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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中圣训:福音伦理

24. 内在人


24. 内在人

从存在意义上看,一个好的伦理学,不应仅仅建基于诫命、律条及禁令的条文形式之上……。 人类本身意义上的伦理…… 应建基于人内在的价值观上,因为有此价值观,应尽的义务就是良心的体现,是对有位格的“自我”的答复。“道德”一边引我们进入条文的心脏,一边让我们到达伦理主体人的肺腑之中。

                             

1980416

 

现在我们应该再进一步深入讨论其他有关躯体神学的文句。其中之一便是山中圣训里的一段:“你们一向听说过:不可奸淫。我却对你们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五,27-28)。

这一段里基督对旧约的伦理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方式进行复查。主说他是来执行法律的,因为这对天国是必要的(玛五,19),然而是按照立法者、即天主的原意来执行的。按福音原意,“执行”就是要活出在人的身上应该是很富足的那种义德,为能达到他特有的完美。这是人类伦理的灵魂——“道德”的完美。不是一些简单的梵文律条而已,而是人存在的意义在其身上实现的伦理,而且它是在人内在的价值观内形成。因它而来的义务就是良心的体现。此“道德”引我们进入条文的心脏,同时也让我们到达伦理主体人的肺腑之中。

旧约倾向于研究“身体的动作”,同时与邪淫作斗争,作出一些法律细节的规定。它鉴于由“心硬”(玛十九,8)而起许多承诺,对真意有所扭曲;并且过分注重法律的形式,这不能增加人内心的义德。稍后还要更深入地研究这个主题。

基督指出问题的另一面,他说:“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主分析时使用“内在人”。这之所以深具说服力,不仅是因为福音“道德”的缘故,也更是因为它符合人类处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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