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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宪章

附 言,现代人的幸福


附 言,现代人的幸福

 

执政者的义务是把注意力放眼于当代人的福祉上, 因为这些人存在着,并有权利以人类的尊严生活, 而不能把现在人的利益抵押在未来的生态平衡上。

  

   如果一个民族因其政策得法而越来越好; 当其公民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宽松; 陆续降生的子女越来越因其国家进步而倍感高兴, 这个民族肯定给予了其成年人必须的条件保证其子女生存。然而,如有些民族处于不善管理之下,令当今生活着的人,其人际关系在非常艰难的情况下发展,那么,就会出现对立,出现与上相反的条件及其他现象。在这种条件下出生的子女不同于在治理良好的国家中出生的孩子,但他们同样能因其国家而高兴,尽管它发展不那么茁壮,否则他们就不会降生在这个世界上。当然,这些新公民当他们长大时应做出努力改善其境遇。

 

十分清楚,任何国家未来的公民,不管他们是谁,如果因其执政者的所作所为-不管好还是坏-而对生存充满喜悦,他们就能生存。因此,维护当代人的利益是执政者最主要的目标。

 

 

撰此附言的原由

尽管在附言中并没添加新的内容,但它仍是必要的,《宪章》特别对过去的历史作了回顾,并指出应怎样克服建立和平的障碍,并表明为建立和平的基础,如此宪章结束了其正文,并使那些与此宪章产生共鸣者从这些建议出发,去面对建立和平的任务。当前建立和平对每个人来说既是责任,也是自由。《和平宪章》并不想使人感到恐慌,而是要推动人去完成这一工作,而且为这项事业找到更加稳固、明智的基础与理由,而不至于昙花一现,或给他人带来伤害。

《和平宪章》的附言提到当前一系列为建立和平所可能出现的危险,因此这里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一改回顾历史,而开始展望未来。如在前几款中所提到的,现代人对历史中的不幸不负任何责任,同样在这儿指出,现代人也并非那些在未来、在想像中会存在的人的工具。

 

同一事实

附言回过头来对开始提出的事实给予肯定:一个人在出生前,并不存在(第一款的根据)。《和平宪章》在一开始就作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以前不存在,所以对历史中的不幸事件毫无责任。在附言中,以同样的事实 那些将可能存在的人,现在还不存在 作出如下的结论:根据今天我们做什么或怎么做,未来就可能有什么样的人存在。很少会有人明白:例如,父母和年轻的孩子移居他乡,由于他们决定移居的城市不同,孩子们也就有了不同的友谊和不同的人际关系,与不同的人交往,如此在不同的情况也就诞生了不同的下一代。

面对下一代人,努力追求现代人的幸福生活,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一种轻浮或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在我们能留给后代子孙的最大幸福,不就是我们今天活着的人能生活在一个和平,愉快的环境中吗?也只有这样,我们才配得上被称为下一代的教育工作者。寻求当代人的最大幸福,珍爱并保护目前的生态环境,是一种最好的,为下一代人寻求——无论他们是怎样的一代人——最大的幸福生活的方式。

    玛约萨拉格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特别强调了每一代人对下一代所负有的责任,并支持制定一项新人权法案,其名称还未定,只能说是某种权利,因为它先存在于当代人的责任之内,对他们来说是一种相互关连的义务,玛约萨拉格将之总结为:富有尊严的生存权。主要表现为两点:所有前辈所犯罪行之责任的豁免权(第一款),与和平权,不做战争的牺牲品。

 

从未来中解脱

这段附言也可称之为 给政府首脑的通告,或者说给政治家和其他对社会负有责任者的通告,因为组织管理当前的社会是他们的任务,这是一项较为困难的任务,应付出很大努力,而且应时常地、迫切地进行这样的工作。因此才详细地撰此附言,以使人们更容易理解本宪章。

《和平宪章》并不企图去对执政者所作的任何一个决定作道义上的评论,也不支持道德相对主义。只是愿意帮助执政者能更清楚地看到作一决定的前景与框架,如果缺少一个合适的框架,这些决定将是虚假的,对当代人将造成极大的伤害。

    和平宪章的 两端:前边的几点及附言,构成了一座桥的两个桥墩,它们建基于同一种岩石上,坚不可摧,即一个人在出生之前并不存在这一事实,因此:

 

*   以前的历史罪责也不应压在他的头上(第一款)。

 

*   关于那些无数将来可能存在的人,他们是否存在与怎样存在,将取决我们现代人所作所为。因此,“现今人的幸福是执政者的首要目的”。

 

为建立更加稳固的和平,执政者应“将注意力放在当代人的幸福上,因为这些人存在着,并有权利以人性的尊严生活,而不能把现代人的利益抵押在未来的生态平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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