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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信仰的宣认
第九条 我信圣而公教会
第九条
「我信圣而公教会」
「基督为万民之光,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因圣神而集合,切愿向万民宣布福音,使教会脸上所反映的基督之光,照耀到每一个人」。梵二大公会议的《教会宪章》是以这几句话作为序幕。大公会议藉此显示,涉及教会的信仰条文,完全靠有关耶稣基督的信仰条文而定。除了基督之光以外,教会别无其他的光。按照教父们所喜爱的一种图象:教会好像月亮,它的光完全由太阳反射过来。
涉及教会的条文,也完全靠有关圣神的条文而定,此圣神的条文是在教会条文之先。「事实上,在指出圣神是一切圣德的泉源及赐予者之後,我们现在宣认是圣神以圣德装饰了教会」。依照教父们的说法,教会是「圣神开花结果」的所在。
相信教会是「至圣」、「至公」,她又是「唯一」和「从宗徒传下来的」(如在尼西亚.君士坦丁堡信经中所增添的) ,与对天主父、子及圣神的信仰是不可分的。在宗徒信经中,我们宣信一个圣教会(Credo...Ecclesiam),而非把教会作为信仰的
最终对象
(not believe in the Church),如此可避免把天主及其工程混淆,并可清楚地把天主赐予教会的一切恩惠归於他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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