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在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同时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思想、言论和结社的自由权利。同样,每个人都有权力按其自己真诚的思想而生活。
民主应有一个质的飞跃以襄助、捍卫每一个人能按自己的良知生活;保证不触犯他人的自由,不给他人造成伤害。
就今天来讲,民主是最完善、最符合人性的统治方式,当然也是在人性的限度之内,因为民主承认所有人的尊严。
《和平宪章》第十条所说的绝对不是否定民主发展中已经获得的成就,而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再向前迈一步。这一步针对现在的民主体系是决定性的一步,但是和现有的体系是相吻合的。
无论如何都不应在民主前进的道路上倒退,不应抛弃在这一领域所获的成绩。其中最大的成就就是本宪章中所列举的:我们每个人都拥有思想,言论,结社的自由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尊严与权利。
此外如同巴塞罗那的荷塞∙科肋所说的,应该强调“民主并不会组织有错误的出现,所以也不会组织有不同的意见,甚至也不会组织以和平的方式颠覆执政者”。
第四项基本权利
在这种背景下,《和平宪章》指出每个人在政治上拥有第四项权利,它同样应被承认并以正名。这项权利就是:“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有权利按其诚所想的生活方式去安排自已的生活”。这一人权不容忽视。如果它得不到承认,得不到有效的推动,民主将被毁得面目全非,甚至在某些地区完全夭折。
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很明显,这会建树和平。现有的民主制度有很多价值,我们这里不太多的去看,因为大部分都为人们所熟悉(比如说:全体市民参与政治中的决定,尽管是间接和有限的方式);另外这些价值在我们所说的这个质跨越中不应该被抛弃,而是要被吸收进来。
《和平宪章》的第十点与前面几点的关系
为了能够理解并将第十款付诸实际行动,要求人应对前面所阐述的有一最小的共鸣。也就是一种对和平与共存的成熟理解。在此意义下,这就好象人们所熟悉的俄罗斯玩具娃娃,娃娃中套娃娃,有好多层,层出不穷。在此宪章中,后面的几款也包含了前面的几点。如许多人认为,也应与五十年前隆重签署的 “人权宣言” 相应地制定一份“人类义务宣言”(对此我们在前面的第六点中已经提过)。
让我们粗略的回顾一下,关于第十款在不同的段落中所表现的相互关糸。
如果不对所有的人怀有一种友谊态度(第三款),就不会甘心接纳那些与自已在政治理念上有不同想法的人及他们自己看待事物的方式。
如果不认为别人在存在这一 “宝库” 中和我们是兄弟姐妹(第四、五款);且与他们团结互助才是我们应抱有的态度;如果不认为 “捍卫、支持、发展大众的真正自由对建立和平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对自由缺乏信任(第七款);如果亦不认为应承认、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权利(第九款)是必须的话的话,将很难领悟 “每个人有权利按其所想的,在此世界上生活” 这一事实,本宪章的第十款完全支持这一事实。
如果不愿意新的社会架构——在今天被认为是适应时代要求的——不接受将自已放置于人文地理单位之上,而是以过时的、但今天仍存在的社会组织为基础(第六款);更不会接受,那些被认为适合时代的政治组织(由志同道合的人组成、作为不同的、中立的社会政治)建基于人文地理单位上;也就是建立在以人的思想,言论,按其所想而生活的自由为出发点所构成的单位之上。
如果不承认现代人对历史所发生的不幸---尽管其后果今天仍压在我们头上---没有任何个人责任(第一款);如果不承认假使没有发生这些历史不幸,我们也不会存在(第四款);如果不承认由于所发生的不幸而抱有的怨恨(第二款)是极荒唐的(第三款);生活中也就不会有完全的恬静与和平,不会有在较为宽松的、民主下的自由来使自已的生活有一个质的飞跃。
如果不认为所有的人都会犯错误甚至做坏事---因为人本来就是会做坏事——,不同意我们应谨慎、公开地对我们所属的组织团体在历史中所犯的错误与不正义表示谦意(第八款)那么在一个国家中,让几种不同的或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并存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这第十款所坚持的一样。
总之,每个人都应登上前面的九级台阶,准备在这第十款所陈述的民主中,以负责的精神给予一个质的飞越。
现阶段的民主正在面对许多限制,这就是第十点中所提出的这个质的跨越中应该要超越的。
由于政治家们所造成的民主的弱点。现阶段在欧洲和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所有的不正常的情况:经济贪污、意识形态的影响、扩张主义等等。还要加上权力欲以及尽可能的保持权利的倾向。权力使人倾向于保持现状,尽管知道有很多事情可以改善,当然也有可能变坏,所以要保持现状。就要避免来自其他的社团或政党能够提出的改变,因为他们害怕这样会失去自己失去自己已经得到的权力。
民主本身的病症。民主的标准建立在一个原则上:一人一票。这可以使所有成熟的人都有同样的尊严,可是这样做只是限于一个抽象的数字,没有注意到每个人对政治和文化的准备程度有很大的不同:为掌握掌握政治家们的倾向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能力,对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问题的认识能力也不一样,对于现在的历史时刻对国际形势的影响也有不一样的认识。可是在投票的时候大家都是一样的。对于自己所投的票认真的思考过的人,和那些只是因为看到候选人长的漂亮而轻率的投票的人,这并没有办法做出区别。
由于对于大众传播媒体的控制,那些显示自己权力的人还有那些想得到权力的人越来越容易控制人们的思想,控制那些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批评的人。候选人从各个方面扩张竞选运动为了尽可能多的得到选票;可是一旦获得权力之后却没有能力兑现自己在竞选中的承诺。由此所引发的不满又为反对党所利用;反对党会不断的攻击现存的政权,指出他们的承诺没有实现,直至获得政权为止。
现有的民主是一个变相的大多数人的独裁,尽管是相对的。这种独裁尽管相对要好一些,但是还是做大多数人所愿意的。会有少数市民感到自己受到民主的压迫,但确实是强迫这些少数人根据自己所不愿意的法律来生活。如果承认公民有能力思考有对自已的生活方式作出与选择的能力,但当一批人在大选中没获胜利,就不允许他们将这种能力在实际生活得到兑现,只让他们的方案在所举行的大选中成为合法的程序,这对于他们——有时超过百分之五十——是一种极度的失落。
如果在某一国家,某一政治党派连续三四次赢得大选,那么,那些不支持此政党的人就要度过他们一生中精力最集中、最活跃的阶段——可能20或25年,因为他们面对的生活并不是他们心中所希望的。这种情况对于和平与共存构成严重的障碍,铲除它是合适的。
这一局势适得其反那些少数人生活在长久的失败和消沉的感觉中,很多情形下会产生仇恨甚至是病态。
现有民主制度的另外一些缺陷来自落选的党派,他们不会与现在发号施令的人合作,这样可以证明现在的制度不会为所有的人带来益处。他们所做的就是破坏,不断的设置障碍,这样做那些少数人感到很好。他们会不断的想尽各种办法发现现在的执政党的错误,等等。目的就是为了现在执政的人的计划无法实行。这样他们就会在以后的竞选中获得权力,现在这就是他们的目的和行事的理由。这样所建立的协约会使所有的人都受到损失,也会减低现有政府的办事效率,会对后来的人们的分辨能力是一个减损。这样做,一方面会减低国家的实力,另外很多时候也会使有一些独裁者出来好象救世主一样。
另外一个更严重的危险就是这些大多数人在逐步的形成一种隐藏的极权主义,当然这可以由以后的选举来纠正,这是民主所尊重的;可是同时越有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权力的人也就越有能力控制新的竞选。
质的飞跃
现代民主以容忍态度,让所有的人接受由赢得大选的人们所制定的生活方案,一个出自他们的本质与秉性使他们认为这是最好的方案。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能否找出一个折中的办案,以便能在同一个国家,让几种生活方式并存。每个公民难道就不能自由地,按其所喜、所好、所愿支持自已拥护的党派,就好像他可以选择这种或那种旅行的交通方式,有自由选择这个宗教或那个宗教,或不信任何宗教那样的自由?只有如此,这第四项权利 “在这个世界每个人都有权力按其自己真诚的思想而生活。按排其生活”,才具有足够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这种民主的成熟并不仅仅意味着民主发展的继续,也不仅仅是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而是民主在“质”上的飞跃。或着说并不仅仅是民主“量”的问题,而是“质”的跨越。因此,决不能丢弃几个世纪以来以极高的代价所换来的成果。
尽管人都希望加强民主,但民主仍面临挑战,对此本宪章说:
“民主应有一个质的飞跃,襄助、捍卫每一个人能按自己的良知生活;保证不触犯他人的自由,不给他人造成伤害”。
此种巩固的民主被某些人称为“自由中的民主”。因为它不仅维护人的思想自由,同时维护人按其所思、所想的去生活的自由。只有它才能排除许多障碍、克服在现代民主中所存在的矛盾与脆弱性。其利是不言而喻的,例如:选民可以不选那些由几乎是 “理论性的大选” 所指定的候选人,这种大选被越来越多的政党的私欲所歪曲,此外,如果他们赢得大选,几乎总不能兑现他们在大选中所做的承诺。反之,公民能将自己的选票投向那些实践他们的承诺,并能自由地将之替换的政党,国家应保障他们的这种权利。
对于这一方面,萨拉曼加大学的哲学教授希勒∙弗洛肋这样解释:
“质的飞跃这个词是最好表达《和平宪章》的重要性以及其丰富性的词语之一。现在越来越明显的看到民主的重要性不在于‘大众的超越性’,也不在于‘政治争斗的自由’(当然这还是很重要的);而在于有一些理论家所说的‘民主文化’,这是保护个体,保护社会上不同的团体,这就是《和平宪章》第十点中所强调的同样,每个人都有权力按其自己真诚的思想而生活。从这里看我们可以将民主理解为一个‘制度性的空间’,在次使得前面所说的得以实现,那不是其他,就是承认每个个体或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来生活。这里所理解的当然是独立性和负责任的心态。
我们对这个质的飞跃的理解就是,民主的一个新理想模式就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使得每个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形成自己的历史,习惯和价值观,这样可以确立自己的定位。这样这个民主的质的飞跃中所强调的主体的观念,其特性不止来自规划,而且也来自形成这一观念的不同的传统和土壤。这使得个人或团体可能感受到自己是这一文化的一部分。同时对于文化的理解不应该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从质的飞跃的角度来看,民主就是这片制度性的空间,其中有可能承认文化的多元性,这才使得个人和团体能够能够朝向实现和平而努力”。
在实践中
将这一建议付诸实践属于政治家们的权限,然而它决非能一个在短期内就能完成的工作,而且还要解决一系列不小的、且不易解决的问题,正因为此,应尽快行动起来,不容迟延。
前面曾提到,为真正面对宪章的第十款,就应接纳前几款中所提出的观点,或至少是一定程度上的认同,现在这一点依然所见,但其意义却迥异,维护自由内的民主就意味着要将本宪章的前面几点的结论大大加以发展,例如,真正的友谊所寻求的决非朋友间的一致化或一样化,而是更加多元化、多样化。友谊超越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政治观念等,另外一个例子:尊重他人的自由,以致承认个人有权利组织政治团体,其形式也可完全与自己不同,以及许多其他的方面。
这样在一个国家,当多种方式的共存适应各种情况,适应各个单位、组织、机构,如家庭、学校、企业、协会等等,就完全可以成为现实。因此和平与人的幸福也就在这些组织机构中得到保障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