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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教会刑法 |
第二编 罪罚分则 |
第一题 妨害信仰及教会统一罪
1364 1项-背教人,异端人或裂教人受自科绝罚,亦应遵守194条1项2款的规定;其为圣职人员者,得加处1336条1项1、2及3款所规定的罚。 2项-因持久固执及恶表重大而有急需时,得加处其它罚,并得撤销圣职身分。 1365 凡违反「圣事共融」禁令者,应处相当的罚。 1366 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使子女受非天主教的洗礼及教育者,应处惩戒罚或其它相当的罚。 1367 抛弃圣体,或命取或保存圣体以作亵渎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他罚;也不排除撤销其圣职身份。 1368 以陈述或许诺某事项,于教会当局前发虚誓者,得处相当的罚。 1369 借公开表演或演说,或以公开传布之文字,或以其它大众传播工具散布亵渎,严重妨害善良风俗,或诽谤教宗或伤害教会,或对之激发仇恨或轻视者,应处相当的罚。 第二题 妨害教会权力及教会自由罪 1370 1项-对罗马教宗施以暴力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如为圣职人员,得按其罪行的轻重而加处其它罚;并不排除撤销圣职身份的罚。 2项-对有主教职的人施以暴力者,处自科禁罚;如为圣职人员,得加处自科停职罚。 3项-凡因轻视信仰、教会、教会权力或教会职务,而对圣职人员或修会会士施以暴力者,应处相当的罚。 1371 对下列之人应处相当的罚: 1. 除1364条1项所指情况外,凡教授已为罗马教宗或大公会议所弃绝的道理,或坚持拒绝750条第二项或者752条所述的道理,虽经宗座或教会教长警告而不更正者; 1° qui, praeter casum de quo in can. 1364, §1, doctrinam a Romano Pontifice vel a Concilio Oecumenico damnatam docet vel doctrinam, de qua in can. 750, §2 vel in can. 752, pertinaciter respuit, et ab Apostolica Sede vel ab Ordinario admonitus non retractat. 1° In addition to the case mentioned in can. 1364, §1, a person who teaches a doctrine condemned by the Roman Pontiff or an ecumenical council or who obstinately rejects the doctrine mentioned in can. 750, §2 or in can. 752 and who does not retract after having been adrnonished by the Apostolic Sce or an ordinary. 2. 凡违背宗座,教会教长或上司的合法命令或禁令,虽经警告而仍不从命者。 1372 凡向大公会议或世界主教团控告罗马教宗者,得处惩戒罚。 1373 因行使教会的某种权力或职务,公开煽动属下抵抗或怨恨宗座或教会教长,或教唆属下抗命者,应处禁罚或其它相当的罚。 1374 凡加入反对天主教的社团者,应处相当的罚;凡推行或领导此等社团者,应处禁罚。 1375 妨害执行职务或选举的自由,阻止行使教会权力或合法享用圣器或其它教会财产,威胁选举人或被选举人,或执行教会权力或职务之人者,处相当的罚。 1376 凡亵渎圣物者,不论活动的或不活动的圣物,处相当的罚。 1377 无规定的许可而出售教会财产者,处相当的罚。 第三题 侵占及行使教会职权罪 1378 1项-圣职人员违反977条的规定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2项-下列之人受自科禁罚;其为圣职人员者,处停职罚: 1. 未领司铎圣秩而擅自举行感恩祭者; 2. 除1项的规定外,不得有效行使赦罪权而擅敢行使之,或擅敢听告解者。 3项-于2项所举之情形,按其罪的轻重得加处其它罚;绝罚亦不例外。 1379 除1378条所指情形外,伪装施行圣事者,处相当的罚。 1380 因买卖行为而施行或领受圣事者,处禁罚或停职罚。 1381 1项-凡侵占教会职务者,处相当的罚。 2项-被撤职或停职后仍不放弃职务者,视同不合法侵占。 1382 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 1383 主教违犯1015条的规定,无合法晋秩委托书而为非属下授圣秩者,禁止于一年内授圣秩;如此领受圣秩者,由领受圣秩之日起自动受停职罚。 1384 除1378条至1383条所指情况外,凡违法执行司铎职务或其它圣职者,处相当之罚。 1385 违法利用弥撒献仪获利者,处惩戒罚或其它相当的罚。 1386 凡以馈赠或以承诺,使在教会执行职务者非法作为或不作为,应处相当的罚;接受馈赠或承诺者亦同。 1387 司铎,因听告解或藉听告解的机会或借口,引诱告解人犯第六诫的罪者,按罪过的轻重,处停职罚,禁止罚或褫夺罚;于较重的案情,应撤销其圣职身份。 1388 1项-听告解司铎直接泄漏告解秘密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间接泄漏之者,按其罪过的轻重处罚之。 2项-通译及其它983条2项所述的人泄漏秘密者,处相当的罚;并得处绝罚。 1389 1项-妄用教会权力或职务者,以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轻重处罚之;并得褫夺职务;但法律或命令制定其它刑罚者,不在此限。 2项-因有过失的疏忽,违法执行教会权力、圣职或职务,因其作为成不作为而损害他人者,处相当的罚。 第四题 诬告及伪造罪 1390 1项-向教会上司诬告听告解司铎犯第1387条所述的罪者,处自科禁罚;其为圣职人员者,亦处停职罚。 2项-向教会上司诬告其它罪行或损害他人名誉者,处相当的罚;并得处惩戒罚。 3项-得强制诬告他人者作相当的补偿。 1391 下列之人,按其罪的轻重,处相当的罚: 1. 伪造教会公务文件或变造,湮灭或隐匿教会真实文件,或使用伪造或涂改的文件者; 2. 于有关教会事务上,使用其它伪造或涂改的文件者; 3. 于教会公务文件内,载不实的事项者。 第五题 违反特殊义务罪 1392 圣职人员或修会会士违反教会法规定经商或交易者,得按罪的轻重处罚之。 1393 违反由处罚所产生的义务者,得处相当的罚。 1394 1项-除遵守194条1项1款的规定外,圣职人员试图结婚者,即使仅依国法结婚者,处自科停职罚;凡受警告仍不悔改并继续立恶表者,逐次处褫夺罚或撤销圣职身份罚。 2项-已发终身愿而非圣职人的修会会士试图结婚者,即使依国法而结婚者,当处自科禁罚;但694条的规定不变。 1395 1项-除1394条所指个案外,圣职人员姘居或保持其它外在的违犯第六诫的罪而立有恶表者,处停职罚;已经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处其它刑罚,直至撤销圣职身份为止。 2项-圣职人员以强暴或威胁、或公开地、或与十六岁以下之未成年犯第六诫的罪者,处相当的罚;有必要时,并得撤销圣职身份。 1396 严重违反因教会职务而有居留的义务者,处相当的罚;已经警告而不悔改者,并得褫夺其职务。 第六题 妨害人生命及自由罪 1397 杀人,或以强暴或拐骗或拘禁,或使人残废或严重伤害他人者,应按罪过的轻重,处1336条所述的褫夺或禁止罚;凡杀害由1370条所列举之人者,处该条所制定的刑罚。 1398 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 第七题 通则 1399 除本法或其它法所定的情况外,违反神律或教律的外在行为,惟遇有特别重大的违法,并有急需预防或补救恶表的情形者,方得处以公正之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