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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教会财产

教会财产


  1254

1项-天主教对现世财产,有天赋的权利,不依附政治权力,因此,为达成自己本有目的,能取得,保存,管理或变更。

2项-运用财产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对天主的敬礼,维持圣职人员及其职员的合理的生活费用,传教及慈善事业,特别为济助贫困人的经费。

1255

普世教会,宗座,地区教会,以及教会内的公法人或私法人皆有权依法取得,保存,管理,变更现世财产。

1256

财产主权,在教宗最高权力之下,归于依法取得此财产的法人。

1257

1项-所有归属于普世教会,宗座,和其它在教会内公法人的财产,皆属教会财产,应依下列法条及本有章程管理之。

2项-私法人的财产则依其机构的本有章程,而不依这些法律条文管理之,但明文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258

在以下法律条文中所指教会,不但指普世教会和宗座,而且也指教会中任何公法人,但从上下文或事务的性质另有所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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