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教会——慈母与导师
第二规条 (「应至少每年一次告明你的罪」) 藉着领受和好圣事,继续圣洗圣事的皈依和赦免的工程,为领受圣体妥作准备。
第三规条 (「至少应在逾越庆节时应领受感恩(圣体)圣事」), 保证最低限度的领受主的圣体圣血,要在逾越节期中领受,这是基督徒礼仪的原始和中心。
第五规条 (「应支援教会的需要」),意指信徒尚有义务,各尽自己的能力,支持教会物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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