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参与社会生活
所谓「权威」是指一种资格,凭着它,人或机构给人们制定法律和施予号令,并要求人们服从。
有圣克莱孟教宗笔下的一篇祷词,是教会为执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祷文: 「上主,请恩赐他们健康、平安、和睦、安定,为使他们顺利地行使赐给他们的统治权。师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赐给了世人之子光荣,荣誉和统治大地的权能。上主,请指引他们的计谋,不离美善并依所悦纳的,为使他们在以虔敬、和平、温良,行使得自的权力的时候,幸获的垂怜」。
「上主,请恩赐他们健康、平安、和睦、安定,为使他们顺利地行使赐给他们的统治权。师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赐给了世人之子光荣,荣誉和统治大地的权能。上主,请指引他们的计谋,不离美善并依所悦纳的,为使他们在以虔敬、和平、温良,行使得自的权力的时候,幸获的垂怜」。
政体的多元性,在伦理上是容许的,只要它们符合采用此体制的团体的合法利益。若政体在本质上违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权,那麽,强行此政体的国家便不能达成其公益。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显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恒律。如果立法偏离理性,则应宣告为不义,因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义;而更好说是一种暴力。
生活绝不可脱离群众、独自隐退,自以为义人似的,但要聚在一起,共同寻求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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