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的团体 第一条人与社会
社会中的生活,应首先被确认是属於精神界的事实。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在真理光照中知识的交换、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完成,探索道德善的竞争,在所有美的正当表达中、高贵乐趣的相通,把自身最好的一分通传给他人的恒常态度,对精神日益富裕的共同向往。这些价值应该推动和领导文化活动,经济生活,社会组织,政治的运动和体制,立法的程序以及社会生活在不断进化中的种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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