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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中圣训:福音伦理

35. 被带到圆满的法律


35. 被带到圆满的法律

所有古老盟约的传承指出,在继承选民的以后数代中,从未在“勿行邪淫”诫命的本质执行上添加夫妻独一制作为其道德水准。旧约中,……邪淫特别是指对人任何一位合法妻子(一般一个男人有数位妻子)的私有权利的践踏;然而确实很难理解造物主所定的夫妻独一制内的邪淫。我们知道基督所说的“起初”是与这个问题相关的。

                                      

1980813

 

基督所谓的“内心”(玛五,27)犯邪淫的论调是如此开头的:“你们曾经听说过:不要犯邪淫”,这指的是梅瑟十诫的第六诫。应该从山中圣训的直接听众的角度来研究基督的话语,因为他们是选民的儿女,是梅瑟法律的继承者,他们认识先知们面对人们违反法律而不断宣讲的悔改。基督所指证的便是这样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法律的人为解释,在其中善恶的正确标准、也就是天主所特别要求的标准已经消失了。法律尤其是“增加义德”(玛五,20)不可或缺的媒介。基督希望这种义德“超过经师和法利塞人的义德”;他并不接受对法律真正内容的解释,因为这个在时间中受到由贪欲影响的人们意志的限制。面对这种诡辩式的解释,基督有意改变其道德观,以恢复法律的圆满实现(玛五,17)。

旧约的历史抛弃了夫妻独一制,特别是在圣祖时代,由于多子女的愿望而造成,而且这种举止并没有因为“勿行邪淫”的诫命而改变。邪淫只是指占有别人的妻子,但不是指有了第一个妻子之后还占有其他的女人,例如达味王那样。邪淫是指对人任何一位合法妻子(一般数位妻子中之一)的私有权利的践踏。旧约立法极力反对邪淫,以致动用死刑,但却主张一夫多妻制,而无视造物主建立的夫妻独一制。然而,基督所说的“起初”是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参玛十九,8)。

当基督保护犯奸淫的妇女时(若八,7),清楚指出邪淫是罪,但他并没有引用犹太法律的条文来面对控告者,而仅仅利用听众的良知。对善恶的识别,已刻在人的良知上,要比法律的内容更加深入、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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