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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在基督内的生活

第二条 参与社会生活


 

参与社会生活

    一、权威
  1. 「社会中若无赋有合法权威的人,保障法纪的稳定,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促进公益,社会生活将没有秩序和成就」。

    所谓「权威」是指一种资格,凭着它,人或机构给人们制定法律和施予号令,并要求人们服从。

  2. 任何人的团体都需要有权威来治理。 权威以人性为基础。为国家的连带责任,权威是必要的。权威的任务是尽其所能确保社会的公益。
  3. 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权威,是从天主来的:「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罗13:1-2)。
  4. 服从的义务要求众人给予权威应有的荣誉,对行使职权的人表示尊敬,并依照他们的功绩,表示感激和善意。
    有圣克莱孟教宗笔下的一篇祷词,是教会为执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祷文:

    「上主,请恩赐他们健康、平安、和睦、安定,为使他们顺利地行使赐给他们的统治权。师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赐给了世人之子光荣,荣誉和统治大地的权能。上主,请指引他们的计谋,不离美善并依所悦纳的,为使他们在以虔敬、和平、温良,行使得自的权力的时候,幸获的垂怜」。

  5. 权威固然反映天主所钦定的秩序,「政体的确定及行政人员的遴选,可由国民自由抉择」。

    政体的多元性,在伦理上是容许的,只要它们符合采用此体制的团体的合法利益。若政体在本质上违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权,那麽,强行此政体的国家便不能达成其公益。

  6. 权威并非从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专横妄为,而应为公益服务,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础是自由及责任感 」: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显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恒律。如果立法偏离理性,则应宣告为不义,因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义;而更好说是一种暴力。
  7. 若权威寻求有关团体的公益,并采用道德上容许的方法来达成此目标,这时权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权者制定不义的法律,或采用违反道德秩序的方法,这些措施没有束缚良心的力量。「在这情况下,权威自动消失而转变成为迫害」。
  8. 「更好每个权力受到其他权力及其他合法权力的制衡约束,使它维持在正确的限度内。这便是所谓『法治国家』的原则,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无上权威,而非个人独断的意愿」。
    二、公益
  9. 依照人的社会本质,个人的私益必然与社会的公益有关。公益的界定,必然要顾及个人:
    生活绝不可脱离群众、独自隐退,自以为义人似的,但要聚在一起,共同寻求公益。
  10. 公益一词是指「整个社会生活的条件,容许团体和个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达到完美」。 公益与所有人的生活有关。公益要求每一个人,尤其那些掌权的人,谨慎明智。公益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11. 首先,以对人之所以为人的尊重为前提。因公益之名,公权力必须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社会应该允许每一个成员实现他的使命。公益尤其在於提供条件,以利行使天赋的自由,这为达成人的使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随从自己良心的正确指示而行事的权利、维护私生活和正当自由的权利,包括宗教事务上的自由」。
  12. 其次,公益要求社会的福祉和团体自身的发展。发展概括了全部的社会义务。诚然,以公益的名义,分配各种个别的利益,乃属权威的责任。但是它必须使每一个人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一切,为能度一个真正合乎人性的生活,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适当的资讯、建立家庭的权利等。
  13. 最後,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个稳定和安全的正义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权威采用正当的方法,确保社会及其成员的安全。公益奠定个人和集体的合法自卫的权利。
  14. 要想人的每一团体都拥有允许它自我肯定的公益,这唯有在政治团体里才能得到最圆满的实现。保卫和促进公民社会、国民和中间社团的公益是国家的责任。
  15. 人类彼此相属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并渐渐伸展至整个大地。四海一家,集合了享有天赋平等尊严的人类,牵涉到一个普遍的公益。这公益要求将各国团体组织起来,「以应付人类各种需要。这些需要有的属於社会生活,如:衣食、卫生、教育……;有的则属於某些随处可以发生的特殊情形,如:赈济难民,并支援移民及其家庭……」。
  16. 公益常以人的进步为目标:「事物的秩序应隶属於人的秩序,而人不应隶属於事物」。 这秩序以真理为基础,建立在正义之上,因爱而活跃。
    三、责任与参与
  17. 参与是指个人自愿并慷慨地投入社会的交流。所有的人必须各依其位,各按其职,参与促进公益的工作。此责任是基於与生俱来的人位格的尊严。
  18. 参与首先实现在职务范围里,负起个人的责任:人藉着关怀家人的教育,藉着在自己工作上的良心,而分享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19. 国民应尽其所能积极参与公众生活。参与的模式因地区或文化而异。「国家让绝大部分国民,在真正的自由中,参与公共事务,是值得赞扬的」。
  20. 众人对促进公益工作的参与,一如所有的伦理责任,要求社会的夥伴经常不断地皈依。欺诈舞弊以及其他狡猾手段,使某些人逃避法律的强制与社会义务的规定,因与社会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应该坚决地予以谴责。应该设法促进那些改善人生活条件的组织。
  21. 巩固那些能促进团体成员互相信任,和激励他们自愿为别人服务的价值,乃属於掌权者的责任。参与从教育和文化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谁知道给下一代指出生活及希望的理由,人类未来的命运,就操在他们的手中」。
    撮要
  22. 「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 (罗13:1)。
  23. 任何人类的团体都需要有权威来维持和发展。
  24. 「政治团体及公权力是以人性为基础的,所以也属於天主所钦定的秩序」。
  25. 若权威致力於促进社会的公益,就是合法地行使。为达到这目的,它该使用道德上容许的方法。
  26. 政体的多元性,只要它们致力於促进团体的公益,就是合法的。
  27. 政权应在道德的规范内行使,同时要保证行使自由的条件。
  28. 公益包括「整个社会生活的条件,容许团体和个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达到完美」。
  29. 公益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促进;社会的属灵及属世价值的昌盛或发展;团体及个人的和平与安全。
  30. 人位格的尊严包含寻求公益。每人都有义务出力促进和支持一些改善人类生活条件的组织。
  31. 维护并促进公民社会的公益是国家的责任。为整个人类家庭的公益,则要求一个国际社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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