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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教会财产

第一题 财产之取得


  1259

教会依自然法及成文法,得照常人使用的一切正当方式,取得现世的财产。

1260

教会依天赋权利,得向基督信徒征收为达成本身目的所需要的一切。

1261

1项-基督信徒得将现世财物作捐献,以支援教会。

2项-教区主教应劝告信徒尽222条1项所规定的责任,并应以适当的方法督促其尽此责任。

1262

基督信徒应依主教团公布的法则,以捐助方式资助教会。

1263

教区主教为教区需要,于征询经济委员会及司铎咨议会后,有权向隶属自己管辖的公法人,征收配合收入的小量税;而对其他自然人和私法人,只可在严重紧急情况下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课少量的税,但有个别法规和习惯给与主教更优惠的权利者不在此限。

1264

除法律另有规范外,教省主教会议得:

1. 为执行施惠权力的行为,或为执行由宗座批准的宗座覆文,规定应缴费用;

2. 规定在施行圣事及圣仪的时机,应征的献仪。

1265

1项-除靠布施维生的修会会士的权利外,任何私人,自然人或法人,无本人教长和教区教长的准许,禁止为任何善会或教会团体,或为任何目的作募捐。

2项-主教团得规定募捐的章程,命令人人应遵守,即使靠布施维生的修会亦不除外。

1266

教区教长得命令在一切教堂及圣堂,以及事实上信徒惯常参礼的修会教堂和圣堂,由其收集特别捐献,为支持指定的堂区,教区,全国,或普世教会的固定事业,然后径行交纳给教区公署。

1267

1项-除有反证外,一切交与教会法人,连私法人在内的上司或管理人的捐献,推定归于该法人。

2项-1项所指的捐献,除有正当原因外,不得拒绝,而在重大关系的事上,如为公法人,则须有教会教长的准许,才可拒收;接受附带行为责任或条件之捐献,除遵守1295条的规定外,也需要有以上所指教长的许可。

3项-由信友为一定目的所做的捐献,只能为该目的而使用。

1268

教会依197至199条之规定,为现世财产也得以时效作为获得权益和免除债务的方法。

1269

圣物,如在私人主权下,能由私人取得时效,但除丧失祝圣或祝福外,不许作俗物用;如归于教会公法人权下,则只能由教会其它公法人取得。

1270

不动产,宝贵的动产,权益和股票,无论是属人的,或实物的,其属于宗座的,百年期限才可取得时效;其属教会公法人的,三十年期限即可取得时效。

1271

主教为了合一及爱德连锁的理由,应照教区的财力给宗座提供依时代环境所需要的补助,以能妥善为普世教会服务。

1272

在尚有真正俸禄存在的地区,主教团应依照与宗座达成的协议,和所批准的适当法规,管理这类的俸禄,使其收入,而且尽力使俸禄的进项逐渐纳入1274条1项所列的机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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