愿申请,而且被审定合格时,应准其重新续愿或发终身愿,否则离会。

2项-暂时愿时限,如主管上司认为适当,可依本有法再加延长,但会士暂时愿全部期限不得超过九年。

3项-发终身愿时间可因正当理由提前,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0658

除656条3、4及5各款所列的条件,及其它由修会附加的条件外,发终身愿者须:

1.至少满二十一岁;

2.历经暂时愿期间至少三年,但657条3项的规定除外。

第四节 会士之培育 0659

1项-在每一个修会内,为所有发暂时愿后的会士应完成培育工作,以圆满地度本修会生活,并适当的达成本修会的使命。

2项-为此,修会本有法得斟酌教会需要及人类和时代的环境,并附合本修会宗旨及性质的要求,策划此类培育的计划及期限。

3项-准备接受圣职会士的培育,由普通法及本会固有的研读计划管理之。

0660

1项-培育应有系统,适合会士的领悟能力,应是神修的、使徒的、教义的,而同时也是实用的,而且得视情况颁给教会和国家的学位。

2项-会士在接受这种培育的时期内,不应委任阻碍培育的职务和工作。

0661

会士应终生殷勤致力于神修的、教义的、实用的培养:上司也应费心安排进修的环境与时间。

第四章 修会及其会士之义务与权利 0662

会士当按照福音的指示,及本修会会宪表达的阐释,以跟随基督作为最高的生活法则。

0663

1项-默观天主的事理,殷勤地在祈祷中与天主结合是所有会士第一和主要的职务。

2项-会士应每天尽力参加感恩祭典,领基督的至圣圣体,并朝拜临在圣事内的主。

3项-要专心阅读圣经,做默祷,依照本修会规定妥善地诵念每日礼赞,为圣职人亦应尽276条2项3款规定的义务,并执行其它虔诚课业。

4项-要特别敬礼天主之母圣童贞,奉她为所有献身生活的模范与护卫,并以玫瑰经敬礼之。

5项-要忠实奉行年退省。

0664

会士要勉力,使心灵归向天主,每日做省察,并勤行忏悔圣事。

0665

1项-会士要住在本会会院,度团体生活,非经自己上司许可不得离开会院。至论长期不在会院,高级上司征得参议会同意,有正当原因,能准许会士在会院外居住,但不得超过一年,但因治病,或读书,或以本会名义做牧灵工作者不在此限。

2项-会士从修院违法离开,存心脱离上司管辖者,上司应寻找之,助他返回,坚定于自己的圣召。

0666

在使用传播工具上,当有必要的辨别力,并应避免伤害自己圣召及为献身人的贞洁有危险的事。

0667

1项-在一切会院内,应依照本修会的规定保留适合本会性质及使命的静地,常在修会院保留一部分只为会士使用。

2项-在度默观生活的隐修院内,常应遵守更严格的静地纪律。

3项-为度完全默观生活的女隐修院,应照宗座订立的规则,遵守所谓宗座静地律。其它女隐修院则应遵守适合本修会性质及会宪规定的静地律。

4项-教区主教因正当理由有权进入设立在自己教区内女隐修院的静地内,并有权因重大理由且经院长同意,准许其它人进入,并且能准许修女出静地,在外逗留一段确实必要的时间。

0668

1项-会士发初愿前将自己的财产让给他所愿意的人管理,对其财产的用途及利息除会宪另有规定外,得自由处理之。至少在发终身愿前应妥立依国法生效的遗嘱。

2项-如因正当原因变更此种处理及对财产做任何处置行为,则需照本修会规定请求主管上司的允准。

3项-会士由其本身辛劳或因修会理由所得收入,皆归修会。任何因抚恤,救济的理由,或保险的任何方式,补助他的财物皆归修会,但修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项-会士因修会性质应完全放弃自己财产者,应于发终身愿前尽可能采用国法有效的手续放弃,由其发愿之日生效。发终身愿会士依本会规定,经最高上司准许愿放弃其一部分或全部分的财产者,亦应做相同手续。

5项-依修会性质完全放弃其财产的发愿会士,即丧失获得并持有财产之能力,为此,其所做反贫穷愿的行为皆无效。在放弃后,所有进项皆应依本会规定让给本修会。

0669

1项-会士应着本会规定的服装,做为献身的记号及贫穷的见证。

2项-圣职修会的会士,其本会无本有服装者,应依284条的规定着圣职人员的服装。

0670

修会应供应会士依会宪规定所需要的一切,以达成本人圣召的目的。

0671

无合法上司的许可,会士勿接受本会以外的任务和职责。

0672

会士应遵守277,285,286,287及289各条的规定,圣职会士更应遵守279条2项的规定;在宗座立案的圣职修会内,对285条4项的许可,本会高级上司即能给与。

第五章 修会之使徒工作 0673

所有会士的使徒工作,首先建立在他们献身生活的见证上,此见证应以祈祷与补赎卫护之。

0674

以完全默观为职志的修会,在基督奥体内常居于显著部位,即向天主奉献卓绝赞颂之祭,以圣德最丰盈的成果光照天主之子民,并以榜样推动之,且以玄妙的使徒繁衍扩展之。为此缘故,纵然使徒工作急切需要,亦不能邀请此种修会的会士,协助各项牧灵职务。

0675

1项-在献身使徒工作的修会内,使徒行动属于其修会本质。为此,会士的全部生活应充满使徒精神,而全部使徒行动也应以修会精神来培养。

2项-使徒行动要常从内心与天主结合发出,坚定和培养。

3项-使徒行动要以教会的名义和命令行使,并与教会共融而进行。

0676

无圣职男女修会,藉形体与精神的慈善工作分担教会的牧灵职,并为人做极繁多的服务;为此,要忠实地存留在自己圣召的恩宠内。

0677

1项-上司及会士要忠实保留本修会固有的工作;但应斟酌时地的需要,明智的适应,并采用新而适当的方法。

2项-修会如具备与本会结合的教友善会,应对之特加协助,使之充满本会原始精神。

0678

1项-会士对照顾人灵,公开举行敬礼天主和其它使徒工作之事宜,应隶属主教权下,并以虔诚孺慕及尊敬的心追随主教。

2项-会士在执行外面的使徒工作时,仍隶属于自己修会,应忠实地遵守会规;主教对此责任,如遇机会,勿忘切实督导。

3项-为协调会士的传教工作,教区主教与修会上司应彼此协议进行。

0679

教区主教,遇有极严重原因,得禁止会士在教区内居留,如修会高级上司不加理睬,应立即将事件呈报圣座。

0680

在各种修会之间,含在同会与教区圣职人之间,应培养有协调的合作,在教区主教领导下,协议进行一切使徒的工作及行动,但应顾全各个修会的性质,宗旨及创立的规定。

0681

1项-教区主教委托会士的工作均隶属主教权下,并受其指导,但678条2及3二项所规定修会上司的权力维持不变。

2项-在这种情况中,教区主教与修会的主管上司之间应作书面的协议:清楚并详细规定,除其它事项外,有关应执行的工作,参加该项工作的会士,及经济等事务。

0682

1项-如在教区内付托给某会士的教会职务,应有教区主教任命,并得有主管上司的推荐或至少同意。

2项-会士由被委任的职务撤职,或由有权力的委任人,通知修会上司后,任意为之,或由会长,通知委任人后任意为之,无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0683

1项-信徒经常出入的教堂或圣堂,学校,和其它宗教性的或神形爱德事业,凡委托给会士管理者,教区主教于牧灵视察时期或紧急情况下,均得亲身或藉他人视察之;但不得视察只为本修会学生开放的学校。

2项-如发现弊端,在通知修会上司后仍未改正时,教区主教得以自己权力自行处理。

第六章 脱离修会 第一节 转会 0684

1项-发终身愿的会士非经双方修会最高上司准许及修会参议会的同意,不得由自己修会转入另一修会。

2项-会士在经过至少三年的考验后,才得准许在转入的修会内发终身愿。如会士拒绝发此愿,或主管上司不准其发此愿,他应返回其原来修会,但已得还俗的恩准者不在此限。

3项-会士自治隐修院转至另一同会,或结盟或联盟的隐修院,必须具备双方修院高级上司及其转入的隐修院参议会的同意,以及本有法规定的其它要求;无须重新发愿。

4项-会士在新修会发愿前所受考验时期及方式,由修会本有法规定之。

5项-为从俗世会,或使徒生活团转入修会,或从修会转入此等团体,须求宗座的准许,并遵行其命令。

0685

1项-直至会士在新修会发愿前,圣愿存续,但在原先修会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则停止;但从考验期开始,应遵守新修会之会规。

2项-会士一经在新修会发愿,即解除原先的圣愿、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出会 0686

1项-最高上司在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得因重大原因恩准已发终身愿的会士在会院外生活,但不得超过三年,会士如为圣职人,应预先征得在该地居留的教区教长的同意;恩准状如超过三年则须圣座颁给,如为教区立案之修会,则由教区主教颁给。

2项-隐修院修女在院外生活,只有宗座可恩准。

3项-会士为能常期在会外生活,除重大原因,并遵守公平和爱德之外,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后,如为宗座立案修会,则向宗座申请,由其恩准,如为教区立案修会,则向教区主教申请,由其恩准。

0687

出离会院的会士得免除与新生活情况不便的责任,但仍隶属其上司的照顾,如为圣职人,同时隶属于教区教长,除在恩准内另有规定外,得穿会服,但无选举及被选举权。

0688

1项-愿期满后,欲退出修会者,可以离去。

2项-在暂时愿存续中,有重大原因,可以请求退出修会,如该修会为宗座立案,则由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给与恩准;如为教区修会或615条规定的隐修会,应另有该会院隶属主教的批准,始为有效。

0689

1项-会士于暂时愿期满后,高级主管上司得因正当原因,于征询参议会的意见后,拒绝其发随后圣愿。

2项-1项所提的暂时愿会士即使在发愿后患身体或心理的疾病,经专家审断,不适于度修会生活时,即构成不准复愿或发终身愿的原因,但因修会的疏忽或因在修会劳动所造成的疾病不在此限。

3项-如会士在暂时愿期间成为疯癫,虽然不能重新发愿,但不能被开除。

0690

1项-会士初学做完或已发愿而依法退出修会者,得由最高上司征得其参议会的同意,不重做初学再度被收纳;同一上司得自行规定暂时愿前的适当考验期限,及依655及657条的规定发终身愿前的暂时愿期限。

2项-自治隐修院的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享有同等权力。

0691

1项-已发终身愿的会士,除非因在天主前加以慎思的极重大原因,不应请求出会的恩准;请求时应将请求呈至最高上司,此上司将自己与参议会意见合并送达主管上级。

2项-此种恩准权,对宗座立案修会,由宗座保留,对教区修会,该修会院隶属的教区主教即可批准。

0692

依法退出修会的恩准书一旦通知会士,除在通知时被会士拒收外,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豁免其圣愿以及由发愿产生的一切义务。

0693

如会士为圣职人,恩准给予前,应先找主教归属于教区,或至少接受他加以考验。如接受考验经过了五年,即依法被归属于教区,但主教已辞退者除外。

第三节 开除 0694

1项-会士有以下情况者,应视为事实上被开除:

1.显然背弃天主教信仰者;

2.已结婚者,或即使仅以民法方式试图结婚者。

2项-当此情况,高级上司与其参议会应毫无延缓地收集证据,宣布事实,使开除具备法定效力。

0695

1项-会士因1397,1398及1395各条的罪行应当被开除。但关于1395条2项的罪行,上司认定开除并非绝对必要,而且能以别种方式指引会士悔改,恢复正义,赔补恶表。

2项-当此情况,高级上司在收集犯罪事实及责任后,向应开除的会士提出控诉并加证明,但同时给与会士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一切案件由高级上司和书记签 字,连同会士签字的书面答辩一并转呈给最高上司。

0696

1项-会士也可因其它原因被开除,只要原因是重大的,外在的,负罪责的,依法证明的,例如:经常疏忽献身生活的责任;一再违反圣愿;在重大事故上固执不服从上司合法命令;因会士有罪的行动方式而立重大恶表者。固执支持或传布被教会训导权处罚的道理;公开随从唯物主义,或无神主义所污染的思想;违法离开会院如665条2项所提超过六个月者;其它类似由本修会规定的严重原因.

2项-为暂时愿的会士,只要他违反了小于上述之重大原因的本修会法的规定,即可被开除。

0697

在696条的情况内,如高级上司征询参议会后,认定应开始开除程序,即应:

1.收集证明或整理证据;

2.书面或在两证人前劝告犯者,如不悔改,随即开除,并清楚说明开除原因,也给他为自己辩护的全权;如劝告无效,在间隔至少十五天后,进行第二次劝告;

3.如此次劝告,也归无效,而高级上司及其参议会认定他不肯悔改有足够的证明,而且会士的辩护理由不充足,在最后劝告后十五日内仍无悔意,应将全部卷宗由高级上司及书记签署,附带会士的答辩由其签字后一并送呈最高上司。

0698

在所有695及696条情况内,会士常有权力与最高上司沟通,直接向其提出自己的辩护。

0699

1项-最高上司与具备至少四个成员始有效的参议会,合议进行对证据,论证及辩护等项,做周密的审查,假如以秘密投票做决定,然后颁发开除文书,至少应摘要说明依法规及事实的动机,始能生效。

2项-在615条所提自治隐修院内,关于开除之审查权归于教区主教,隐院上司应将与自己的参议会所做的案卷呈交该主教。

0700

开除文书与一切案卷应送呈圣座,由其批准,否则无效;如修会为教区立案修会,批准权归会士所属修会院所在地的主教。为使文书生效,文书应言明被开除者有权于接到通知后十日内至主管上司诉愿,此诉愿有中止效力。

0701

依法开除一经成立,圣愿及一切由发愿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皆自动停止。如会士为圣职人,直至找到主教不能执行圣职,该主教依693条的规定在本教区内经过适当的考验后收纳他,或至少准许他执行圣职。

0702

1项-自修会依法出会,或依法被开除者,不能向修会索取因在修会提供的工作而得的任何报酬。

2项-但修会应遵照公平及福音的爱德,对待这位离开修会的人。

0703

遇有会士立严重恶表,使修会面临外在或极严重的损害时,高级上司,或急不容缓时,地区上司经参议会同意,立即将该会士从会院驱逐。如有需要,高级上司应依法律规定进行开除程序,或将事件呈递宗座。

0704

会士因任何方式退出修会,皆应依592条1项之规定向宗座所作报告中申报。

第七章 会士陛任主教 0705

会士升任主教后,仍为本会会士,但就服从圣愿言,则祇效忠唯一教宗,而且依其明智审断,认为修会义务对其环境不适合,则不必遵守。

0706

上述之会士:

1.如因发愿已丧失财产的主权,则对供给他的财物可自行使用,享用利息及管理。但教区主教及381条2项所提的教会教长所得之财产应归地区教会;其它教长则视修会有否占有财产能力,将财产归于修会或归于圣座;

2.如因发愿未丧失财产的主权,对他现有的财产恢复使用,享用利息并管理之;对以后供给他的财产,得完全据为己有;

3.以上两款所提供给主教的财产,如非为供给他私人者,则应照献者的意向处理之。

0707

1项-去职的会士主教得选择住所,即使在自己修会院外者亦可,但圣座另有安排者不在此限。

2项-关于适当并合身份的生活费用,如主教曾为某教区服务,除非其本修会愿负担此项费用,则应遵守402条2项的规定;否则,宗座应另做安排。

第八章 会长联合会 0708

修会高级上司得加入联合会,为能群策群力,互相协助圆满地促进每一个修会的目的,在不妨害各个修会的独立性及本有的性质和精神之下,商讨共同的事务,或建立与主教团及每一位主教适当的协调与合作。

0709

修会高级上司的联合会应有自己的规则,由圣座批准,且由圣座立为法人,并受圣座最高权力管制。

第三题 俗世会 0710

俗世会是献身生活的会。在此种会内,基督徒生活在俗世中,追求爱德的成全,努力使世界圣化,特别从内部圣化。

0711

俗世会成员不因其奉献的功能改变其在天主子民中,为圣职人或平信徒旳法定身份,但应遵守有关献身生活会的规定。

0712

除遵守598至601条的规定外,此种会的法规应订立圣约,藉以在会内遵行福音劝谕,并订立由圣约产生的义务,但常应维持俗世会的生活方式。

0713

1项-这种会的成员要常在使徒行动中表达并实践自己的奉献,而且犹如酵母一样,尽力把福音的精神输入到一切事务内,以发展并加强基督的奥体。

2项-俗世会中平信徒成员,在世俗中并从世俗内,分担教会传福音的职务:以其基督化生活及其忠于奉献的见证,或藉其提供的工作助力,促使现世的事务照天主旨意安排,并以福音的力量改造世界,依其在俗生活方式,为教会团体提供服务。

3项-俗世会圣职人员,以其献身生活的见证,尤其该在司铎团内,以使徒的特殊爱德协助同会弟兄,并在天主子民中以自己的神圣职务完成世界的圣化。

0714

俗世会成员在世间的日常环境中度生活,或独处或在自己家庭内,或在兄弟般的生活团体内,应照该会的规定度生活。

0715

1项-圣职成员归属教区者,即隶属主教,惟应遵守本会奉献生活的规定。

2项-凡依266条3项归属俗世会者,如其从事的工作系为该会,或系管理该会,则如修会会士一样隶属于主教。

0716

1项-所有成员应依本会规则,主动参加会内生活。

2项-同一会成员要彼此保持共融,尽心顾全精神的合一及真诚的手足之情。

0717

1项-本会的会宪要订立管理的方式,上司尽职务的时间,以及推选上司的方式。

2项-尚未确定加入本会的人士,不得被推选为最高上司。

3项-管理本会的人要努力保存精神的合一并推行会员们的主动参与。

0718

关于财产的管理,应该表达并培养福音的贫穷,故应依本法典第五卷「教会财产」及本会规定管理。同样本会法亦应划定义务,尤其对为本会工作的成员支付经费的义务。

0719

1项-成员为忠实答复自己的圣召,并与基督结合进行使徒行动,应勤行祈祷,以适当的方式研读圣经,举行年退省并做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神业。

2项-应尽力每天举行感恩祭,使之成为奉献生活的泉源与力量。

3项-应自由勤领忏悔圣事。

4项-应自由获得必要的良心指导,如会员愿意,亦可向自己的上司请求这类指导。

0720

高级上司与其议会有权依本会章程准人入会,加以考验,批准接受暂时或终身的圣约。

0721

1项-下列情况下准许开始考验者无效:

1.尚未至成年年龄;

2.在某献身生活会尚有圣约者,或加入使徒生活团者;

3.婚姻存续中的配偶。

2项-会宪可制订其它收录的限制,含视为有效的在内,或附加条件。

3项-此外,被收录者,应具为正当地度该会生活所必需的成熟。

0722

1项-初步的考验应如此安排:使候选人适当地认识自己的圣召,和此会本有圣召,并依本会精神和生活方式锻炼自己。

2项-候选人应依法受培育,遵福音劝谕度生活,并采用更适应本会的宗旨,精神和性质的传福音方式,将生活完整地转变为传教工作。

3项-在会内初次接受圣约前的考验方式及时间,应在会宪内规定,但不得短于二年。

0723

1项-初期考验期满后,被判定合格的候选人即应以圣约接受福音三劝谕,或即退出该会。

2项-初次加入应依会宪规定为暂时的,但不得少于五年。

3项-成员在此加入期满后,如被判定合格,应准其终身或确定性加入,亦即经常重发暂时圣约。

4项-确定性的加入,就会章规定的法律效力言,等于终身加入。

0724

1项-初次圣约后,应照会宪延续受培育。

2项-会员应受圣学及俗学齐行并进的培育;会中上司应费心使会员获得不断的神修训练。

0725

俗世会可依照其规定的连系方式,联合其它信友照会内精神追求福音成全及分担同一使命。

0726

1项-暂时加入期满后,会员得自由离会,高级上司得因重大原因征询参议会意见后,不准其重续圣约。

2项-暂时加入的会员得自愿请求,亦得由最高上司因重大原因在征得参议会之同意后,获得离开之恩准。

0727

1项-终身加入的会员,欲离会者,应在天主前慎重考虑;如该会为宗座立案者,则由最高上司将退出申请书转呈宗座恩准;否则,可照会宪规定向教区主教申请恩准。

2项-会员如为归属会的圣职人员,则应遵守693条的规定。

0728

离会恩准依法求得后,一切圣约以及由加入会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一概停止。

0729

会员得依694条及695条的规定被开除;会宪可规定其它开除的原因,惟此等原因应是相当重大的,外在的,可归罪的,依法证明的;进行程序,应照670-700条的规定。被开除者得适用701条之规定。

0730

俗世会的会员转入另一俗世会,应遵684条1、2、4各项及685条的规定;但为转入献身生活的修会,或从修会转进俗世会,则需要宗座的准许,并应听其命令。

第二组 使徒生活团 0731

1项-献身生活会之外,尚有使徒生活团,此团的成员不发修会圣愿,而追求团体的本有使徒目的,共同度手足生活;并依照本有的生活方式,藉遵守团规而追求爱德的成全。

2项-在这类团当中,某些团的成员依团宪所订的圣约,遵行福音劝谕。

0732

578至597条,及606条的规定适用于使徒生活团,惟须顾全每一团的性质,但对731条2项所提的团体,则尚适用598条至602条之规定。

0733

1项-团院的建立及地区团体的设置,由团主管上级,于征得教区主教之书面同意后,完成之,撤消时亦同。

2项-建立团院的同意,附带设立圣堂的权利,在其内可献感恩祭并供奉圣体。

0734

生活团的管理由该团规章制定之,惟须按照每一团的性质遵守617至633条的规定。

0735

1项-生活团对成员的招收,考验,加入及培育,均由本有法制定之。

2项-关于招收成员入团,应遵守642至645条所订立的条件。

3项-生活团本有法应订立符合该团目的及性质的考验和培育的内容,尤其关于教义,神修及使徒工作的培育更应注意,为使团员认识圣召,而适当地准备自己,达成本团的使命及生活。

0736

1项-在圣职的生活团内,圣职人员归属于该团,但规章另有规定者除外。

2项-关于求学的内容及领受铎品的事项,应遵守教区圣职人的规定,亦应遵守本条1项的规定。

0737

加入生活团的成员即享有团体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该团则应照本团规定领导成员达成本有圣召的目的。

0738

1项-依照生活团规章,有关内在生活及团体纪律,所有成员应隶属于本上司。

2项-有关公开敬礼,照顾人灵,以及其它使徒工作,亦应隶属于教区主教,且应注意679至683条的规定。

3项-归属教区的团员与本主教之关系,由本团规章或特别协议制定之。

0739

团员除因团员身份应负担团规的义务外,亦应负担圣职人的共同义务,但因事情的性质或因法律上下文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0740

团员应居住在本团依法成立的团院或团体内,并按本有之规定度共同生活,关于离开团院或团体的事也应由本有法管制。

0741

1项-生活团及其支团或团院,除团规另有规定外,皆为法人。因系法人,故有取得,占有,管理,变更财产之权。一切皆依本法典第五卷「教会财产」,并依636条638及639条及其本团规章进行之。

2项-团员因其个人权力亦能购置,占有,管理,变更财产,但针对团体而提供给团员之物,则应归团体。

0742

尚未确定加入团的成员之离开或开除,依各该团宪处理之。

0743

获得离开生活团之恩准后,一切由加入而产生的权利及义务皆告停止。此项恩准为确定加入的团员,除遵守693条的规定外,由最高上司征得其参议会之同意后获得,但照规章应由圣座保留者不在此限。

0744

1项-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亦得准许确定加入本团的成员转入其它使徒生活团,而停止其在本团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但在确定加入新团体之前,仍保存返回本团的权利。

2项-为转入献身生活会,或从此转入使徒生活团,则需要宗座的准许,听其命令。

0745

最高上司征得参议会的同意,可准许确定加入本团的成员在团外生活,但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停止与新环境不能配合的权利与义务;但仍受上司的照顾。如为圣职人,尚需所在地教区教长的同意,并隶属于他,受其照顾。

0746

为开除确定加入团的成员,应参照694至704各条,斟酌其适当者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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